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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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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老秘 发表于 2009-11-9 08:06: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

  为遏制三明市非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维护城市建设的正常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对违法建设进行进一步清理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城乡规划区内(包括城乡结合部),未经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或不按规划审批要求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设,均属违法建设。 

  二、违法建设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当地乡镇、街道、规划建设、城建监察、国土资源等部门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设使用的建筑机械、建筑工具和建筑材料,执法部门可依法予以暂扣。拆迁或者拆除违法建设一律不予补偿、赔偿。 

  三、非法买卖土地(包括地面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由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依法立案查处,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供水、供电等公用事业单位不得对违法建设提供供水、供电等服务;应当加强对转供水、转供电的管理,禁止转供单位向违法建设供水、供电;对私自接水、接电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五、房管、公安、工商、环保、文化、卫生、税务等办理证照的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核对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对使用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不予核发证照;已核发的,应当及时纠正。对参与违法建设的建筑单位,不得参与任何建筑工程招标。 

  六、未经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以新农村建设、城中村改造、集资建房或者其他名义变相进行土地交易和开发建设的,均属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有关部门应当立案查处,责令当事人恢复土地原状。 

  七、对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鼓动、组织暴力抗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两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清理整治违法建设工作的统一领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有属地管理的职责,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检查,发现有违法建设的,应当制止并报告所在区人民政府,同时组织或配合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村(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发现管辖范围内违法建设的,应当及时劝阻,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时配合相关执法部门查处违法建设。 

  九、城建监察、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执法巡查,密切配合,及时查处违法建设。对群众举报投诉的违法建设行为,接到举报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到场处理。 

  十、对参与非法买卖土地、违法建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监察部门对当事人予以严肃查处,在本通告颁布施行后仍从事违法建设的,从严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一、欢迎广大市民向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建监察等部门举报非法买卖土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非法买卖土地和违法建设行为的,及时向市、区纪检监察部门举报。举报电话:市监察局,8224474;市国土资源局,8255050;市城乡规划局,8225666;梅列区城建监察大队,8293995;三元区城建监察大队,8320420。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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