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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转发、印发类公文的适用范围、标题、附件和版记

摘要:  批转、转发与印发,是公文处理工作中常见的发文方式,但在实际工作中常出现界限不清、混淆错用等问题。关于批转、转发、印发类公文,如何使其标题简洁,被批转、转发、印发的文件是否应作为附件,其版记如何标注等 ...
文稿修改演播室
 批转、转发与印发,是公文处理工作中常见的发文方式,但在实际工作中常出现界限不清、混淆错用等问题。关于批转、转发、印发类公文,如何使其标题简洁,被批转、转发、印发的文件是否应作为附件,其版记如何标注等问题,学界时有争论。笔者结合多年的公文写作与处理工作实践,谈谈个人见解。
一、批转、转发、印发类公文的适用范围

  批转、转发、印发类公文,即批转、转发、印发各种文件的通知。2012年7月1日实施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以下简称“新《条例》”)第八条规定,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虽然新《条例》对通知文种有关批转、转发功能的描述比较简洁,但是原《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曾规定,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原《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办发〔1996〕14号)也规定,通知“用于发布党内法规、任免干部、传达上级机关的指示、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发布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共同执行或者周知的事项”,从中可以看出批转、转发、印发类通知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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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性通知的适用范围
  批转性通知主要用于批转下级机关(部门)的公文。如果上级机关认为下级机关(部门)的公文内容具有普遍意义,可通过批转的方式将其变成自己的意志,发给其他下级机关(部门)要求其执行、办理。也就是说,批转性通知的用途是表明本机关对下级机关(部门)公文的态度,并将下级机关(部门)的公文内容转化为自己的发文意图。如《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6号),《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出,国务院同意转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贯彻执行。
转发性通知的适用范围
  转发性通知主要用于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当上级机关的公文需要执行、办理,并且需要表明本机关的办文要求、办理方法时,或者当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值得借鉴、参照或办理时,可以将该公文转发给有关单位。转发性通知一般在三种情况下使用:一是贯彻落实上级机关公文的精神,并结合实际提出贯彻意见或要求,如《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文〔2013〕325号),省政府将《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转发给所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以及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并提出“抓紧编制棚户区改造规划”“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等意见,要求一并贯彻执行。二是将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转发给有关单位,并提出学习、借鉴、参照的意见或建议。三是党政机关授权办公厅(室)将下属部门的公文转发给下级机关和有关单位执行,如《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意见》由教育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审计署、安全监管总局、地震局、气象局提出,经国务院同意,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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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29 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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