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灯
《文稿,还能这样写》作者雄文《笔杆子碎语》作者王一端《机关文稿写作入门》作者杨新宇《机关文字工作五十讲》作者何新国
最新《公文写作培训课程》直播间《公文写作百法例讲》作者房立洲老秘网站长、《老秘笔记》作者老猫《公文高手的自我修养》作者胡森林
开启左侧

组织处理和行政处理、党纪处分、司法处理有何不同?

[复制链接]
wanglei0374 发表于 2020-8-31 10:29: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公文写作培训班

组织处理和行政处理、党纪处分、司法处理有何不同?

组织处理和行政处理、党纪处分、司法处理是不同的概念,不能相互替换,但可以同时使用。具体如下:

  组织处理:在不同文件中不同提法,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的组织处理方式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方式;《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规定的组织处理方式包括责令辞职和免职等。一般实际而言,组织处理主要方式有批评教育、警示谈话、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由纪检机关与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研究决定。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所属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依据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限而给予的一种惩戒。行政处分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同时提出“政务处分”的概念,将适用对象范围扩展及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党的纪律处分:是党的组织对于违犯党纪的党员,根据其错误性质和情节的轻重,按照党章的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罚。党章规定的党纪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因为案件的性质不同,危害程序不同,有些案件不仅违反了党纪、政纪,而且触犯了刑律,还应当按照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是先移送司法机关,再适时作出党纪、政务处理。二是先作出党纪、政纪处理,然后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或者是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同时移交司法机关。

限制受处分人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和政务处分期间内的职务级别/岗位等级、工资待遇等方面调整受党纪处分人员的限制。

()受党纪处分的限制

1.受党内警告内,处分决定生效后一年内不得提升,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

2.党内严重瞥告处分的,处分决定生效后一年半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3.对于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本入没有担任党内职务而给予严重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4.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处分决定生效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內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5.受留党察看处分的,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枫,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6.受开除党籍处分的,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受政务处分的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的限制

1.受警告处分的,处分决定生效后六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2.受记过处分的,处分决定生效后十二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不得升工资档次;

3.受记大过处分的,处分决定生效后十八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4.受降级处分的,处分决定生效后二十四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別,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5.受撤职处分的,处分决定生效后二十四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不得晋升工資档次;

6.受开除公职处分的,终身不得被录用为公务员

(三)受政务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公管理人员除外)的限制

1.受警告处分的,六个月内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职务;受处分期间符合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条件的,从次年月1日起增加级工资;

2.受记过处分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不得参加木专业(技术、技能领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试(评审)。受处分期间,不得増加薪级工资。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当年,符合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条件的,从次年11日起加新级工资十四个月内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不得参加本专业(技术、技能)领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工劲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试(评审)。受处分期间,不得增加薪级工资。处分期满的当年,符合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条件的,从次年11日起增加薪级工资。

()单独受到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问责人员的任职影响,按照下列标准执

1.被诫勉人员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2.停职检查的期限一般为三至六个月,停职检查期满后,是否恢复履行职务,由问责决定机关决定被停职检查人员一年内不得提拔;

3.被调整职务人员一年内不得提拔;

4.被责令辞职、免职人员一年内不得安排领导职务。

七、对受留党察看处分人员严格考察在留觉察看期间内限制其行使有关党员权利,并在留党察看期满后根据有关规定办理恢复党员权利事项。

(一)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处分期问,没有表决权、选权和被选举权;

(二)留党察看期间,由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及其所在党支部加强对受处分人的教育管理、监督和考核,一般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对受处分人的思想和工作考察活动并记录在案;

()留党察看期间,受处分人确有悔改表现并序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炅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特超过二年。

()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后,恢复党员权利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1.处分到期后五日内由受处分人向其所在党支部提出恢复党员权利的书面申请;

2.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根据考察结果,证实确已期后十五日内讨论决定恢复其党员权利并书面报请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

3.党的基层委员会召开会议,于处分到期后二十五日内作出恢复受处分人党员权利的批复;

4.党支部根据上级批复于处分到期后一个月内作出关于恢复觉员权利的书面决定,恢复党员权利的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5.党支部于恢复党员权利决定生效后一个月内向受处分人送达恢复决定,并在支范围内宣布;

