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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 拓展税收政策空间 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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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中国 发表于 2012-1-31 08:50: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公文写作培训班
农业产业化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当前一系列制约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的现实选择,这种经营模式从整体上推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是调整农村收益分配,实现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增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有效途径。当前我老秘网市农业产业化发展存在以下主要问题:产业结构不合理;市场体系建设滞后;农民组织化程度不高;农民整体素质较低;农业产业化发展资金不足,影响农业产业化的纵向升级;农业龙头企业规模偏小,规模效益、品牌效益不突出;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利益机制不完善、联结不紧密;专业人才缺乏,服务体系不健全等等。迫切需要一些扶持政策来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本文对当前农业产业化税收政策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拓展农业产业化税收政策空间的一些具体意见,以期推进我老秘网市农业产业化快速发展。
一、农业产业化税收政策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没有建立一套完整的涉农税收政策体系。一是政策不系统,出台的一些政策大多是临时性的通知、规定,没有一个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税收纲领性文件和长远的税收政策规划。二是政策设计和操作存在缺陷。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税收政策的设计明显违背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属于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否则不予免征,使同一地域的农业产业化企业税负明显存在差异,同样是带动农业产业、农民致富的企业,因为身份不同,而不能享受到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利于中小型农业产业化企业的发展。又如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不明确。现有政策只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而农民专业合作社向非本社成员销售时能否免征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社向非本社成员收购农产品或经过简单加工对外出售的收入享受何种税收优惠?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以上这些都无明确规定。三是支持农业产业化优惠税收政策执行难。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往往需要几个部委或几个单位认定资格后才能享受税收优惠,企业往往选择放弃,农业产业化企业很难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执行难,主要体现在:一是经济性质不明确;二是不进行税务登记;三是经营管理不规范,财务核算不健全;四是不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二)涉农的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缺陷。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只在农业产业化的某个点上体现税收优惠,主要集中在生产环节,没有从产前的信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产中的耕作、播种、施肥、植保、病虫害防治、良种繁育,到产后的收购、加工、科研开发、运输、仓储、保鲜、包装、销售等的税收优惠体系,没有激励从农产品的初加工向深加工转变的税收优惠,缺乏促进传统落后的农业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向现代化农业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转变方面的优惠政策和措施。从税种上看,针对“三农”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所得税上,对农产品流转方面的税收优惠不够。在优惠对象上主要针对国家级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以及农业科研方面,覆盖面比较狭窄;缺乏对农业专业化生产、流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农民难以从现行的涉农产品税收优惠政策上得到实惠。一是生产资料的税收减免“名不符实”。国家将农业生产资料,如饲料、农膜、农机具、化肥、农药、种子、种苗等等,从生产到销售环节都实行减免退税,甚至连所得税也进行了减免,政策的初衷是为了照顾农民利益,减轻农民负担。但是,实际上真正获利的是生产厂家或经销商,生产资料是水涨船高,农民并没有真正得到实惠。从近两年的情况看,种子、化肥、农药等农资价格不降反升,油价的升高又带动了化肥、运费的上升,在粮价未升的情况下,种粮农民实际上是减收了。二是农产品的抵扣退税优惠政策难以惠农。从农产品本身来看,虽然农产品加工企业收购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并可按规定的税率实行进项抵扣,但是,这种政策更不能使农民真正得到实惠,企业照样压级压价收购(尤其是农产品供过于求时),在农产品加工(纺织品中的棉花也在此例)出口后,企业享受出口退税优惠,但是企业并没有将退税款退给广大的农民(除非是种植加工一条龙的农业龙头企业)。
     (四)促进农民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力度不大。现有促进农民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国办发[2008]130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抓紧制定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具体政策措施,引导掌握了一定技能、积累了一定资金的农民工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地方人民政府要在用地、收费、信息、工商登记、纳税服务等方面,降低创业门槛,给予农民工返乡创业更大的支持。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开辟农民工创业“绿色通道”。……这些优惠政策跟现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财税【2010】84号)相比优惠小得多,而目前,中国的农民有9亿人,低收入的农民占很大比例,数量重多的低收入农民却没有同等税收政策进行扶持,显示出差别待遇。
(五)促进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其他政策与税收政策不配套。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需要财政、金融、税收等经济杠杆的综合配套运用,才能发挥更大作用。目前,虽然已经有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但由于其他政策措施不配套,实际上没有用好用足。例如,在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上,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规定加工、流通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东部地区1亿元以上,中部地区7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4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东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3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亿元以上,西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东部地区10亿元以上,中部地区8亿元以上,西部地区6亿元以上。福建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标准规定加工带动型企业:沿海地区(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 5市 ,下同)企业年产值或销售总额在6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总值在 3000万元以上,年上缴税收 (含减免税,下同)在100万元以上;内地山区 (南平、三明、龙岩、宁德4市和沿海欠发达县,下同)企业年产值或销售总额在4000 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总值在1500万元以上,年上缴税收在50万元以上。企业带动农户2000户以上。专业市场:年交易额在4亿元以上,年上缴税收 (含减免税)在 200万元以上。对于龙岩这样一个革命老区来说,标准明显偏高。龙岩市仅有国家级1家和省级15家,许多有市场潜力的龙头企业由于缺乏资金支持,无法扩大生产加工规模,丧失了认定的权利。
