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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文书写作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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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秘书 发表于 2012-10-18 20:25: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公文写作培训班
法律文书是法律实施的重要工具,其主体主要由法律事实、法律理由和法律结论构成。而民事检察文书是法律文书的一种,亦由这三部分构成主体,同时作为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工作的重要载体,其具有民事检察工作自己的特色。民事检察工作主要是针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对其中违反法律法规的判决、裁定,以抗诉和提请抗诉为主要手段,以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等为辅助手段,依法行使检察监督权;对其中不符合抗诉条件或者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分别作不予提请抗诉和不立案处理。而所有这些审查结论的做出,最后都反映在法律文书上,如此,一份优秀的法律文书即民事检察文书便是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工作成效的窗口。下面主要从法律文书的三个构成要件逐一进行分析。+ s+ b) V1 [/ j8 z, U/ }&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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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事实* \4 h+ q, }1 x8 W4 P( ^

9 C; |6 e5 Y5 a+ r2 ]  K& h' o 法律事实作为法律文书的主题之一,是法律文书的基础,其是客观事实的反映,是现有的证据得以证明的事实,在法律文书中表现为基本案情。一个正确合理的判断即法律结论的作出,建立在对基本案情的全面了解基础上。只有全面而又充分的了解案情所呈现的法律事实,才能对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做出准确的剖析,从而对当事人的申诉做出合理合法的准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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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如何做到真正把握案件事实,就需要承办人员在审查卷宗和申诉人提交的材料时,紧紧围绕法院判决作出的事实认定,对已有的证据做仔细审查,考量证据与当事人争议的关联性,找准争议的焦点。此外,文书中在叙述案件事实时要详略得当。这样才能使得对案件事实的每一点认定都有充分的证据佐证,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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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说来,也就是案情的把握从根本上建立在对证据的审查结果上,证据审查得如何,对案情了解的程度就会如何,也就越能影响到最后审查结论的正确与否。因此,如何审查证据就成了一个十分重要的技术性问题。对证据的审查要本着为呈现给人们一个完整的而不是支离破碎的、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有说服力的而不是有压服力的案件基本事实为原则。审查中既要注意对每个证据合法性、证明力的审查,又要注意证据之间的关联性,排除证据之间的矛盾性,保证证据的一致,在认定每个事实时能以完整的证据链条为依据,以尽可能的还原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具体标准大致有以下三点:$ `: I# K. L/ K'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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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证据的合法性审查,包括合法的形式、合法的来源,这是证据审查首先应该做到的,因为只有合法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9 h  E  j0 V& j! I%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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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证据的客观性审查,即证据的真实性。审查证据的客观性仅仅注重证据的表面现象是不够的,要认真分析每一个证据,把握案情的每一个细节,分析证据之间是否矛盾,以求证据的客观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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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L, _. `2 A% J% m& m! T 第三,证据的关联性审查。关联性即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认定一个事实需要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即达到完整充分的程度,而只有具备关联性的证据才能形成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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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 k$ \/ F3 P& L 下面,我们仅以一个有关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的申诉案为例进行分析:该案包某被刘某所饲养的狗咬伤,之后先去村卫生室治疗,因条件有限,又到区医院治疗。