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关于公务用车 64.不得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65.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 66.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67.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68.不得擅自扩大专车配备范围或者变相配备专车; 69.不得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公务用车; 70.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 71.不得允许亲属和身边人因私使用公务用车; 72.一律不得给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配备执法执勤用车; 7关于会议活动 73.不得安排宴请; 74.不得组织与会议无关的参观; 75.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76.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 77.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 78.严禁套取会议资金; 79.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 80.不得超出规定标准支付费用邀请名人、明星参与活动; 8关于兼(任)职 81.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 82.辞职或退(离)休后,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要经过原单位严格审批。辞职或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83.经批准在企业兼职(任职)的,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 84.兼职不得超过1个;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或备案,连任不超过两届;兼职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85.经批准到企业任职的,应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入企业,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办理退(离)休;在企业办理退(离)休手续后,也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不得“两头占”; 86.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企业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9关于生活自律 87.严禁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 88.不得在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公共文化场馆、公共交通工具等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 89.不要在其他有禁止吸烟标识的公共场所带头吸烟; 90.参加公务活动不得吸烟、敬烟、劝烟; 91.严禁使用或变相使用公款支付烟草消费开支; 92.文明治丧不得在居民区、城区街道、公共场所搭建灵棚; 93.一般不成立治丧机构、不召开追悼会,除国家另有规定; 94.严禁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丧事活动中大操大办、铺张浪费; 95.严禁借机收敛钱财; 96.不得将骨灰装棺再葬,不得超标准建墓立碑,党员干部必须实行火葬; 97.不得在林区、景区等禁火区域焚烧纸钱、燃放鞭炮,应带头文明祭奠、低碳祭扫; 98.不得隐瞒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申报; 99.领导干部应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上一年度14条个人相关事项。若不按照规定报告,而该事项构成另一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合并处理。人员包括: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审判、检察、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的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含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人员和中型国企(含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干部和已退职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另外,新任领导干部应在符合报告条件后30日内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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