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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保障社会融资总量科学调控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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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都麻袋 发表于 2014-7-16 16:49: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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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金融结构多元化趋势明显,金融市场向广度和深度发展,直接融资比例明显提高,商业银行表外业务也对贷款表现出较大的替代作用。随着直接融资比重的不断提高,贷款在社会融资总量中的占比逐渐下降,在宏观调控中需要更加注重货币总量的预期引导作用,更加注重从社会融资总量的角度来衡量金融对经济的支持力度。社会融资总量是全面反映社会融资规模的总量指标。将社会融资总量作为宏观调控的中间目标,适应了我国经济金融发展实际的需要,也是加强统计监测分析和宏观调控的需要。作为一项具有重要影响的制度调整,社会融资总量指标的提出是对当前金融统计制度的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但目前在制度设计上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当前社会融资总量调控存在的问题。
   (一)社会融资总量指标统计口径范围尚不明确。
尽管目前人民银行对社会融资总量指标给出了较为明确的定义,但是从相关的统计指标科目看,还没有做出详细具体确定,指标的涵盖范围包括哪些具体统计指标,每个统计指标的数据口径应该如何统一,在对各指标进行汇总计算的过程中如何避免出现重复计算等相关内容,都是在下一步推进社会融资总量制度建设时应该考虑的问题。
目前地方社会融资总量统计指标仍在完善探索,给地方金融调控带来一定的困难。与中国GDP统计不等于各地方GDP统计之和的情况类似,全国社会融资总量与各地方融资总量加总也会存在一定的差异。以北京为例,这里集中了大量金融机构总部,很多银行总行自营业务既包括了在北京的业务,也包括了京外业务,而如何准确区分这两部分业务,尽管对全国社会融资总量指标没有影响,但对不同的地方则具有不同的意义。同时,作为宏观调控的中间目标,还应确保该指标所包含的相关数据可得、可测、可用,具体而言就是数据是否具有连续性,能否进行纵向比较,是否能够统一为同样的频度,能够相互之间进行相关计算,是否最终对宏观调控政策的制定有指导意义。
  (二)统计指标的时效性有待加强。
由于社会融资总量统计涉及到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发改委等多个部门,不同部门的沟通协调不可避免地影响到指标统计的准确性和发布的时效性,可能会降低这一指标的应用价值。因此在利用这一指标作为制定宏观调控政策的参考时,必须要确保该指标的时效性。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各统计部门可能在数据报送或发布时选择的时间点不同,这样一方面导致最终各分项统计指标的截止时点有差异,另一方面也会造成社会融资总量指标在形成时有滞后性。因此,在统计数据的采集过程中应该充分考虑如何将各个统计部门的数据在时间范围上尽可能做到重合或相近。同时,人民币新增贷款数据由于涉及的部门较为集中,数据的频度也相对较高,为月度数据,而社会融资总量指标数据涉及的部门较为分散,因此在制度设计上,应确定一个合理的计算频度。
  (三)统计制度的执行主体尚不明确。
在现有金融管理体制中,信贷市场、股票市场、保险市场的管理涉及的监管部门主要有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非金融企业的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涉及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企业债、地方政府债涉及发改委等部门。由于行业分散,管理部门众多,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以及职责范围的限制,有可能出现意见不统一的情况,一方面会因为出现调控政策在不同融资市场间相互抵消从而影响到政策的执行效果,另一方面也会造成管理冲突或出现管理真空。
  (四)社会融资总量指标的可控性面临挑战。
就中国目前情况而言,有效控制社会融资总量仍存在相当大的难度。一方面,社会融资总量涉及到更多的融资方式,融资需求和供给更难以把握。很多直接融资方式的规模,如股票发行,企业债的审批,受政策性影响非常大;非信贷融资主体融资行为的自主性更强,更容易受经济波动和预期变化等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而金融创新等活动衍生出来的融资需求又难以掌握。另一方面,从已有经验来看,即使是比较容易控制的货币供应量和信贷规模指标,也大多难以实现既定调控目标。因此,尽管社会融资总量与宏观经济关系更紧密,但其可控性上却不如传统的M2等货币中介目标。
二、保障社会融资总量科学调控的对策建议
     (一) 应切实提高政府及社会公众对社会融资总量指标的认知度。
    长期以来,我国金融宏观调控的中间目标主要集中在广义货币供应量M2和新增人民币贷款规模上,这两个概念的内涵和意义已经广为接受。尽管新提出的社会融资总量概念作为宏观调控中间目标更为科学,但是设法提高政府和社会公众对这一指标的了解和认识,从而积极协助这一指标的推广应用,是尽早从操作层面落实该项制度的前提条件。仅仅依靠人民银行进行宣传推广是不够的,需要有关方面和层次的共同努力。一方面,要从国家层面积极协调各相关主管部门开展宣传,从多角度向政府、企业、社会公众及金融机构进行宣传,使社会各界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这一概念。另一方面,要通过广泛的宣传推动社会融资总量统计制度的建立,从制度层面规范、确立社会融资总量的内涵及执行.
   (二)应尽快明确制度的执行主体和协作机制。
    我国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制度,金融机构和融资行为分属于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发改委、财政部和商务部监管和管理。以社会融资总量作为宏观调控的中间目标,就需要能够从这些部门获得真实可靠的统计数据。如何确保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和数据采集渠道的通畅,是建立社会融资总量统计制度的关键。因此,建议依托人民银行现有的统计数据平台,扩大参与范围,建立由人民银行牵头,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及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独立的统计制度执行体系,既有利于统一各部门的统计数据口径,也有利于更好地发挥货币当局的职能。要统一制定社会融资总量的调控目标,进而分解到各部门协作完成。同时,为了确保该指标的权威性,还应确定一个相对权威的数据发布机构。
(三) 应尽快明确统计制度的范围和口径。
应计入社会融资总量指标的统计数据项目繁多,有的是在人民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管部门数据系统中现有的,有的是需要进行合并筛选的,有的是在不同金融机构报表中没有进行名称或内容统一的,这些都对将来统计和使用社会融资总量这一指标产生影响。因此,应尽快明确需要从哪些部门获取哪些数据,并且对数据的口径、范围和统计频度进行规范和统一。应分别编制针对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和政府部门的统计指标科目表,指导相关部门根据社会融资总量指标构成的需要统计相关数据。同时,原始数据的采集需要最终延伸到哪一级也应明确,级别过低会影响数据的统计速度和规范性,级别过高则无法体现出区域性的差别,不利于根据区域融资结构特点制定差别化的货币政策。此外,社会融资总量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应随着社会经济金融的发展,逐步拓宽、完善统计的范围和口径。
(四)应借此推动金融统计制度体系的标准化建设。
金融统计信息标准化能够促进和推动各类金融信息的共享和协调,建议以开展社会融资总量的统计工作为契机推进金融统计标准化,不断推动金融统计制度体系的标准化建设。近年来,人民银行在推进金融统计标准化建设方面开展了大量扎实而富有成效的工作,奠定了金融标准化统计的坚实基础。社会融资总量概念的提出,对金融标准化统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建立社会融资总量统计制度的过程中,应加强对金融统计资源的整合和挖掘力度,构建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体系,全面提升金融统计数据质量,更好地满足各级政府及社会公众的金融信息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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