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个问题:关于公文的应用处理
一、新公布《条例》的变动
2012年4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颁发了《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办发〔2012〕14号),发布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8章,42条,综合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以下分别简称《行政》、《党务》)的大多数条文,在《行政》、《党务》的基础上对公文的写作、处理过程进行了完善和统一。《条例》的发布,标志着党政公文合二为一,这是我国党政机关的一件大事,也是公文写作的大变革。为了尽快熟悉掌握《条例》内容,笔者把它与《行政》、《党务》做了对比。
1、公文的种类有增减
关于公文的种类,《行政》有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13种;《党务》有决议、决定、指示、意见、通知、通报、公报、报告、请示、批复、条例、规定、函、会议纪要14种;《条例》有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15种。《条例》比《行政》增加了决议、公报2种;比《党务》增加了命令(令)、公告、通告、议案4种,减少了指示、条例、规定3种。
2、 公文的格式变化较大
从组成公文的要素来看,《行政》17个,《党务》16个,《条例》18个。《条例》比《行政》增加了署名、页码,减少了主题词;比《党务》增加了附件说明、附注、页码,减少了主题词。三份文件相比,不同之处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 发文机关标志
《条例》:“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行政》:“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不同之处:一是“标识”,现称为“标志”;二是原来不加“文件”二字,现可以加,也可以不加;三是以前联合行文几个单位的名称都要排,把主办单位排在前面,现在是可以单独使用主办机关名称。
(二)标题
对标题内容的要求三份文件基本一致,只是《行政》规定:“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而《条例》《党务》均无此要求。言下之意是:以后党政公文的标题根据需要可以加标点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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