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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学中的“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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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古鉴今 发表于 2014-10-27 00:3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公文写作培训班

古人认为,治理天下应以保障“民生”、尊重“民心”的“仁政”德治”为主,但同时还必须兼行“法治”‍‍‍‍道德与法律共同构成人类社会的规范机制和秩序体系。道德主“内”,法律主“外”道德治“本”法律治“标”。德治与法治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在一个健康运行的社会中,二者相辅相成、不可偏废。社会的道德建设不应反对和排斥法治建设,法治建设也不能代替道德建设,德治与法治相互协调配合才能真正实现社会和谐。依法治国,是中国古代政治文明留给我们的又一项思想遗产。

依法治国,不仅是解决现实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的迫切要求,也是根据人性好‍‍恶治理天下的需要。从唐虞时期的“象刑”‍‍‍‍夏朝的《禹刑》‍‍‍‍商朝的《汤刑》‍‍‍‍周朝的《吕刑》‍‍‍‍到汉、隋、唐、宋、明、清的刑法,或轻或重,时起时伏,构成了中国古代君主专制之下有刑‍‍法无宪法的独特法律体系。作为“仁政”的一个组成部分,古代的“法治”论要求在立法、执‍‍法实践中坚持“德主刑辅”的基本原则,‍‍“先德后刑”‍‍‍‍“尚德希刑”‍‍、以德立法、以德司法,‍‍“法‍‍令欲其难犯而易避”‍‍‍‍“刑不厌轻”‍‍‍‍“罚不患薄”‍‍‍‍“疑罪从去”‍‍‍‍“疑功从予”理念,反对以法谋‍‍私,‍‍“司民短而诛过误”‍‍,主张法律面前官民平等、君臣平等,真正把公平的法律落到实处。这‍‍些思想,对完善我们今天的法律体系仍然具有极大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

‍‍一、“法制”及历代刑法简况‍‍

法治”的依据是“法制”。中国古代“法制”的产生不仅源于现实的社会问题,也基于对人性的客观评判。人与生俱来地具有自私自利的情欲,而德治教化不是万能的。当自私自利的情欲冲决道德规范的堤防、胡作非为、危害社会的时候,国家就必须设立刑法给予惩罚、加以防范。

法家先驱管子从人性好恶出发指出凡民莫不恶罚畏罪,是以人君严教以示之,明刑罚以致之。‍‍‍‍‍‍法家代表韩非子也从人性“喜利畏罪”揭示‍‍‍‍“矫上之失,‍‍诘家下之邪,治乱决缪……莫如法‍‍‍‍属官威民,退淫殆,止诈伪,莫如刑。‍‍‍‍‍‍要之,治理天下必须‍‍德法兼用、宽猛相济。

孔子指出:‍‍‍‍政宽则民慢……猛则民残……宽以济严,猛以济宽,政是以和。‍‍‍‍‍‍孟子告诫政治家‍‍‍‍“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荀子提出‍‍‍‍“治之经,礼与刑。‍‍‍‍‍‍因而‍‍主张“隆礼重法”‍‍‍‍这种礼法并行、刑德相济的思想,在汉代又被进一步丰富发展。贾谊指出:‍‍‍‍‍‍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礼教道德“禁于未然之前”‍‍,可以预防犯罪,刑罚法‍‍律“禁于已然之后”‍‍,可以制裁犯罪,二者不可偏废。刘安揭示‍‍‍‍“无法不可以为治也,不知礼仪不‍‍可以行法也。‍‍‍‍‍‍董仲舒强调‍‍‍‍“教,政之本也‍‍‍‍狱,政之末也。其事异域,其用一也,不可以不相‍‍顺。‍‍‍‍‍‍刘向指出‍‍‍‍“治国有二机‍‍‍‍刑、德是也。‍‍‍‍桓谭指出‍‍‍‍“夫王道之治,先除人害,而足其衣‍‍食,然后教以礼仪,而威以刑诛,使知好恶去就。‍‍

‍‍‍‍自班固《汉书》起,历代官修史书均在《礼乐‍‍志》之外并列《刑法志》‍‍‍‍阐述每个朝代的礼教与法制情况,‍‍充分说明“德治”与“法治”如车之两轮,‍‍缺一不可。正如西晋傅玄所说‍‍‍‍“夫威德者,相须而济者也。故独任威刑而无惠,则民不乐生‍‍‍‍独任‍‍德惠而无威刑,则民不畏死。……有国立政,能使其民可教可制者,其唯威、德足以相济者乎?”‍‍‍

