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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就业] 长宁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现状与对策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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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学习网 发表于 2011-4-18 08:09: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公文写作培训班

长宁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自1998年开始实施试点以来,严格执行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宜宾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认真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断探索规范化管理,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长宁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取得的成效

长宁县城市低保自1998年开始试点,到2002年10月基本实现应保尽保,几年来已五次提标扩面和两次提高补助水平。2009年底,全县有城市低保对象4590户8175人,月发放保障金107.8万元,月人均补助金额131.9元。城市低保对象涵盖了城镇纯居民、失地农转非、解体农垦企业、集体企业困难职工等方面,实现了城市居民的全覆盖。经多年的探索,建立了低保义务监督员制度、民主评议制度、分类管理制度、三榜公示、公益劳动登记、月报告、入户调查、集体审批等一系列的审核、调查、监督制度,努力做到全面公开,力求公平,实现公正。为了确保低保资金的安全,在财政局开设了低保资金专户,各乡镇也开设了低保资金专户。民政局根据每月审批情况向县政府请示,提出用款计划,经政府同意后再由财政局划拨到各乡镇低保资金专户,乡镇组织发放,杜绝了低保资金被截留、挤占、挪用等现象的发生,确保低保补助按月足额发放到户。

二、存在的问题

(一)保障对象不够准,存在优亲厚友的现象。2002年,上级要求长宁县在10月以前城市低保对象达到6457人,基本实现应保尽保。由于时间紧,任务重,而长宁县又未成立专门的低保管理机构,由救灾救济股负责,工作力量不足,社区、乡镇未经过严格的调查、审核上报,民政局也未经调查就予以审批,因此不可避免地存在保障对象不准、优亲厚友的现象。

(二)临时性、政策性影响较大,低保人数占非农业人口比例高。城市低保作为社会保障的兜底网,应责无旁贷地承担起保障社会困难群体基本生活的责任,缓解社会矛盾,减轻社会压力。社会经济变革过程中造成的社会矛盾,利益分配的矛盾被激化,形成了很多不稳定因素,造成了群体性上访,往往为了稳定,而把低保作为平衡各方面利益的砝码、润滑剂。但低保并未从根本上解决各方面的利益诉求,相反各种社会矛盾转移到了低保上来,使低保成为上下关注的焦点和热点。目前,我县城市低保人数占非农业人口14.4%.还有个别乡镇为缓解矛盾,将农村困难群体农转非申请城市低保。

(三)低保对象家庭收入难以核实。核实家庭收入是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低保条件,确定补差金额的必要环节。但核实申请人家庭收入一直以来都是困扰低保工作的难题,是制约低保公开、公平、公正的瓶颈。一是申请人不愿如实提供家庭收入,很大部分隐性收入无法核实。二是居民收入属个人隐私,无论是乡镇、社区还是民政局都无权强求申请人主动申报,难度很大。

(四)低保政策宣传不够、不透。随着低保保障面的扩大,补助金额的提高,群众的期望值越高,形成一些误解。一是把低保认定为政府的一项社会福利,认为别人有的自己也应该有;二是低保不是以户为单位而是以人为单位,认为某人残疾或重病就应该享受低保,而不全面评价该家庭的整体收入情况、生活情况;三是攀比心理严重,别人领多少,自己也要领多少。

(五)机构弱小,力量薄弱。全县共有21000多名城乡低保对象,今年预计发放城乡低保资金2300万元。而我县于2003年成立的长宁县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处,为民政局下属股级事业单位,核定编制2人,在编2人,负责城乡低保、医疗救助的审批和管理,人少、事多,离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的要求有差距。

三、对策与建议

(一)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低保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要深刻认识到低保工作的有效开展能切实解决城镇困难居民的生活问题,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权利,体现党和政府对弱势群体的关爱,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各级各部门特别是基层低保工作者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加强学习,提升业务水平,提高工作能力,树立正确职业道德观,严守工作纪律,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式。

(二)搞好宣传,扩大知晓面。县、乡镇、社区居委会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公开栏等宣传工具,采取灵活多样的宣传形式,对低保政策和程序作全面深入宣传,力求做到家喻户晓,深入民心。基层工作者要向广大居民耐心解释低保的疑点和难点问题,取得社区居民的理解和信任。县民政局要经常组织乡镇、社区低保工作者开展低保业务学习培训,使基层工作者全面准确理解低保政策。

(三)加强管理,促进规范化。根据民政部《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评估暂行标准》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县、乡镇、村(社区)低保规范化建设,通过规范申请、审批程序,公开审批过程、结果,解决存在的问题。在今后的低保审批中,严格执行“三榜四长制”,实行民主评议,充分调动群众的参与意识。实行“三公开”、“三监督”即:保障对象公开、保障标准公开、补助金额公开,群众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坚持“七个不批”:不符合条件的不批,手续不全的不批,收入核查不准的不批,群众反映强烈、有异议的不批,责任不明确的不批,未经集体研究的不批,不按规定程序申报的不批,杜绝优亲厚友、徇私舞弊现象。

(四)加大检查、监督力度。县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要加大检查、监督力度,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形式对乡镇低保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和普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要执行并完善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要及时发放低保证,建立低保信息数据库,确保低保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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