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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政府权力“减法”换市场活力“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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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时报摘记 发表于 2014-7-28 08:58: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公文写作培训班
  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而言,我国政府精简行政审批事项的空间仍然存在,审批事项仍然偏多,审批方式仍然繁杂,审批流程有待进一步优化。下一步,还应继续探索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效做法,进一步向市场放权,为企业松绑,用政府权力的“减法”,换取市场活力的“加法”,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干预,激发市场主体的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政府的一场“自我革命”,涉及政府部门职能定位和权力调整,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的更新与变革。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而言,我国政府精简行政审批事项的空间仍然存在,审批事项仍然偏多,审批方式仍然繁杂,审批流程有待进一步优化。目前中央层面仍有1000多项行政审批事项,地方政府层面还有1.7万余项。下一步,还应继续探索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效做法,进一步向市场放权,为企业松绑,用政府权力的“减法”,换取市场活力的“加法”,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干预,激发市场主体的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
  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继续减少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
  通过多轮改革,各级政府行政审批项目虽已大幅减少,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行政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政府职能的进一步转变,仍需要继续取消和调整。一是按照依法设定原则,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明确规定的,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的,如涉及公共安全、意识形态、资源管理、公共财政、规划土地和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审批事项,原则上予以保留;对地方性法规、规章设立的审批事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清理;对没有法律依据的审批事项,或者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二是坚持市场化改革取向,最大限度减少审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最大限度减少对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物品的许可,最大限度缩小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范围,最大可能减少对各类机构及其活动的认定。同时,政府有关部门要大力推进商务诚信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行业管理责任,探索建立市场综合监管制度,切实做到“宽进严管”。

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和优化审批流程
  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简化审批程序,取消预审和前置审批环节,明确办理时限,公开办理流程,逐步把行政审批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应逐步建立各级政府的权力清单制度,逐项公开审批项目的依据、申请条件、审批期限、收费标准,推动行政审批公开、透明,防止暗箱操作。尤其是应将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全部纳入数据库,运用电子信息化管理,使所有的行政审批项目从设立到运行的全过程透明可控。
  推行行政审批标准化和精细化管理。建立审批目录管理,制定业务手册,编制办事指南,推行行政审批电子化、信息化,实现数据共享,开展电子监察等“六位一体”的行政审批标准化管理框架。
  进一步压缩政府机关内部的审批环节。明确审批权力和责任,同时完善行政审批统一受理、集中办理、首问负责、限时办结等制度,并加快网上审批平台建设,改进审批方式,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探索专业性和完整性有机结合的制度建设。在市场准入和建设项目审批等领域中,加快建立一套完整的、综合的、协调的程序性制度,以适应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要求,促进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更加科学、合理和完善。

健全行政审批的监管机制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功与否不能仅从静态上考虑取消了多少审批项目数量,调整了多少审批方式,政府让渡了多少权力,而主要应从审批制度改革后带来长远的效益分析,创造了什么样的市场和社会环境,维持了什么样的经济秩序,提供了什么样的公共服务产品来进行评价。为此,应消除目前一些政府部门对审批事项后续监管乏力等现象,健全行政审批的监管机制。
  建立健全审批风险防控机制,完善审批事项动态管理监督制度,强化审批的全过程监控,大力推行审批电子监察系统。
  建立审批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应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及权力和责任相统一的要求,在赋予行政机关审批权时,规定其相应责任,发生过错要追究责任。对不按法律规定进行审批,甚至越权审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追究审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法律责任,以规范审批行为和权力。
  建立审批绩效评价制度。在行政审批改革中引入企业成本效益评价制度,对行政审批项目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的结果对审批项目进行科学分类,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降低行政审批的成本;同时,对行政审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保证行政审批与法律授权目标的一致性,以增强行政部门的责任性,使行政审批遵循正当的法律程序,提高行政审批的效率和质量。
  完善政府综合监管机制,即政府依据法律规定和行政法规的要求,在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相互协调的基础上,对市场及其市场经营主体的行为进行整体性、全过程、多方位的监督和管理。政府综合监管机制应由预警机制(采用信号显示的方法来反映市场及其企业市场行为的总体变动趋势,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共享机制(加强政府部门之间及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信息沟通,建立政府部门之间、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信息沟通的网络,构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提高政府对企业和市场的监控力度)、协调机制(通过全方位、多层次的协调,整合政府部门职责,发挥统一整体监督功效)、快速反应机制(要求政府部门具备对市场、企业的违法、违纪行为及时处理应对的能力)等构成,以提高监管的效率和水平,使监管更符合市场规律,体现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结合,使市场更安全,市场主体在公平有序竞争环境下更有活力。作者:陈奇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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