中国古代惩罚犯罪的刑法大体是由尧舜到秦为渐重,至于秦之专以法制,肉刑颇多,而自秦至唐宋为渐轻,唐时法律历来为人称道,唐律被认为是中国古代社会“得古今之平”的刑法典范,自宋至于清复渐重,明代复活了大量肉刑,而清益甚。

从唐虞时期的“象刑”夏朝的《禹刑》商朝的《汤刑》周朝的《吕刑》到汉、隋、唐、宋、明、清的刑法,或轻或重,时起时伏,构成了中国古代在君主专制之下只有惩罚人民犯罪的刑法,而无保证人民权利的宪法的独特法律体系。

二、“德主刑辅”、“尚德希刑”

作为“仁政”的一个组成部分,古代的“法治”论要求在立法、执法实践中坚持“德主刑辅”的基本原则。

早在《尚书·周书》的《康诰》《多方》等篇中,我们就看到周人反复强调“明德慎罚”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把这发展为“德主刑辅”。汉代以降,通过儒学的“法典化”与法律的“儒学化”德法兼用、德主刑辅的政治模式逐渐固定下来。为什么要坚持“德主刑辅”?《淮南子·泰族训》说:民无廉耻,不可治也。民不知礼仪,法弗能正也。董仲舒指出法“能刑人而不能使人廉”刑人而不能使人仁”刘向说教化,所恃以为治也,刑法,所以助治也。今废所恃而独立其所助,‍‍非所以致太平也。班固认为,在国家政治中,刑法虽然是不可以缺少的,但必须摆到合适的位置:文德者,帝王之利器;威武者,文德之辅助也。刑法虽为治理社会所必须,但只能治标,不能治本,决不能以法制为主,单纯依赖刑法,秦朝“专任刑罚”导致迅速灭亡就是惨痛的历史教训。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必须立足于德治,坚持“德主刑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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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如,“从重从严”打击犯罪,曾经是一个耳熟能详的说法,我国司法界曾经常开展“严打”活动。而“严打”之后,不知造成了多少冤案,‍‍枉杀了多少无辜。其实,这是不符合现代司法制度的无罪假定的。现代司法实践人性化改革的特点‍‍之一,是在取得确凿证据之前,对嫌疑人先作无罪推定,从而杜绝重判错判的悲剧产生。而这一法‍‍治思想,‍‍早在两千多年前的中国古代,‍‍就已被《吕刑》‍‍‍‍孔子、‍‍贾谊、‍‍汉元帝论及,‍‍而尤以贾谊的“疑‍‍罪从去,‍‍疑功从予”‍‍‍‍“与其杀不辜,‍‍宁失于有罪”的论断最为精辟。为了避免“无罪而见诛”的错杀,‍‍宁可对存疑之罪免予刑罚‍‍‍‍这有可能使一些“有罪”者免于惩处,但却可以确保不错杀“无辜”‍‍,对‍‍逃脱死刑的罪犯也可起到令“不肖得改”的法律效果。就这等法治思想来看,两千多年前的中国人怕比“现代人”要现代得多。这些很了不起的思想,值得我们深味。

资料来源:《国学中的“法治”论》——祁志祥,有删改

 

精彩评论6

正序浏览
★浩淼江湖水 发表于 2014-10-27 15:15:15 | 显示全部楼层
 
公文写作百法例讲
国家政治中,‍刑法虽然是不可以缺少的,‍但必须摆到合适的位置:
 
王斌 发表于 2014-11-5 12:21:2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秘网虚拟稿费
好文章,值得学习品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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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卓越 发表于 2014-11-7 10:51:48 | 显示全部楼层
 
专业写文章
但只能治标,不能治本,‍决不能以法制为主,单纯依赖刑法,秦朝“专任刑罚”导致迅速灭亡就是惨痛的历史教训。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右手边D~春天~ 发表于 2015-6-16 23:38:24 | 显示全部楼层
 
封建社会的法律与我们现在所讲的法律有本质区别。商鞅与韩非所倡导的法,是为了巩固统治阶级地位,专门为专制集权服务的,他们所立之法是用来压制人民权利的法,是人治之法。而我们现在所讲的立法是为了建设一个富裕、民主、文明的国家,是法治之法。
 
slbae1990 发表于 2015-8-26 09:45:19 | 显示全部楼层
 
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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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叶学文 发表于 2021-11-23 11:09:38 | 显示全部楼层
 
又如,“从重从严”打击犯罪,曾经是一个耳熟能详的说法,我国司法界曾经常开展“严打”活动。而“严打”之后,不知造成了多少冤案,‍‍枉杀了多少无辜。其实,这是不符合现代司法制度的无罪假定的。现代司法实践人性化改革的特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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