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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秘谈公文写作活动的六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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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泰秘书 发表于 2012-1-20 08:09: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公文写作培训班
公文写作活动有如下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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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x! c* _$ s' h" A2 M  (一)公文作者的法定性。与一般的"作者"概念不同,经领导授意承担起草公文的写作人员不是公文的作者,真正公文的作者,亦即公文制发的主体是"法定作者"。所谓法定作者,就是指依照法律和其他有关法规规章性文件成立并能以自己名义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社会组织或代表该组织的领导人,才有权制发公文。法定作者包括"法人"单位和其他依法成立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实体。私务应用文书、普通文章和文学作品的作者是自然人,即按照自然规律出身的一般公民。当然,法人也可撰写公文之外的文章,但自然人任何时候不能制发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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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p3 ^. j; k! v, H1 ~: {0 E3 ?  (二)行文主旨的政治性。公文的制发主体既然是法定作者,是为了满足法定作者的需要而用它来处理公务管理活动的,因此,公文的主旨势必要从属于法定作者及其社会管理活动的要求。在阶级社会中,法定作者及其社会管理活动无不打上阶级的烙印,而任何阶级的利益又通过政治集中体现出来。因此,在阶级社会里,公文不是一般的社会管理的工具,而是具有阶级性、政治性的管理工具。统治阶级的国家政治制度及其政治思想观点,制约着公文的内容,使之反映统治阶级的政治要求并为其政治服务。由此决定,公文写作不是一般的写作,本质上是"政治写作",其行文主旨具有政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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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然,我们讲行文主旨的政治性,并不是指写作的每个文件都要讲阶级的政治的大道理,也不是对每个文件都要贴上政治性的标签。社会管理活动是纷繁复杂的,除了政治性的管理活动外,还有非政治性的管理活动,如公共秩序的管理,日常事务的商洽和联系,本单位需告知社会的一般事项,都是非政治性活动。这类公文的写作活动,不应勉强赋予政治性。我们讲行文主旨的政治性,是从总体上或者基本方面来讲的。以现行的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制定的公文为例,党和国家通过公文,从全局的高度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规,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最根本的利益,用它作为治党、治国的工具,其政治性是很鲜明的。按照组织原则,各级地方和基层的党政机关撰制的公文,推动本地本单位的管理活动要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规,这是题中应有之义;就是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也必须如此,因为它们是处于共产党领导之下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里。所以,从总体上说,无论哪个地方、部门和单位撰制的公文,都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都要同党中央在政治上保持一致,同国家的政策、法令保持统一性。这是公文的行文主旨的政治性在我国现阶段的具体体现。( Y  O8 v! c- x'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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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社会功能的实用性。公文写作是同推进公务管理活动联系在一起的。凡公共的党务、政务、军务、工务、农务、商务、学务、团务、会务等方面的活动,都属于公务管理活动之列。依法成立的私人企业,事业单位的活动,虽然本质姓"私",但将其作为社会单元的活动来看,同纯属个人的私务活动也是有区别的。凡是法定作者,在一定的环境下,为了实现既定的领导管理目标,都要运用公文这个工具行使决策、组织、协调、控制等管理职能,以有效地实施管理活动。由此决定了公文写作具有鲜明的实用性。考试大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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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写作思维的逻辑性。公文写作思维具有内容与形式两个方面。就思维内容看,公文这一精神产品的生产过程,其反映的特定对象是公务信息及其属性或关系;就思维形式看,其反映公务信息及其属性或关系的反映方式是以逻辑思维为主导的。也就是说,它主要通过逻辑规律的运用和概念、判断、推理的思维方式,对来自客观的公务信息为原材料在头脑中进行加工整理后,借助语言文字去表达和传递一定的思想观点。这一特征完全不同于文艺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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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_; Q# m8 {7 G( x5 Q! I, A  普通文章的写作同公文写作一样,虽然也是以逻辑思维形式为主导的,但它们加工处理信息的对象不是公务信息,而是与不同学科内容相联系的特定信息,并且在逻辑思维的具体表现形态上具有自己不同的特点。