      二、拓展农业产业化税收政策空间
     (一)制定完善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根据“中央一号文件”精神,从解决“三农”问题的需要出发,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指导性税收政策文件,从宏观上确定税收政策在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走向,围绕这一纲领性文件的要求,统一规划和制定与国家各项农村政策相联系、相配套、相协调,既具继承性又有前瞻性,既有全面性又有具体性,既系统又便于操作的涉农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关于“三农”问题的“中央一号文件”算起来已经有12个之多。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今年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的精神:稳定粮食生产;加快水利发展;夯实农业基础;征地力保农民权益;抓“菜园子”、“菜篮子”及“菜摊子”;加大气象服务,提高防灾能力。倘若能根据“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及时制定配套税收优惠政策,那么涉农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将发挥巨大作用。
    (二)完善涉农的税收优惠政策。
1.停止执行农资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欧美发达国家的经验是将农民购买生产资料所缴的税,通过年终填表等方式进行返还,在国家经济实力允许的情况下,农民还可获得高额补贴。中国也应吸收和借鉴市场经济先进国家的经验,第一步先将税款返还给农民,实现“零税率”,然后再逐步争取补贴。探索有中国特色的具体实现方式和操作方案,具体是:试行废止农资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恢复除种子、种苗以外的所有农业生产资料在生产销售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征收,所征收的税款集中上交国库,由国家统一按田亩数平摊直接补贴给农民或按一定比例直接投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或作为农业科技投入,并实行专人专户管理,对农民和农业实行直接补贴,真正体现“工业反哺农业”的政策策略。
2.完善农民减负增收的税收政策。为了降低农业经营成本,真正让农民受实惠,国家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一是继续通过对农业生产资料从生产到销售各个环节实行税收减免,降低成本。二是国家必须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对农资产品的价格严格控制,实行生产经营成本加费用的微利经营,严禁随意提级提价,要从生产到销售各个环节严格监控,对违法经营者扰乱市场,侵害农民利益的单位或个人要严惩重罚,不能让坑农害农的企业和个人假借“支农”字赚“税收”。当然,对那些让真正反哺了农业的工业企业,对那些无偿或低价向农村和农民提供产品、技术、资金、知识的人,应该让他们在税收上真正得到实惠。因此,要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就必须从税收政策上实行积极的引导和调控,只有通过严格的管理,才可以达到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增加农民收益的目的。
    3.扩大税收优惠政策的覆盖面,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一是进一步扩大和完善农、林、牧、渔业企业所得税减免的范围。根据农业产业发展的新情况,适时调整现行农、林、牧、渔业企业所得税减免项目,将现行的十个减免税项目进行调整、补充,使所有基础农、林、牧、渔业和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农业产业提升过程中产生的新型农产品初加工行业全面纳入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中,使传统农业产业和新型农业产业均享受到应有的税收优惠。二是对农业产业化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允许税前加计扣除。三是可考虑研究制定税率或税基优惠政策,对农产品原料生产基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集约化经营给予支持。四是以产业政策为指导,可考虑适当降低目前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产品的企业(包括初加工和深加工)的增值税优惠税率,以加大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支持力度,提升农业附加值。五是对农产品加工企业进出口税收实行优惠政策,吸引更多的外资,建立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优先办理农产品和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出口产品的出口退税,大力开拓国际市场,支持和发展“外向型农业”。六是可考虑研究制定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广大科技人员进入农业和农村经济主战场,积极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服务,为农民增收服务。七是可考虑研究制定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通过税收鼓励,建立健全企业自主创新的投入机制,进而带动农业产业化升级。
4.进一步完善促进农民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一是根据对社会贡献的大小享受相应优惠政策,实行税收优惠的总量控制。即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农民,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二是建议农民从事个体经营的,应比照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样,不仅给企业带来优惠,更重要的是为农民带来更多的就业机会,农民就业了,才能提高收入,才能积累资金走上创业之路,从而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
     (三)用足用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税收聚财、调节和导向的职能作用,认真落实各项支农惠农税收政策,推进农业产业化,支持优势产业发展,着力培育大企业大集团龙头产业,发展一批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进一步壮大税源,为优化产业结构、推进科技创新、增加产品附加值提供有力的税收支持,逐渐把资金引向农村和农业产业,促进农村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特别是通过加大促进农民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力度,鼓励更多的农民投入到农业产业化的创业中去,把农民变成市民,进而变成商人、纳税人,真正实现富民惠民、改善民生,推动传统农业向产业化、市场化、社会化和国际化发展。
(四)综合运用财税杠杆,优化农业产业化的发展环境。首先是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农业的投入和倾斜力度,并要确保支农资金专款专用,真正使农民得到实惠。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包括交通、电力、水利、灌溉等投资力度,改善投资环境;加大对农民进行免费培训的投入力度,使其成为合格的掌握先进农业技术的新式农民,切实提高农民素质;同时整合现有的政府财政支农资金,明确扶持重点。其二是加强政府与银行的沟通联系,积极为企业融资、贷款创造条件。采取信贷鼓励和风险补偿的形式,鼓励银行对龙头企业放贷,根据银行新增农业产业化贷款额和期限,按一定比例对贷款银行进行奖励。鼓励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社建立联保基金,政府对联保基金实行再补贴。创新贷款担保方式,扩大农民小额信用贷款额度。从鼓励银行向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的贷款角度,我们建议也可考虑对其取得的利息收入实行营业税减免的政策。其三是改革现行财税分配体制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增强县级财政的实力,缓解地方财力捉襟见肘的局面。文:罗春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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