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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卫生] 解决出生性别比失衡问题不能单纯依靠生育政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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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秘网 发表于 2011-5-30 12:03: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公文写作培训班
    近年来,由于我国出生性别比一直居高不下,社会上就生育政策是否应当调整发生争论。笔者认为,适当调整生育政策将会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和缓解我国出生性别比失衡加剧的态势,但鉴于历史的经验和教训,在调整中应侧重于矫正人口工作的性别短视,使其有利于发挥长期的、深层的人口效应。此外,还要充分考虑到其局限性,在超越人口发展的更大范围内来谋求根本解决出生性别比失衡的对策。
    一、关于生育政策调整的争论    
    关于生育政策调整,社会上目前大致有三种观点,即无须调整、根本性调整、局部性调整。一是认为我国人口最根本的问题仍是人口总量问题,应继续严格实行“一胎化”的生育政策以达到适度人口规模;二是认为我国当前人口形势的发展走向是从增长型的人口问题演变为人口老龄化、出生性别比失衡等结构性问题,由于“一胎化”的生育政策引发人口结构的失衡,对其进行完全调整时不我待,即应从根本上取消“一胎化”的生育政策,在全国普遍实行“二胎化” 的生育政策;三是认为我国目前已进入稳定低生育水平与优化人口结构双重任务并存的新老问题的交替阶段,调整生育政策虽无可厚非,但要做到适时适度,应在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前提下进行调整,如从生育水平较低的地方调整,从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家庭调整,重点调整一、二孩生育间隔的规定以及取消一孩半生育政策的性别条件预设,等等。笔者认为:第三种观点遵循在对立中把握统一的科学思维原则,既尊重历史承袭性,又考虑到现实和未来的需要,契合人口发展与社会变迁的辩证逻辑。因此,它有可能为社会决策者及社会实践者两方面都接受,从而具有较大的可行性。就人口发展而论,适时适度地调整生育政策将会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和减缓我国人口年龄结构和性别结构失衡加剧的态势,使得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变得更为健康、和谐。从社会变迁的角度看,随着农民群体的日趋减少及一个数量日趋增多的新的社会中间阶层的形成,适度人口规模的生育理念似乎已成为大多数人的共识。实际上,由于“一孩半”政策在全国大多数农村地区的长期实施以及这些地区超生现象的时有发生,农民群体的平均生育状况已几乎相当于事实上的“二胎生育”。
    二、由“一孩半”生育政策负效应引发的思考    
    为何制定者出于好的动机制定的“一孩半”生育政策却在其实施中产生了不好的效果呢?笔者认为此种动机与效果的不一致性本身说明在制定事关妇女切身利益的生育政策时不能只考虑社会和谐效能,还要充分考虑到性别平等效应。作为人口结构不合理性之显著特征的出生性别比失衡现象,从政策层面来看,可以说是与现实生活中男女平等国策在其具体实施中滞后于计划生育国策具有高度的相关性。这不仅仅是因为在我国男女平等国策的正式提出晚于计划生育国策,而且主要是因为现代化起步时期在文化层面上传统发展观对于性别平等理念的消解,以及在社会生活中对于性别平等政策实施的干扰。事实上,作为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之思想保证的有关男女平等的宣传引路,它曾经对于形成群众计划生育的自觉性、主动性、积极性及良好心理氛围作用甚大,只是后来由于社会转型中出现的一些复杂因素导致男女发展差距扩大,才使其在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而难以充分发挥其应有成效。换句话说,男女平等国策与计划生育国策在实施过程中的相互脱节及互动互补的匮乏,实乃产生较深层次人口问题如出生性别比失衡这一社会异常现象的重要因素。