在区医院治疗期间,因刘某告知包某将诊断证明及处方上的姓名填写为刘某姐夫王某以便依保险报销,包某照做了。后刘某拒绝支付包某所花医药费,故包某诉至法院。法院依据包某提交的证据,只认定了其在村卫生所的医药费,对于其在区医院所花医药费,因其所提交的诊断证明、处方上不是其本人,而是与本案无关的王某,法院对此不予采纳。这里,就涉及到了对证据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的审查:包某用以证明自己在区医院治疗花费情况的诊断证明和处方上的姓名均不是其本人,证据的来源不具有合法性,自然在内容上也就无法客观的证明包某在区医院治疗情况,形式上与本案亦不存在关联性,故而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来使用,法院不予支持,判决并无不当。可见,在审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时,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缺一不可,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必须是同时具有这三性的。否则,不论已经发生的事实如何,在法律上无法完全还原过去发生的事件,我们所要认定和掌握的案件事实只能从申诉人提交的证据以及卷宗所附证据中去了解,而这些又只能从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入手,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把握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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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6 i* Q6 i2 Y. f- q6 C  v    二、法律理由( s& H( U/ N1 i$ Q7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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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理由,即法律结论的依据,包括法律事实和法律规范,是整个民事检察文书的核心。经过充分论证的法律事实,以及在准确把握案情基础上所选择的法律规范,将使得做出的民事检察文书极具说理性,审查结论合理合法。于是,在人民检察院做出抗诉结论时,其能有效说服人民法院;做出不予提请抗诉或者不立案处理时能有效说服当事人,从而可以有效定纷止争。在民事检察文书中要做到说理充分有据,这就要求承办人员在全面准确的掌握了案件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找准当事人争议焦点,剖析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理清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同时围绕焦点认真审查申诉人所提交的证据,以及法院卷宗中所附证据,针对申诉人的请求逐一审查,做到论证充分。具体来说,一份优秀的民事检察文书在说理时应该具体到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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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1 D1 {$ t2 L  b* ` 第一,说理的观点要有针对性。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宗旨在于纠正已生效判决裁定的错误,维护司法及裁判的正当性和保障司法统一,同时也维护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要顺利实现这一宗旨,使得做出的审查结论为法院和当事人所接受,说理就一定要透彻清晰,也就是要求说理的观点针对案件争议核心问题作出。换句话说,一是针对案件所涉法律关系的核心所在,即争议关键地方,二是针对申诉人申诉意见,对其每一个申诉理由做全面答复,采何种观点要有足够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如此有理有据的说理,才能使得民事检察工作做到位。例如在一个有关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的财产所有权纠纷申诉案中,王某将自己承包的土地交由史某经营管理,后因史某管理不善,王某要求史某停止经营管理并腾退土地,而史某拒不腾退,随引起纠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以财产所有权纠纷结案,判决史某腾退土地。然史某认为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该案应为土地使用权纠纷,应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先由人民政府作出处理,而原审法院直接受理作出判决属于程序违法。因此,审查该案的关键在于法律关系的定性。我们知道土地使用权纠纷是因土地使用权权属不明引发的争议,而土地使用权是否明确则要看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明确,进一步讲,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明确则会影响到对案件法律关系的定性,进而影响到纠纷的解决程序,也就影响到原审法院判决是否程序合法。于是,说理中就得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条件来说,根据《农村承包经营法》规定,书面承包合同是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唯一合法依据。针对这一点审查证据,根据唯一的书面承包合同中的乙方和最后签字人,就可以判定承包经营权由王某享有,土地使用权权属明确,案件定性为财产所有权纠纷正确。到此,一切问题都迎刃而解,史某建立在自己享有承包经营权基础之上的种种申诉理由都不成立了。0 d8 I2 }0 Q5 i! c% ]/ h4 ^

