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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农村区域易发“暴力型”群体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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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啦 发表于 2013-4-15 08:22: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公文写作培训班
   为梳理群体性事件背后的深层次问题、结构性原因和制度性困境,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及暴力化倾向,笔者以群体性事件的表现形式为类型标准,把群体性事件分为“暴力型”和“非暴力型”。第一类以贵州瓮安事件、甘肃陇南事件、云南孟连事件等为代表,我们称之为“暴力型”。第二类以江苏启东事件、宁波PX事件、大连环境维权事件为代表,称之为“非暴力型”。通过对两类群体性事件比较,发现“暴力型”群体事件多发生在县城、郊区、农村区域,而“非暴力型”群体事件多发生在中心城市、较大型城市。于是,我们不得不反思为什么“暴力型”群体性事件容易在农村区域发生?
    农村区域为何易发“暴力型”群体性事件
    其一,农村组织化程度低,相对缺乏公共理性。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尤其是农业税减免之后,农村社会的组织化程度每况愈下,农民往往以原子化的个体存在,农村公共生活贫乏,致使农民缺乏公共理性。当农民的利益受到一些强势主体侵害时,更容易失去理性,使用“弱者的武器”。与此相反,在大城市往往存在一定数量的社会组织,居民表达利益的渠道也较多,网络平台、公共媒体、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都可能成为居民利益诉求的载体。如在厦门 PX事件中,就有“草根”组织、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网络推手的积极介入,最终事件走向“理性化”解决。而在农村区域,农民遇到矛盾,可能会“无路可走”,常常铤而走险,以暴力维权。
    其二,农村区域缺乏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农村区域中出现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结构失衡化、利益矛盾激烈化,缺乏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县域郊区往往存在一些失地农民、“三无”人员等边缘群体,生活相对贫困,心理处于失衡状态,一遇风吹草动,心中积郁的不满极易爆发,成为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积极参与者,容易演化为“社会泄愤型”群体性事件,出现“暴力”。以瓮安事件为例,原本是普通的“维权”事件,但由于一些对社会有怨愤的失地农民、失业工人、材夜思群体的加入,最后发生影响极其恶劣的“暴力型”群体性事件。
    其三,农村社会利益主体的诉求渠道单一。随着农村社会的日益分化,居民多元利益格局中数量巨大、种类繁多、彼此冲突的“局部性”利益和“个性化”主张都需要诉求、表达。而受现行政治体制、社会体制和行政体制的限制,多元化的利益诉求缺乏有效的沟通渠道,不能得到尊重、重视和回应,导致农民不得不采用更加激烈的诉求方式来维权,以期引起上级政府、公共媒体、社会公众的关注和重视,用较低的成本维护自己的权益。
    其四,农村区域基层政府的治理能力较弱。农村区域的基层政府处于整个体制的末端,长期的“压力型体制”和“传统行政惯性”弱化了基层政府的公共治理能力,干群之间缺乏信任、沟通和互动。对基层维稳,政府要么是“压制性”的维稳,采取“搞定是稳定、摆平就是水平”的态度,要么是“妥协性”的维稳,花钱买太平,一味妥协退让,回避矛盾,得过且过,对农村区域的社会矛盾缺乏必要的预警、预防、化解、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机制,严重影响基层党委、政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避免“暴力型”群体性事件的路径
    其一,推进基层民主的广度和深度。农村区域群体性事件的爆发及其暴力化倾向,充分说明深化基层民主的紧迫性和重要性。要大力发展农村基层民主,拓展利益诉求的渠道,提高农民利益诉求的能力,尤其是推进农村“增量民主”,培育农民的民主意识、民主技能和公共精神,引导农民群体理性诉求利益。当前,应进一步落实农村基层社区自治机制,切实维护农民的民主权利、权益,同时,积极发挥农村行业协会、老年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志愿组织等社区组织的作用,构建社区型协商民主的组织化平台,让农民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时有更多的组织来反映诉求。
    其二,提高农村社会组织化水平。农村群体性事件发生的背后都存在着农民与政府之间信息不对称的困境,有效充分权威的信息不能在农民、基层政府之间沟通,导致农民在群体性事件中采取暴力行为。应积极培育农村社会组织,提高农民的组织化水平,构建社会组织在协调基层政府与农民关系的制度化平台。比如在云南孟连事件中,如果冲突双方都有自己的社会组织,假设是胶农协会和橡胶企业协会,那么在胶农与橡胶企业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双方可以通过各自的组织进行沟通协调,作为组织化的主体,双方的行为可能会较理性,矛盾的关键点也很好疏通,降低了双方的沟通成本和信息成本,有效避免群体性事件的爆发和暴力化倾向。
    其三,加快基层政府治理的转型。基层政府要切实由“管理型政府”向“有限政府、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转变,提高公共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建立有限政府,使政府从不该涉入的领域中退出来,应在政府服务、法律维持、环境培育和社会治安等领域大展手脚。可以尝试委托执法、购买服务的方式,将一些公共事业管理权委托给自治组织、社区组织,既能节约基层政府的运行成本,又可以遏制基层政府的权力寻租、出租,提高基层公共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强与农民、社区组织、公益团体和农民合作组织的沟通、互动,努力做到“民之所呼,我之所应”,争取将矛盾发现在基层、化解在基层、处置在基层。如在甘肃陇南事件中,政府作出市行政中心搬迁的决定后,可以先和相关的自治组织、利益群体进行沟通,把市行政中心搬迁的原因、要求及相关善后政策进行通报,倾听他们的意见,听取他们的心声,争取他们的支持和理解,或许类似的“陇南事件”就不会发生。作者:张锋 来源:学习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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