    生育性别偏好看似个人和家庭的决策问题,但其与社会大背景有极其密切的关系,是个人和社会互动的产物。为了稳步实现人口总量的控制目标并考虑到农民的现实生产生活境遇,国家在许多地区实行了有条件的“两胎”政策,即头胎是女孩的家庭可以再生一个孩子。应当说,这项顺乎农民生育心理的灵活性政策在控制人口数量方面取得了较大的成效,但其不足之处是由于忽略了他们根深蒂固的“男孩偏好”在再次生育中的影响和作用而诱发了出生性别比失衡。虽说政策本身并没有规定第二胎一定要生男孩,但从社会性别视角审视,此种在生理和心理上对于女孩逊于男孩的价值预设却极易使大多数头胎为女孩的农村育龄夫妇将此政策误解为政府给予自己生男孩的最后机遇。一方面,社会大张旗鼓地宣传“生男生女都一样”;另一方面,在生育政策的实际执行中又只有头一胎没能生男孩的农村夫妇才拥有合法生育二胎的权利。这种在计划生育实践中对于农民传统核心生育价值取向的让步虽然换来了一定程度的生育率下降,但从长远看却有碍于实现人口“质变与量变”的同步性。因此,我们不应将有条件的“两胎”政策在思想上固定化且听任一些人在行动中将其扭曲化,而应充分意识到这只是国家在特定时期为推进计划生育所采取的权宜之计。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它将会朝着有利于性别平等与社会和谐的方向调整,即充分考虑到在计划生育实践中全面、彻底地落实性别平等原则的长期的、深层的人口效应。
    三、解决出生性别比失衡问题不能单纯依靠生育政策调整    
    笔者虽赞成对现行生育政策进行局部性调整的观点,但仍然认为解决出生性别比失衡这一人口结构性问题不能单纯依靠生育政策调整,而要依托在教育、就业、参政、土地资源分配、基本社会保障等社会政策中完全、彻底地贯彻落实宪法规定的性别平等原则,来给予更为可靠的保证。鉴于人口结构性问题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综合性社会问题,人们就不能仅仅局限在人口发展的范围内来谋求对策。在全社会推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四大建设的协调发展以及促进男女平等与计划生育这两大基本国策之间的良性互动,乃是解决出生性别比失衡此类人口结构性问题的根本保证和最佳途径。目前,我国出生性别比仍偏高于正常范围,综合治理工作相对于巨大的社会投入来说也还显得比较低效。不过,其根本原因并不在于现行生育政策对于人们“男孩偏好”的挤压,而在于“男孩偏好”的症结即家族意识残余与妇女发展迟缓的相互认同和有机融合。说到底,出生性别比失衡这一人口结构问题不仅仅是传统观念单一影响和单向作用的结果,而且也是传统观念与建立在欠发达经济基础上的不合理的性别结构乃至社会结构彼此交融和相互贯通之使然。比如,透过下岗失业女性居多、就业困难女性居多、招致家庭暴力女性居多、合法权益受到侵扰女性居多、婚姻困难高素质女性居多等形形色色的现象,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何不少人时至今日依旧对“男孩偏好”生育意愿难以割舍。再比如,透过不合理的社会结构,我们也不难理解家族意识残余与个人私产的现实对接正是一些人恪守陈规陋习的不了情结难以消除的深层根源。
    在整个综合治理出生性别比工作中,适当地进行生育政策调整以及推行诸如出生实名登记制度之类管理举措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缓解和遏制出生性别比升高势头的作用,然而,这依然只是一种类似于应用西医治病的救急作用。毫无疑问,我们不能企盼此种“头痛治头,脚痛治脚”的疗法就能一劳永逸地革除病根。要彻底根除出生性别比失衡这一社会转型期内人们生育活动中的变异现象,尚需积以时日和从长计议。这就要求我们通过宣传先进性别文化、制订促进性别均质化的法律法规及消解传统家庭制度文化的社会公共政策,来潜移默化地瓦解出生性别比失衡赖以存在的根基。中医疗法中所着重强调的辨证施治,也就是主张将全面性、系统性和主导性融为一体,在对立中把握统一,并且在融会贯通的统一中消解对立,从而达到平衡阴阳以铲除病根的目的。人们在综合治理出生性别比工作中经常提及的所谓标本兼治、以治本为主,即相当于中西医结合的疗法,只不过在整个治疗过程中要时刻按照轻重缓急的实际情况来采取相应的办法,以免有失偏颇或因性别短视和急功近利而贻误大局。
    出生性别比失衡的本质属性是一种带有典型性别特征的社会问题,其要害之处是以不良的人口学后果向性别平等和社会和谐发展提出了严峻挑战。因此,在生育政策适当调整的具体运作中应讲究分寸和把握事理,预防由此而冲淡综合治理出生性别比工作的主题——以两性平等、和谐的发展推动整个和谐社会建设。事实上,在目前重男轻女的观念和男女发展差距加大的现实同样存在且相互加强的社会背景下,如果不能关爱所有女孩,如果不能使所有的女性都能享受到与男子同等的发展权,那么,直接关涉女性生存权的出生性别比失衡问题也将无望从根本上得以解决。我们的结论是:解决出生性别比失衡问题不能单纯倚靠生育政策调整,充其量只能把它当作减轻由这一问题带来的社会压力的辅助性措施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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