公文写作同记叙文、议论文和说明文等普通文章写作的逻辑思维形式的共同特征,是人脑借助语言文字对客观世界作间接的、概括的反映,与经验思维相比,更偏重于理性的思考;它是一种抽象的、概念的和辩证的思维。公文写作的逻辑思维在上述本质特征的主导下,具有不同的特点。我们进行公文写作特别是通用法定公文的写作,都要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布的现行公文法规,包括公文文种、行文关系、行文规则、公文格式、公文撰写原则和公文处理等方面的规定,这些规定不仅决定了公文具有体式规范性的特点,而且决定了公文写作思维具有规约性。所谓规约性思维,就是指思维要受公文法规的约束,要按照公文法规的要求去观察、思考问题和表达思想。$ ^2 g5 I) @  L0 k0 V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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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言之,思维的规约性,就是要求依"法"写作公文。规约性思维并不排斥创造性思维。公文写作思维的创造性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运用公文法规去指导写作决不是完全的机械搬用,它要求结合实际去运用法规,作出非常规性的努力;另一方面写作公文要与推动公务活动发展的需要相适应。任何公务活动都是不断向前发展的,凡是一篇重要的对公务活动有指导意义的公文应该面对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这就要求公文写作思维必须具有创造性,即拓宽新的思路,开创新的认识成果,拿出解决问题的新观点、新办法,以开辟新的工作局面。因此,公文写作要求把思维的规约性与创造性结合起来。此其一。其二,公文写作思维还具有群体性与个体性相结合的特点。在一般情况下,凡重要公文的起草,都要在机关领导亲自主持下,组织专门的写作班子,共同来写,在写作过程中还要按照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集中起来坚持下去的群众路线,广泛听取和集中群众的意见。这就决定了公文写作具有群体性思维的特点,是领导和群众智慧的结晶。这种群体性的思维并不排斥个体性的思维,相反两者是互相依赖、互相促进的。作为个体思维主体的公文写作者,要由领导"要我写"、群众“促我写”转变为"我要写",并且为"公"而写的进取精神。有了这种自觉的主观能动性,才能充分挖掘个体性的思维潜力,并使之同吸取和集中群体思维的积极成果结合起来,使个体思维和群体思维融为一体。这样,才能生产出好的精神产品。8 g8 v' q  E2 Q- o'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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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文体式的规范性。从公文的外在形式上讲,公文体式具有严格的规范性。公文体式,包括公文构成要素及其在位置上的安排,书写与用纸格式,缮写、印制要求,公文特有的语言表达方式和语体特征。公文体式的有些规范性要求,是党和国家的公文法规所规定的,或者是约定俗成的,不能凭法定作者的主观随意性,各行其是。公文内容决定体式,体式反作用于内容。没有体式上的严格规范性,公文管理上的政治从属性、实践上的权力约束力就会受到损害,甚至不成其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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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文体式上的规范性是不断发展变化的,不同历史阶段的公文有不同的规范,甚至同一历史阶段不同时期的公文规范也有不同的要求。比如说,中国现代通用法定公文,在文种的兴废上,过去有签报、布告、指令、批示、便函等文种,现在不再列入。在文种的适应范围上,1956年以前对上级的请示或报告事项,均用“报告”文种,1956年后实行报告与请示分开,增加“请示”文种。在公文格式上,1956年前一般是直行竖写、自右而左,1956年后才改为横排书写、自左而右。现代通用法定公文体式上的这些变化和其他的相关规定,均见诸中共中央机关和国家机关机关发布的公文法规,也就是说它们是法定下来的,具有权威性和约束力。至于现代通用的非法定公文的文种众多,体式各有不同,但其基本的要求,如标题和正文的一般结构要素,称呼与落款,书写和印制格式,语言表达方式等则是基本相同的。这些要求多来自现代应用文写作实践的约定俗成,我们在写作中应予遵循,不得随便“标新立异”。" ]5 Y: j( \' Q, D; Q0 {'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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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撰写程序的独特性。大凡比较重要的机关公文的撰写过程大致要经过以下程序:一是领导交办。公文的法定作者既然是机关领导,而不是写作人员阐发个人的见解之作,因此必须经领导授意后才能开始运作。从这个意义上讲,写作公文是做"奉命文章"。二是酝酿准备。包括领会领导意图。明确行文目的;调查研究,搜集材料;理顺思路,酝酿提纲。三是草拟初稿。可以一人写,写长的文稿可组织起草班子先分头写,最后由一位主笔统稿。四是反复修改。除起草者修改外,根据领导旨意,或提交有关领导修改,或请人修改,或请群众当先生,将初稿发到一定范围,组织讨论、提意见,最后形成送审稿。五是领导审核。重要文件要提交领导班子会议或法定的全委会、代表会讨论通过。六是领导签发。撰写公文,从领导交办开始,到领导审核、签发,这个过程显示了公文撰写同普通文章和文学作品写作的程序相比较,有其独特性。在这个过程中,领导、写作人员、群众,这是一篇重要公文形成过程的三个基本要素。领导是主导,写作人员是辅助,群众是先生,这三者各得其所,互相结合,是提高公文写作质量的可靠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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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归纳以上所述,我们可以揭示出公文写作的内涵定义:所谓公文写作,是法定作者以推进公务管理为实用目的,以逻辑思维为主导,按照一定的规范体式和程序加工处理公务信息的政治性的精神生产活动。写作人员不是公文的作者,他只是辅助领导写作,发挥参谋和助手作用。* z( K6 v, @* r
标签:公文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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