/ P% g( j2 L, u 第二,说理的内容要具有客观性。即需要说理真正做到从法律监督者的角度来看问题,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审查说理中不偏不倚,全面反映案件事实、证据以及原审判决,力求达到客观公正,让每一个判断的做出都不容质疑,敢于正视当事人对此提出的问题。同样,可以以上述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财产所有权纠纷申诉案为例。史某主张其与王某是合伙承包人,自己享有承包经营权,依据是几份有自己签字的交纳承包费的收据。而这些收据客观上只能证明史某代王某交纳承包费,而无法证明其是合伙承包人。至于史某称自己如果不是承包人就不会去交纳承包费,其交了钱就证明其是合伙承包人,对于这一点因缺乏有效的证据而未被支持。因此,说理时的依据就只能是依照现有的客观的证据得以证明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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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说理的结构要有逻辑性。一份民事检察文书要有极强的说服力,论证的充分合理是离不开逻辑思维的,因为只有符合逻辑思维的推理论证得出的结论才能为当事人所认可。而逻辑思维以概念、判断、推理为基本要素,其中概念是基础。概念是反映事物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每一个概念都有其确定的内涵、外延。文书中说理总会涉及到对这样一个问题或那样一个问题的定性、判断,要弄清其本质属性,就得明确概念。在概念明确的前提下才能准确定性法律关系,明确论题,找准所适用的法律。还是以上述已经提过的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的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来说,针对案件争议,首先明确的概念是何为土地使用权纠纷,何为财产所有权纠纷。土地使用权权属不明的纠纷便是土地使用权纠纷,承包经营权明确决定了土地使用权明确,这样承包经营权便是作为一种财产所有权受到侵害,这些明确了,案件法律关系也就明确了,下面的分析就水到渠成了,这便是说理逻辑性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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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B6 t, _7 k8 m' _) @9 j 第四,说理还应不乏情理性,因为哪怕是一个论证十分充分、客观、严谨的民事检察文书,如果缺乏情理的话往往很难说服申诉人,也失去了生命力,从而影响到息诉工作的展开,不利于纠纷解决,也影响到社会和谐。在大量的家庭财产纠纷案件中,考虑到民事诉讼的宗旨在于定纷止争,民事检察工作也不应该偏离这一宗旨。例如在一个有关家庭财产继承的申诉案中,申诉人李某丈夫张某死于交通事故,经公安部门调解,肇事方共赔偿18.6万元赔偿金,其中死亡赔偿金13万元。李某及张某的父母、张某的儿子四人,对死亡赔偿金如何分割发生争议。李某在领取赔偿金给付张某父母2万元后,没有对其余的死亡赔偿金进行分割。张某的父母诉至法院要求给付,法院依法判决李某给付张某父母4万元余款。李某以法院判决不公,认为公婆有生活能力,而自己现在是孤儿寡母,生活特别困难,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提起申诉。此案主要是因为亲情关系处理不当,才导致双方走向法庭,法院对死亡赔偿金分割并无不当。在说理时的表述有:“中国有句古话:‘养儿防老’,从一定程度上讲,是人们在年老时希望身边有儿女来孝敬和赡养。张某死亡后,交通肇事者给予抚养孩子和赡养老人的费用6万元,对此,张某父母并没有就赡养费再次请求分割,对张某生前的其他遗产如房屋等也没有请求分割,对你及孩子而言,二位老人应该是给予了适当照顾。现在张某父母面临着老年丧子之痛,你与孩子也失去了丈夫、父亲,这种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你申诉称张某父母有另外两个儿子供养其生活,二位老人也有自己的收入,但这毕竟与张某死亡赔偿金的分割属不同的法律关系。鉴于本案财产的实际分割状况,对于你和孩子来说,你们所分割获得的财产是比较多的。法院在本案中分割遗产和适用法律并无不当。“金钱买不来亲情”,你的孩子与老人有着血缘上的关系,你们以后相处的日子还很长,希望你们积极履行判决,忘记痛苦,和睦相处,这也是本案承办人员的衷心祝福。”这样,文书中说理从关注亲情和家庭责任意识着手,辨法析理,着重加大人文关怀的叙述及法律适用,法与情的说理,让李某更加明晰法理、情理及道德规范,从而更有利地化解了矛盾,减轻了息诉工作中的压力,促进了和谐社会环境的建设。可见,涉及家庭财产的纠纷,在当前倡导构建和谐社会的潮流下,说理时就应该注意到,在情理上,检察机关应本着息诉的原则,在文书中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从生活常理和亲情角度上对申诉人进行说服,以达到定纷止争的效果,促进社会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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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_* o# x1 b& i1 K5 {' Y    三、法律结论  t  ^! r% Q* f3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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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在上述对案件事实的准确掌握,符合逻辑的有效论证的基础上,最终正确适用法律,做出正确的法律结论,就成了顺理成章的事了。不过还需要注意两点,一是最后结论的做出,要全面回答申诉人的问题,对申诉人的申诉的处理才能令其满意和信服,有利于纠纷地解决以及以后息诉工作的开展;二是最后结论和对申诉人申诉理由的答复要注意语言的规范和含义的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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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 G" H. L# T! ]/ W9 V    四、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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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1 n! @; H: z9 d# g- s 综上所述,只有在掌握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论证充分、严谨,分析判断有理有据,语言规范,同时考量一些案件的特殊情况,注意文书达到的法律效果和解决纠纷的效果,才能做出一份优秀的民事检察文书,让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工作取得好的成效,亦是司法公正的体现和保障。  作者: 陈昕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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