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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探索适应我市市直派出((驻)纪检监察机构工作的新路 胡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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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木有 发表于 2011-8-12 08:39: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公文写作培训班

自1993年纪委、监察局两家合署办公以来,我市按照上级要求,对市直有关单位派出(驻)纪工委、纪检组和监察室,实行由市纪委、监察局和所派出(驻)单位党政组织的双重领导。业务工作以市纪委、监察局领导为主,人事、工资、福利、后勤保障等日常工作由所派出(驻)单位领导和管理为主。经过十多年的运行和探索,派出(驻)纪检监察机构在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尤其在抓党风党纪、廉政教育、日常监督工作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暴露出体制、机制等方面存在监督主体不敢、不愿、不便监督等诸多的问题和缺陷,不能较好地适应新形势工作的需要。对此,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坚持改革创新,在省纪委、监察厅的正确领导下,在市纪委、监察局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下,认真学习借鉴外地先进的成功经验,并给合新余实际,于2009年提出了改革创新的思路和方案,率先在全省设区市对市直机关派出(驻)纪检监察机构进行改革,探索出一条适应我市市直机关派出(驻)纪检监察机构工作的新路。

一、实行“一立两改”,创新纪检监察派出(驻)机构领导体制,增强开展监督工作的全面性、独立性和权威性

“一立”即设立市委巡视组,与新组建的纪工委、监察分局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合署办公。按市委统一部署,对全市辖区内的中央、省、市属单位分批次、有选择地开展巡视督查工作,扩大监督工作的覆盖面,消除监督工作的“真空”,增强其开展监督工作的全面性。“两改”即改“双重领导”为“单一领导”。改过去由市纪委、监察局和所派出(驻)单位党政组织对派出(驻)机构实行双重领导为由市纪委、监察局单一领导,削弱派出(驻)机构对所驻单位的依附性,增强其开展监督工作的独立性;改“副级领导监督正级领导”的模式为“同级监督同级”的模式。改过去由作为单位副级领导的派出(驻)机构监督正级领导的所驻单位的模式为职别对等的正县级领导的派出(驻)纪工委、监察分局监督所负责监督的正县级单位的领导模式,彻底消除了监督主体滋生下级监督上级、副级监督正级怕穿“小鞋”心态的土壤和条件,改变过去派出(驻)机构权责不符、“小庙”管不了“大神”而不敢监督的状态,增强其开展监督工作的权威性。

二、实行“一统两集中”,创新纪检监察派出(驻)机构管理体制,增强开展监督工作的主动性、机动性和专业性

“一统”即对新派出的纪工委、监察分局的人权、事权、财权由市纪委、监察分局实行统一管理。对原派出(驻)市直单位的34个纪工委、纪检组,36个监察室进行整合,新组建成七个正县级职别的纪工委、监察分局,各设书记一名、副书记两名,下设综合办公室和纪检监察室。由此,彻底消除了原来各派出(驻)机构的人员因所派出(驻)单位职能不一、福利、后勤保障不一而苦乐不均的状态,也消除了监督主体滋生“监督同级怕伤‘和气’、监督下级怕丢‘选票’”而不愿监督心态的土壤和条件,切断了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的利益链条,从根本上改革过去监督主体“主动监督少,被动监督多,事前监督少,事后监督多”的被动局面,增强了派出(驻)机构开展工作的主动性。“两集中”。一是集中派出。即按照行业和职能特点,对市直单位进行了相对归口,由市纪委、监察局集中派出七个纪工委、监察分局。改变过去派出(驻)机构开展监督工作势单力薄,孤军作战,遇到重大复杂的监督事项和信访案件调查而力不从心的被动局面。同时,派出(驻)机构负责的监督单位没有固定,切断了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的固定监督关系,增强了监督机构开展监督工作的机动性。二是集中办公。即:七个纪工委、监察分局与市纪委、监察局集中在一起办公,专司纪检监察工作,彻底消除了过去存在一些纪检组长因分管工作较杂,有的甚至较多而不专心、不集中精力做本职工作并导致纪检监察业务水平偏低的状态,增强了派出(驻)机构开展监督工作的专业性。

三、实行“一规两转变”,创新纪检监察派出(驻)机构工作体制,增强开展监督工作的规范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一规”就是根据市委、市政府赋予纪工委、监察分局工作目标任务,工作职责,权限和与被监督单位的关系的定位要求,建立健全一整套较为科学、合理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同时,界定了监督主体与责任主体各自职责,确保了纪工委、监察分局开展工作规范有序。“两转变”即:转变监督方式,由过去“全面监督”转变为“重点监督”,重点是加强对所负责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权力运行的监督,主要是“三重一大”和基建、物资采购等重大事项的监督,杜绝过去那种表面“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实际上“偷桃换梨、暗度陈仓”的腐败现象发生,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同时,转变监督方法,由过去“内部自我监督”转变为“外部直接监督”,促使被监督单位和监督对象工作更加程序化,行为更加规范化。彻底改变过去存在的因一些派出(驻)纪检组长分管综治、计生、党务及财务甚至其他业务工作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而不便监督的状态,促使监督工作更加具有制约性、有效性。

(作者系市纪委第三纪工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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