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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文体规范写法急用即套(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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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向前 发表于 2013-12-8 14:01: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公文写作培训班
二维码格式 九女联名**,法院不予受理 徐伊伊、胡伊伊等9名妇女是浙江省丽水地区龙泉市龙渊镇八村村民,从出生到婚后她们一直生活在八村,与其他村民不同,她们是“农嫁非冶妇女。1996年6月,龙泉市政府为建设开发工业小区,一次性征用龙渊镇八村一级农田158.32亩,市工业小区管委会把征用土地费即土地补偿费686万元分期拨付给八村。1996年12月12日,龙渊镇政府召集八村村干部及村民代表41人开会,在会上通过了“关于工业小区征用土地补偿费分配讨论决议冶,此决议对该村“农嫁非冶妇女及其子女作出了若干不同于其他村民的规定。 该村分配方案总的来说,是以人口的承包田面积两项合计计算参加分配,人口占70%,承包田面积占30%。“农嫁非冶妇女在承包田的面积上就不能享受同等待遇,人口这一项则更是被大大打了折扣。根据出嫁时间的不同,她们被分成了五等,有的享受20%的待遇,有的则全部被取消。 在12月12日村民大会上,徐伊伊作为参会代表,当即指出其决议中有分配不公平现象,但村干部以其是村民大会的集体决议为由不予理睬。在此之后的两年多时间里,她们9名“农嫁非冶妇女曾四次起诉至龙泉市法院,市法院均未立案受理。记者在调查中,看到一份浙江省丽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给龙泉市法院的信函,信函内容如下:“龙泉市人民法院:你院1997年12月8日请示的徐伊伊等人诉龙渊镇第八行政村转让土地费分配不公一案,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3]浙法告申民他字第12号函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规定》,对于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土地补偿分配问题,应由村民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不属于镇人民政府职责范围,人民法院不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0条,最高人民法院(94)民他字第28号复函,土地补偿费分配引起的纠纷,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精神,徐伊伊等人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人民法院亦不应立案受理。冶 75%的“农嫁非冶妇女不能享受同等待遇 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农嫁非冶妇女在土地承包及土地补偿费或安置费分配等权益方面的问题,并非龙泉市龙渊镇徐伊伊等个别现象,在浙江省一些地方也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在对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的罗湖、东孝、新狮等5个乡镇的调查中,户口仍挂在原村的134 4 9 现代公文写作规范大全 ·新闻文体急用即套 名“农嫁非冶妇女中,空挂户口中而无任何待遇分配权的49人,占36.6%,只有口粮田的25人,占18.6%;既有口粮田又有责任田的25人,占18.6%,完全与其他村民享受同等8折待遇的2人,占1.5%。 在被调查的16个行政村,“农嫁非冶妇女的户口及口粮田均予落实的有5个村,占31.3%;同时分给口粮、责任田的有6个村,占37.5%;子女户口及口粮田同时落实的有5个村,既有口粮田又有责任田的仅1个村。从调查了解的整体情况来看,“农嫁非冶妇女权益保障存在以下主要问题:一是本人有户无粮、甚至无户无粮的现象很普遍。尽管有的“农嫁非冶妇女及其子女目前尚有口粮田或责任田,这是因为所在村土地还未做调整故而保留;二是村里的土地被征用后,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农嫁非冶妇女及其子女不能与其他村民享受平等待遇。 “农嫁非冶妇女的权益保障问题,国家的法律和浙江省政府出台的有关文件中都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损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冶“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冶 “农嫁非冶妇女权益问题众说纷纭 国家的法律法规既然有明文规定,那么为何又会出现上述问题呢? 村干部的反映:“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冶,“农嫁农冶是嫁,“农嫁非冶也是嫁,性质是一样的,因而不管“农嫁非冶妇女户口迁不迁得出去,理应与“农嫁农冶妇女一样,不得享受原村的一切待遇。基于这种认识,许多成文或不成文的“村规民约冶都明确规定,“农嫁非冶妇女及其子女不得分配口粮田、责任田及享受其他待遇等。 还有部分村干部认为,一些城乡结合部经济条件较好的村,人均拥有土地极少或干脆没有了,村民怕“农嫁非冶人数不断增多,如不加以限制,势必造成人口增多,影响自己的既得利益。另外,村干部也担心“农嫁非冶妇女及其子女一旦在村中落实户粮关系,会给村里增加负但。因为上级的一些收费、提留等都按人头摊派。他们甚至把造成“农嫁非冶问题的责任归咎于政府,认为是把城市户口控制得太严造成的,而村里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所采取的“土政策冶合 5 9  二维码格式 情合理,从而对“农嫁非冶问题采取消极抵触情绪。还有的村干部认为,有的“农嫁非冶妇女住在城里,村里即使分配了田地也是转包他人耕种,不但不能尽到义务还带来管理上的困难,不如踢开不管省事。 在调查中还了解到,对“农嫁非冶问题,乡(镇)领导是比较清楚的,相对也比较重视。但总体上说,乡镇一级领导普遍存在消极畏难情绪,对处理好这一问题信心不足,他们认为“农嫁非冶问题虽是普遍存在但也是一个老大难问题,牵涉面广,解决起来难度很大,即使诉诸法律也是法不责众,具体很难操作执行。龙泉市龙渊镇徐伊伊等人先后诉诸法院四次,均不予立案受理,即是例证。金华市婺城区的一个村在调整土地时,将四名“农嫁非冶妇女的土地收回,为此她们多次材夜思,直至诉诸法律,当地新闻媒体也为此进行了呼吁,但最后还是不了了之。还有的乡(镇)干部提出,土地是村里的,乡镇无权处置。村民思想做不通,如强制实行,势必挫伤村干部积极性,造成干群对立,从而影响村里其他各项工作的开展。种种顾虑充分反映了乡镇领导的畏难心理及怕捅“马蜂窝冶的思想,自然也影响到“农嫁非冶妇女权益问题的解决和落实。 政府出面说话,“农嫁非冶妇女权益方有保障 在浙江省,农村“农嫁非冶妇女问题已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金华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多次提出议案或提案,要求重视解决“农嫁非冶妇女及其子女的有关待遇落实难问题。