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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报告的形式问题。一是关于文面。有的单位报上级机关的报告不是正式文件,而是单位内部使用的“呈阅件”、“请阅件”。向上级领导机关报告情况,应当用有版头、有文号的正式文件,而不能用其他的形式。二是关于报告的签发人和印章。有的报告没有签发人;有的报告虽有签发人,但签发人的身份不符合要求;有的报告既无签发人,也无部门的印章。这些都是不正确的。公文的签发标志着公文发生效力。《条例》规定,重要报告应当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按照这个规定,各市委、各部门党委(党组)报省委的重要报告,应当由市委和部门党委(党组)的主要负责人签发。“文责自负”,这是一句老话,我觉得把这句话用在文件的签发上也不无道理。签发人应当是代表行文机关对所报公文的认可,同时也表明对所报公文的负责。这里我们假设一下,如果报告没有签发人,上级机关没有退回,而按照行文机关的要求报送了有关领导,如果领导同志对报告中的一些问题提出疑问或有批评意见,这个责任应当由谁负?所以,该让领导签字的必须让领导签字。三是关于主报和抄报。这方面也有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比如,有的报告在主报省委的同时,又抄报省委主要领导同志和有关领导同志。这是不正确的。主报与抄报重叠,一方面会导致重复报送,牵扯领导同志精力;另一方面也给上级机关处理公文的同志增添了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即负责收文的同志收到这样的报告后,还要与行文单位联系,落实所抄送的人员是否已直接报送。四是关于报告的名义和报送渠道。向上级党委的报告,地方应以党委名义报送,部门应以党委(党组)名义报送。报告的抬头(主送)表述要正确。比如,报省委的报告,抬头应当写“省委”,不应写“省委办公厅”。报送的渠道应当通过机要部门进行传递。而现在一些报告不符合上述要求,有的以行政部门的名义报送,有的以部门办公室名义报送,还有的版头用部门的,文件字号用部门办公室的;在报送渠道上,有的不通过机要交通而通过邮局投递。这些做法都是不对的。以党委(党组)名义向上级党委报送报告,这是一个规定。使用什么渠道报送文件,主要涉及到能否保密的问题。特别是一些密级比较高的报告,如果不通过机要部门传递,容易发生失、泄密的问题,而一旦失密、泄密,将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五是关于主件和附件。附件是正文的补充材料或参考材料。报告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后、落款之前写明附件的名称,并与报告装订在一起。而有的将主件与附件分装上报,还有的把附件印制成与主件同一级别的正式文件分装上报。这都是不规范的。& b# T# U' g* ?2 I9 {% X S) |
1 J6 d( z5 Y( h% j. e 四、关于报告报送前的统一审核把关问题。《条例》规定:“党的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秘书部门或者配备秘书人员具体负责公文处理工作”。同时规定:“公文文稿送领导人审批之前,应当由办公厅(室)进行校核”,“已经领导人审批过的文稿,在印发之前应再作校核”。这些规定是正确的、必要的。实践表明,这样做既有利于提高文件质量,又可避免政出多门的问题。□李天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