6.党支部于恢复党员权利决定生效后二个月内将恢复决定及有关情况直接或道过有关纪检监察机关(部分)报送至作出留党察看处分的机关及批准恢复党员权利的党的基层委员会

 

 

 

 

 

 

 

 

 

 

 

  

   中央纪委法规室:纪律处分、组织处理、诫勉谈话是什么关系

摘要:第7期“回复选登”选取了3个关于纪律处分、组织处理、诫勉谈话咨询,中央纪委网站特请中央纪委法规室给予回复,供大家学习参考。

(原标题:每月"回复选登"7期 为您解答:纪律处分、组织处理、诫勉谈话是什么关系)

编者按: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党组织的日常工作,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都是党章规定的主体责任。综合运用纪律处分、组织处理、诫勉谈话等措施,发现问题该提醒的提醒,该教育的教育,该处理的处理,防止党员小错酿成大错、违纪走向违法,有利于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第7期“回复选登”选取了3个关于纪律处分、组织处理、诫勉谈话咨询,我们特请中央纪委法规室给予回复,供大家学习参考。


纪律处分、组织处理、诫勉谈话是什么关系?

网友“江南雄鹰”:诫勉谈话与纪律处分、组织处理是什么关系?

中央纪委法规室: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五种。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方式。诫勉谈话与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各司其职,都是党组织对有问题的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的措施。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强调全面从严治党,对从严监督管理干部提出了更高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必须抓早抓小,防止小错酿成大错、违纪走向违法。因此,综合运用纪律处分、组织处理、诫勉谈话等措施,发现问题该提醒的提醒,该教育的教育,该处理的处理,能够更好地教育、管理、监督党员,从而严肃党的纪律,维护党的形象。


诫勉谈话是否影响表彰、提拔?

网友“江南雄鹰”:请教诫勉谈话是否属于组织处理,是否有期限规定,对提拔使用、表彰是否有影响?

中央纪委法规室:诫勉谈话,主要针对领导干部存在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问题,由党组织对其进行谈话教育,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其目的在于对领导干部进行教育、提醒、警示,不属于组织处理。

关于诫勉谈话的影响期以及对晋职晋级、提拔使用、评先评优等事项的影响,各级各地各部门出台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中均有不同规定,标准尚不统一,比如,根据中央组织部出台的《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因此,诫勉谈话的影响期应当在实践中依据有关规定来判定。


组织处理的方式有哪些?

网友“四面的阳光”:请问组织处理有哪几种?根据《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组织处理分为停职、调整和免职3种;但是2014115日发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又明确分为免职、辞职、降职3种。请问现在进行组织处理具体有哪几种方式?有没有一个明确的文件依据?

对于相应的组织处理有没有影响期,比如除了影响提拔任用之外,在工资待遇、薪酬绩效方面如何处理?

中央纪委法规室:《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的组织处理方式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方式;《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规定的组织处理方式包括责令辞职和免职等;《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等多部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也都把组织处理作为追究违纪责任的措施之一。因此,执纪中如何进行组织处理,要视具体问题和具体规定而定。关于组织处理的影响期以及在工资待遇等方面的处理,也要根据具体情况和具体规定来确定,不能一概而论。

 

 

 

 

 

 

 

提醒谈话、谈话提醒、诫勉谈话大不同!监察法中“谈话提醒”的理解与适用

文章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2019213

监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以国家法律的形式规定了“谈话提醒”。党内法规中,已多有“谈话提醒”的规定。如2016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简称党内监督条例)在规定了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的基础上,第三十一条规定,针对“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应当及时找本人核实,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让干部把问题讲清楚”。此外,2017年试行、2019年修订实施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简称监督执纪规则)在谈话函询后针对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规定,可采取谈话提醒等措施进行线索处置。那么,针对某一情节较轻的职务违法行为,谈话提醒如何与诫勉谈话等措施区分?可否与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措施同时适用?如何与党内规定的提醒谈话等措施区分?本文拟对谈话提醒相关制度的历史沿革予以简要梳理,明确其适用条件,为准确适用提供基础。

