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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工作] 拟制“管理办法”在体例上应当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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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秘书 发表于 2012-9-23 08:09: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公文写作培训班
  近日,我公司拟制发“×××管理办法”,请问该类公文的写作在体例上应注意什么?+ O: K/ Q, L1 H: s
* h  f* U: Z: ?- ^2 r: P0 w9 d
   答:条例、规定、办法、章程、守则、规范、制度等通常称为法规性公文。一般由总则、分则、附则三部分构成。总则部分,用以说明制发公文的缘由、目的、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等;分则是公文的主体,实质性内容和要求都在分则部分集中表达,是写作的重点所在;附则是公文的结尾部分,主要用来作补充说明以及交代执行要求。法规性公文通常采用通篇章条式的写法。对于企业制发的“××× 管理办法”,一般不分章,直接采取分条、款、项的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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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根据的有关规定,条例、规定、办法、章程、守则、规范、制度等不是国家行政机关的通用文种,因此不能作为独立的公文。一般需通过“通知”或“令”作为载体来发布。
标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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