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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小微企业实行税收优惠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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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秘书 发表于 2012-8-8 08:27: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公文写作培训班
  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适度从紧的宏观经济政策等因素的影响,当前我老秘网市相当一批小微企业出现了经营困难、融资难和税费负担偏重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以及当前我老秘网市的实际情况,切实加大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的力度,进一步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已成为当务之急。唯其如此才能使广大中小微企业真正摆脱困境,轻装前进,在推动经济增长、扩大就业、开展科技创新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从而促进我老秘网市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一、现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简介

  一是提高了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在增值税起征点调高后不久,自2011年11月1日起,又对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进行了调整。按时间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指因阶段性偶然性不连续经营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我省按最高额规定个人纳税者的营业税起征点为: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体纳税人,即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从事经营的个人。

  二是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的,其应纳税所得额减按50%计算。后又调整为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的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是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微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四是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对依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认定的小微企业,免征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工本费。

  五是小微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照顾;小微企业因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损失数额较大的,可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六是和其他企业一样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二、现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局限和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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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我老秘网市小微企业税收缴纳及享受优惠现状

  我老秘网市地税收入95%以上来源于缴税大户(年纳税10万元以上),而占管户比重92.29%的19715户纳税人的年纳税额仅占总收入的2.11%,可见对小微企业实行税收优惠并不影响收入大局。


  以企业所得税优惠为例,2010年度全省仅有2141户小微企业享受到减免所得税的优惠,共计减免税款仅1491.47万元。这其中主要的原因是大多数小微企业为核定征收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纳入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的范围。另有一部分存在亏损的小微企业,自然不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

  我老秘网市地税局近年来出台了《晋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只需填一张表就可完成减免税备案,手续简便,无需审批。但我老秘网市绝大多数小微企业普遍不愿或无力建账,财务核算不规范,采用的是核定征收所得税的方式,因而无法享受到此项优惠。记账的企业也有不少是亏损经营,不需缴企业所得税。

  四、加大对小微企业实行税收优惠的几条建议

  一是扩大享受政策优惠的小微企业范围,税法规定应与工信部联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二是对小微企业实行增值税和营业税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在我国目前以间接税为主、直接税为辅的税制体系里,真正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优惠就是减免流通环节的税收,调整其税率才是根本性举措。

  三是扩大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覆盖范围,使其适用范围从个体纳税人扩展至企业。建议对小微企业的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调整为月销售额(营业额)30000-50000元左右,以扶持小微企业的生存发展。由于企业具有连续经营的特性,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不需考虑。

  四是加大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力度,使更多企业的所得额减按50%计税,按20%的税率缴税。建议将6万元应纳税所得额的标准直接提高到20万元,避免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出现“悬空”现象,从而将大多数小微企业覆盖在内。

  五是研究出台对现在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小微企业如何适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具体办法,如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征收的小微企业在核定税额时,其核定应税所得率可以减半执行,直接定期定额征收的可以定额减半或定期延长一倍。

  六是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简便操作流程,保证每一项税收优惠政策都能落到实处。作者:王富春
标签:企业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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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秘书 发表于 2012-8-26 23:21:11 | 显示全部楼层
 
公文写作百法例讲
现行小微型企业税收政策有三方面不足之处:
    其一,小微企业税制缺乏系统性安排。我国现行小型微型企业税收政策大多以单项政策形式出现,缺乏整体考虑。围绕小微企业单独采取优惠政策体系并非没有可能,因为小微企业有很多特殊性,需要对现有的优惠政策进行全面分析,形成系统性的安排。目前,个别政策比较零散,而有的政策相互排斥,贯彻执行过程中还有各种困难。
    其二,政策缺乏稳定性。在其他许多国家,税法变化是很大的一件事,出台一项税收政策需要反复论证。但我国的政策应急性比较多,政策取向和执行标准不够统一,而且多以通知等文件形式作临时性安排,没有形成制度性安排,也没有上升为法律法规。
    其三,税收优惠还有待深化。例如对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小微企业减半征税,2012年把标准提高到 6万元,一年已经调了两次。在什么时间调,具体调到什么标准合理,这需要深入研究,频繁调整会对整个税收的严肃性造成影响。
    进一步看,查账征收的企业和核定征收的企业在税收优惠的享受上是有差异的,3万元和6万元主要是指查账征收的,按照税率来计算的应纳税额,应纳税的企业才可以享受,而核定征收则是固定的税额,所以执行落实这些政策还存在一些问题,这项政策不仅要对查账征收的适用,对于核定征收的也要按照这一个基本原则来处理。
    两个有待解决的难题:一是小微企业的标准界定问题。目前税务部门和工信部都有标准,标准之间又有较大的差异,现行标准一个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另一个由工信部等部门发布,有时发文件、研究问题时,会存在不一致。怎样建立国家统一的标准,在各类法律法规中形成一个统一的口径,这是有待完成的任务。
    二是小微企业标准公布之后,存在着一个遗漏,即个体工商户。很大程度上个体工商户跟小微企业相同或类似,如何把这两类纳入统一研究对象统筹研究,这是接下来的一项任务。
    为继续减轻小型微型企业税收负担,针对现行小型微利企业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近期应重点研究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可以考虑在现行优惠框架下,将适用标准由现在的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提高至10万元甚至更高一些。在此基础上,研究采用超额累进的计算方式,并明确适用于所有小型微利企业。
    二是为鼓励创业投资,适当放宽创业投资企业享受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条件和范围,研究论证引导创业投资“投资于小型微型企业”的可行性。
    三是研究放宽采用核定征收方式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的条件。初步考虑以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总额乘以应税所得率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依据,应纳税所得额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允许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
    四是对具有公益救济性质的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基金,在通过行政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资格认定的前提下,对基金可以考虑给予免税优惠待遇,企业和个人对基金的捐赠,准予税前扣除。
    五是研究将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适用范围由个体工商户扩大到所有小型微型企业的可行性。
    六是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力度,做好纳税咨询辅导和其他各项办税服务工作,促进税收环境的显著改善和各项优惠政策有效落实。
    七是大力推进费改税改革进程。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强化税收在政府收入中的主导地位,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优化地方财政收入结构,减轻地方政府对税外收费的依赖,减轻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总体经济负担。
    (2012年第25期《瞭望》牟婉君)
 
2236801266 发表于 2022-3-17 11:04:4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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