“谈话提醒”规定的历史沿革。笔者认为,监察法中谈话提醒的规定来源于党内规定。在党内文件中,有关谈话提醒的规定出现得很早,如1998年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对于群众意见较大的党员干部,要及时谈话提醒。”然而,明确要求建立谈话提醒制度的文件应是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同年发布的《关于建立和实行谈话提醒制度的意见》(简称《意见》)。《意见》要求,“谈话提醒的对象,主要是群众反映有违纪苗头和其他需要谈话提醒的党员”,谈话提醒的主要内容包括“涉及到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运用权力,勤政廉政……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以及道德品质、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有关情况”。据此,可以断定,《意见》规定的“谈话提醒”主要针对的是苗头性和一般情况的提醒,并不针对违纪(哪怕是轻微违纪)的情况。2003年《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专门明确了谈话制度的内容,第三十条关于“谈话”的规定,与《意见》中谈话提醒的主要内容基本一致。然而,对于苗头性问题则要求进行诫勉谈话,这样一来,等于将《意见》中的谈话提醒细分为一般性谈话和诫勉谈话。

实际上,将提醒谈话、谈话提醒以及诫勉谈话等制度进行适度区分的情况,发生在党的十八大以后,尤以2016年党内监督条例最为典型。其规定,提醒谈话适用于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情况,诫勉谈话适用于轻微违纪问题的情况。而纪检部门对于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要采取“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措施。这样的规定,对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及监察法中谈话提醒的相关规定有直接影响。

“谈话提醒”适用的条件。既然监察法针对情节较轻的职务违法行为,可以采取谈话提醒等四种处置方式,那么从监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立法沿革、目的、逻辑以及同条其他项规定的方式来看,谈话提醒应当与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具有不同的含义和适用范围。而既然将诫勉谈话作为“有职务违法但情节较轻的”情况下最后一种处置结果,因此笔者认为,与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相比,诫勉谈话应为是否给予政务处分(相对应党纪处分)的分水岭,即“第一种形态”与“第二种形态”的分水岭。基于此,谈话提醒应适用于情节最为轻缓的职务违法,而批评教育、责令检查介于其和诫勉谈话之间,根据个案情况选择合适处置措施。

既然谈话提醒、诫勉谈话等四种措施均适用于“有职务违法但情节较轻的”情形,那么在个案中是择一适用,还是可以合并适用?有观点认为可同时适用于某一职务违法行为。笔者不同意此观点,原因包括:一方面,四种处置措施可否自由组合使用?考虑到这些措施即便在党内规定中也不适合自由合并使用,更不用说上升为国家法律后,上述各措施之间的概念、适用条件应该更为明晰,方可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合并使用则模糊了对某一职务违法行为究竟哪个是有效举措的问题。另一方面,如果谈话提醒、批评教育等措施合并使用,则与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其他部分的规定不相协调,如第二项规定,“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等政务处分决定。”针对某一职务违法行为,原则上只能给予警告、记过等一种政务处分。因此,针对某一情节较轻的职务违法行为,也应选择适用谈话提醒、诫勉谈话等一种措施。

“谈话提醒”与“提醒谈话”的区别。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对监察法相关规定进行理解和分析时,需要回溯规定的党内法规渊源及其发展,方可准确理解其核心要义。在此基础上,根据党内监督条例规定,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情况适用提醒谈话,而根据党内监督条例和监察法规定,谈话提醒(以及诫勉谈话)适用于轻微违纪或情节较轻的职务违法,由此,在“提醒谈话(无违纪)——谈话提醒、诫勉谈话等(轻微违纪/违法)——党纪/政务处分(违纪/违法)——触犯刑律”之间划定了各自的适用范围。因此,那种将《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试行)》“第一种形态”指标中只提及提醒谈话而未包括谈话提醒理解为两者是同义的观点似乎是不成立的。否则就很难理解,《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修订时要将原先苗头性问题适用诫勉谈话改为适用提醒谈话,而将诫勉谈话适用于轻微违纪的情况。如此理解谈话提醒,有助于解决因混用所导致的难题,也有助于纪法协调衔接。

 

 

 

 

 

 

 

 

 

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规定了谈话函询和谈话提醒,二者有何区别?