金华市政府抽调有关部门人员组成了“农嫁非冶妇女问题专题调查组,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为政府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翔实有力的第一手材料。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则在1996年就正式出台了“关于维护农村婚嫁妇女合法权益的若干意见冶,文件规定,对“农嫁非冶妇女,根据现行户籍管理制度规定,户口不能迁往城镇的,原户口所在地应当保留其户口,如果经村统一安排,已轮到“农转非冶指标时,应当积极给予落实,婚嫁妇女的子女户口,坚持随母亲报的原则,其母户口所在地,应当给予办理入户手续(与当地村民享受同等待遇)。各乡镇、村和公安等部门不得擅自将婚嫁妇女及其子女的户口迁往它处,更不允许找任何借口将其户口强行注销。文件还规定,农村婚嫁妇女的宅基地应当给予切实解决。凡属外地婚嫁女迁入该区的农村户口,在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常住一年以上的,应与本地农民同等享受建房用地待遇(包括婚生子女)。文件还规定,农村婚嫁妇女的 6 9 现代公文写作规范大全 ·新闻文体急用即套 承包田,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冶的政策。在统一进行土地小调整时,村里应该分配给其应有的份额。在土地承包期内,婚嫁妇女与其他村民一样享受实际承包权益。 据调查,西湖区自1996年开始执行这一规定后,“农嫁非冶妇女的问题得到了解决,较好地维护了“农嫁非冶妇女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 …… 土地承包中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系列报道之九 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草拟《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将对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作出明确规定: 承包土地妇女儿童有份 ———就土地承包中侵犯妇女合法权益问题走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土地承包经营中妇女权益受到侵犯的问题,本报已作过多篇报道。最近,记者又就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侵犯,法律如何给予保护的问题走访了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庭和民事庭,经济庭的周建民法官和民事庭的杨永清法官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最高人民法院对土地承包中妇女合法权益问题有没有考虑? 周建民(以下简称周):现在我院正在草拟《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将对如何保护妇女儿童在土地承包经营中合法权益问题作出专门考虑,并准备作出一些具体规定。 记者:将作出哪些考虑和规定? 周:在《规定》中尽可能不用“承包人冶这个概念,而用“承包方冶的概念,从而把妇女、儿童包括到承包方的概念之中,以便与中央有关家庭承包经营政策一致。全体家庭成员包括妇女、儿童在承包经营中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 另外还将规定,在承包经营期间,如果夫妻解除婚姻关系并就其承包经营的权利义务问题达成了协议,且该协议的内容不损害他人利益的,从其约定;未达成协议,且双方均具有承包经营主体资格的,人民法院在处理其离婚案件时,应按照家庭人口、老人的赡养、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等具体情况,对承包经营权利进行分割。 记者:怎样理解“双方均具有承包经营主体资格冶? 周:我国土地少,是个少地的国家,非农业人口一般不享有土地 7 9  二维码格式 承包经营权,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结婚后形成的家庭通常被称为“半边户冶。半边户家庭夫妻有一方不具有承包经营主体资格,离婚时无权要求分割承包经营权。不过《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冶依此规定,非农业人口在一定条件下经过一定的程序后也可能取得承包经营权。 记者:有承包经营合同的发生纠纷,法院自然应当受理,但是对没有承包经营合同的,比如妇女、儿童没有分到土地,发生纠纷,向法院起诉,法院应不应该受理? 杨永清(以下简称杨):我个人认为,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就应该受理。但是,受理与判决胜诉是两回事,是否胜诉还要看案件的事实、证据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当然,对没有承包经营合同的,比如妇女、儿童没有分到土地发生纠纷的,人民法院是否应该受理,应有待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 记者:从我们所了解的情况来看,土地承包中,妇女权益受到侵害的主要表现是在责任田承包分配、土地补偿费分配或土地入股后的股权分配。妇女作为村民因没有分到地、土地补偿费或股权而引起的纠纷,被告应该是谁? 杨:应该是村民委员会。 记者:如果法院拒绝受理,当事人该怎么办? 杨:法院不予受理,就应该作出书面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记者:如果法院既不受理,也不作出书面裁定,而只是口头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复,当事人无法据以上诉,当事人该怎么办? 杨: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的有关领导反映,也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反映。 记者:妇女没有分到土地,可以依《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0条起诉吗? 杨:第30条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冶如果妇女符合其他分地条件,起诉时提出没有分到地的证据,就可以依据该条起诉,根据该条妇女就应该得到土地。 记者:据了解,个别地方法院拒绝受理妇女土地承包权的案件是援引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批复,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冶和“具体意 8 9 浏览后50页 ©2013 Baidu 使用百度前必读 | 文库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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