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关于出差公干 33.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 34.严禁将公务差旅变为变相旅游; 35.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必须按标准交纳住宿费、餐费; 36.不得进行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因公出国不得进行考察性出访,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和地区出访,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 37.严禁使用出国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经费; 38.严禁向所属单位、企业、我国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者转嫁出国费用; 39.不得违反规定乘坐民航包机,出国团组不得乘坐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不得安排超标准住房和用车,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者地区,不得擅自绕道旅行,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外停留时间; 40.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5关于公务接待 41.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42.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43.严禁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 44.严禁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45.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 46.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47.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48.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49.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50.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国内公务接待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 51.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52.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 53.工作餐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54.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不得清场闭馆; 55.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 56.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57.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 58.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 59.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 60.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等; 61.不准到省、市机关所在地举办乡情恳谈会、茶话会、团拜会等活动; 62.一律不准接受下属单位安排的宴请; 63.未经批准不准参与下属单位的节日庆典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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