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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版头、主体、版记中常见错误例析

摘要: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以下简称“新《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以下简称“新《格式》”),均从2012年7月1日开始实施,至今已有一段时间了,实践中却仍存 ...
文稿修改演播室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以下简称“新《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以下简称“新《格式》”),均从2012年7月1日开始实施,至今已有一段时间了,实践中却仍存在不少从格式到内容的不规范之处,造成公文写作的混乱状况。本文试对公文写作中的常见错误进行分析。
一、版头部分
  版头部分包括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等要素。版头部分常会出现发文字号编写方面的错误。发文字号是发文机关为其制发的公文所编制的顺序代码,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发文顺序号三部分组成。
(一)
发文机关代字易混淆
  发文机关代字是发文机关名称的简缩语,应选用发文机关名称中最能反映机关属性的字词作为本机关的代字。比如,宁波市人民政府制发的公文,发文机关代字为“甬政”;宁波市教育局制发的公文,发文机关代字为“甬教”。但若简缩不当,就容易造成混淆,起不到应有的作用。比如,“鄞州高级中学”的发文机关代字就不能用“鄞中”而应用“鄞高中”,因为还有“鄞州中学”,用“鄞中”就不能分辨了。再如,“华东师范大学”的发文机关代字就不能用“华师大”而应用“华东师大”,因为还有“华中师范大学”“华南师范大学”。
(二)
括号使用不当
  新《格式》明确规定,“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如“甬教〔2013〕5号”。而像“×教(2013)第12号”中的年份使用圆括号标示,则是错误的,应改为“〔2013〕”。
(三)
序号编写不当
  新《格式》明确规定,发文顺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不加“第”字。则上引“×教〔2013〕第12号”,就应去掉“第”字,改为“×教〔2013〕12号”。
二、主体部分
  主体部分由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和印章、附注、附件组成。
(一)
标题拟写不当
  1.文种错用。选择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和要求、文种的适用范围、行文关系来确定,不得混淆使用。
  (1)请示与报告混用。请示与报告虽然都是上行文,但是二者有不同的用途和要求。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必须事前行文,上级收到请示必须答复。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可以事中行文,也可以事后行文,不需要上级答复。在写作中,请示与报告混用的例子如:①《××公司关于举办技术交易会开展技术协作活动的请示报告》,②《××学校关于购买冷冻机的报告》。从标题中的事由来看,都是请求上级批准某事项,因此应将①中的“报告”去掉,②中的“报告”改为“请示”。
  (2)请示与函错用。请示是上行文,函是平行文;请示是向有隶属关系的上级机关请求批准,函可用于向平级或不相隶属机关请求批准。比如,北仑职业高级中学向北仑区教育局请求拨款建造宿舍楼,就应该用“请示”,因为北仑区教育局是北仑职业高级中学有隶属关系的上级机关;若向北仑区财政局请求拨款建造宿舍楼,就应该用“函”,因为北仑区财政局与北仑职业高级中学之间无隶属关系。
  (3)批复与复函错用。批复是对请示的答复,由具有隶属关系的上级对下级使用;复函是对来函的答复,用于不相隶属的机关之间。比如,《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建造水闸拨助经费的复函》,发文机关是宁波市人民政府,主送机关是北仑区人民政府,两者是具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所以正确的标题应该是《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建造水闸拨助经费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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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29 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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