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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研究]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多维度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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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之友 发表于 2014-10-5 08: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为政之要,在于用人。中央新修订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贯彻了中央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新要求,是我们党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学习贯彻《条例》,大力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努力营造一个既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又有效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良好氛围,是当前的重要任务之一。
  一、《条例》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准绳”
  《条例》凸显了党管干部这一重要原则,从酝酿动议到民主推荐、从组织考察到讨论决定等各个环节,都明确了党组织的主导和把关作用,进一步强化了党委(党组)、分管领导和组织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的权重和干部考察识别的责任,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供了根本准绳。第一,选人标准更加明确。《条例》强调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第二,选拔程序更加合理。《条例》将民主推荐由选拔任用的初始环节调整为第二个环节,将推荐结果由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改为“重要参考”。《条例》坚持和改进完善民主推荐,实现了党管干部原则与发扬民主的有机结合。第三,干部选拔管理更加严格。《条例》对破格提拔作出了严格规定,在明确具体适用情形的同时,规定选拔任用的基本条件和有关法律、章程规定的资格不能破,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能越两级提拔,并在审批把关和过程公开方面严加要求,防止“破格”变成“出格”。《条例》明确规定了六种不得列为考察对象的情形,将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裸官”明确列入其中。《条例》还对官员“复出”问题进行了严格规定,规定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
  二、《条例》是推动干部队伍建设的“风帆”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用人导向是最重要的导向”“选什么人就是风向标,就有什么样的干部作风,乃至就有什么样的党风”。《条例》明确提出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坚持注重基层的导向,有利于真正做到选贤任能、知人善任。我们要通过学习贯彻《条例》,推动干部队伍建设再上新台阶。第一,选拔任用要突出一个“准”字。在干部选拔任用上,要始终把“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穿于干部工作的全过程,体现在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任用、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等各个方面;始终坚持把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群众信得过、善于领导科学发展作为选人用人的基本要求;干部人事工作要始终坚持事先酝酿、公平竞争、民主推荐、集体讨论,严把干部任用关口。第二,工作机制要强调一个“严”字。要把完善机制、健全制度、严格监督、严肃纪律贯穿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全过程,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把握条件不走样,执行程序不变通,明确纪律不漏风。第三,关心干部要体现一个“情”字。要重“实情”,坚持从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出发推动干部队伍建设,推进干部选任工作。要讲“真情”,在非领导职务的推荐上,适当向老同志、业务骨干倾斜,用真情换真心,同时,要多主动关心年轻干部成长。
  三、《条例》是改革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指南针”
  《条例》将好干部标准写进总则,突出信念坚定是好干部第一位的标准、敢于担当是好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为选什么人、用什么人提供了重要指南,指明了选人用人的正确方向。第一,体现了中央对干部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加强党的干部队伍建设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在2013年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围绕怎样是好干部、怎样成长为好干部、怎样把好干部用起来等问题,提出了许多新的思想观点。《条例》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对“为什么选人”“选什么样的人”“怎样选人”等作出了制度规范,为构建科学有效的选人用人机制打下了良好基础。第二,凸显了我们党在选人用人制度上的与时俱进。毛泽东提出“才德兼备”的干部标准,邓小平提出干部“四化”方针,江泽民提出建设具有社会主义政治家素质的领导骨干带领的德才兼备的干部队伍。胡锦涛提出培养造就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善于治国理政的干部队伍。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着力培养选拔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好干部要做到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条例》是我们党关于干部工作理论和实践探索的制度结晶,标志着我们党对选人用人规律的认识达到了新高度。我们要通过学习贯彻《条例》,把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选出来、用起来,确保各级领导权始终掌握在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马克思主义的人手中。
  四、《条例》是预防和治理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戒尺”
  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仍在一些地方、一些部门存在,《条例》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了严格规定,为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提供了戒尺。《条例》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程序和方法进行了完善,比如在框架设计上增设“动议”一章,规范了干部选拔任用的初始环节;在民主推荐上,将推荐结果由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改为“重要参考”,既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票取人,又发挥了民主推荐作为选准用好干部重要手段的作用;在考察环节,突出对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科学发展实绩、作风表现、廉政情况的考察,既能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政绩的偏向,又能防止“带病提拔”问题。同时,《条例》对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破格提拔等进行规范完善,形成了一套可操作、可检验、可追责的系统,提高了选人用人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条例》还强调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全程监督,充实调整“十不准”纪律,提出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严厉查处、严肃追责,进一步明确了干部选拔任用不可逾越的“底线”、不可触碰的“高压线”,以刚性的纪律纯洁选人用人风气。我们要通过学习贯彻《条例》,努力预防和治理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使干部选任工作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总之,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始终坚持“凭实绩、重德才、看民意”原则,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学条例、懂规矩、守纪律”,严格选任程序,加强监督检查,落实群众“四权”,营造公开、透明的选人用人环境。 作者:郑中华 郑东风 杨 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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