中央纪委法规室:谈话函询是一种反映问题线索处置方式,纪检机关接到对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应当及时找本人核实、谈话函询,让干部把问题讲清楚。谈话函询体现严管就是厚爱,对于落实把纪律挺在前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具有重要意义。《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规定的谈话提醒是一种组织处理方式,纪检机关对反映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可以采取谈话提醒等方式处理。 

 

谈话提醒与其他谈话不同在哪儿

谈话,是党内监督的一项制度,包含谈心谈话、廉政谈话、谈话函询、诫勉谈话、调查谈话、谈话提醒等多种类型,散见在《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党内法规中。谈话提醒与其他谈话到底是包含、并列还是交叉关系,在运用上有什么区别,基层存在疑惑,各地理解不尽相同。面对实践中的困惑,有必要将谈话提醒与其他“谈话”进行区分。

目标任务不同。谈话提醒是实践第一种形态的重要方式,目的在于抓早抓小、挺纪在前。中央纪委提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后,谈话提醒被专门提出来,要求对党员干部身上存在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戳“痛处”、谈“要害”,着力把问题消除在破纪之初、违纪之前。从这个角度看,谈话提醒的目的与提醒、函询、诫勉三种预警告诫制度一致,其外延包含了用谈话方式进行提醒和告诫。其他谈话类型则各有侧重,与谈话提醒的目的有明显区别,比如,谈心谈话重在沟通,了解思想动态,激励干事创业,组织谈话重在考察了解真实情况,等等。

适用对象不同。谈话提醒针对“有问题”、需要组织进行提醒的党员干部。实践中,有的同志将廉政谈话作为谈话提醒中的一类方式进行统计,我们认为两者存在区别。从适用对象上来看,廉政谈话一般针对五类人,即拟提拔任用、新提任或转任岗位的领导干部,即将退休的党员干部,在同一岗位任职时间较长的党员干部,在人、财、物权较集中的关键岗位的党员干部,每年由各地各部门负责人进行分期分批约谈所针对的领导班子成员和下级党组织负责人。成为廉政谈话对象往往因为其具有特殊身份或位于特殊岗位,但成为谈话提醒对象则并非基于其身份,而是其在执行“六项纪律”等方面可能或已经出现了问题。

启动情形不同。谈心谈话、廉政谈话、组织谈话等谈话类型因应专题教育、岗位需求、选人用人、职务任免等需要而启动,往往起正面激励作用。而谈话提醒是基于“问题”启动的,“咬耳扯袖”针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提醒,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红脸出汗”针对轻微违规违纪问题进行告诫,责令整改。根据广东省党风廉政建设办公室的有关要求,我们规范了谈话提醒的启动情形,即:党员干部在执行“六项纪律”特别是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情节轻微、未达到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的,可视情况实施谈话提醒,责令整改。我们在实践中总结出党员领导干部履行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不到位,导致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人员在作风、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工作中存在消极怠工现象的;不能做到艰苦朴素、勤俭节约,有追求享乐和奢靡的苗头的;一段时期内社会舆论较多,或有举报、虽不能排除违纪可能但线索笼统,需要进一步规范自身言行、以正视听的等二十多种需要谈话提醒的情形。

谈话提醒是针对问题、解决问题的,更应带着问题来、围绕问题谈、针对问题改。坚持“四结合”“四必谈”的原则。“四结合”,一指外围摸查与个人说明相结合,既给予个人解释的机会,也进行外围摸查,避免线索流失;二指谈话提醒与线索处置方式之一的谈话函询相结合,两者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交叉使用,优势互补;三指谈话提醒与督促整改相结合,明确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凡受到谈话提醒的要在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上作出说明或检查;四指个人承诺与组织审结相结合,失实的及时澄清,不如实说明的从重处理,避免一谈就了。“四必谈”则要求谈话主体针对谈话对象进行“个性化定制”,在具体实施中谈问题、谈党性、谈纪律、谈整改。

综上,谈话提醒是各级党组织及领导干部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在干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采取谈话的方式对主管或分管的党员干部进行提醒教育。今年年初,中山市出台《关于建立健全谈话提醒制度做好抓早抓小工作的实施意见》,将谈话提醒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两个责任”、整治不作为不担当等要求相结合,进一步细化为信访约谈、警示谈话、案件整改谈话、落实“两个责任”不力约谈等方式,明确谈话对象、谈话内容、谈话程序,使谈话提醒更具操作性、针对性、有效性。

 

纪检执行过程中的批评教育和通报批评的区别

1.处罚力度不一样。批评教育:都是单独一对一谈话进行。通报批评:是公开的,带有处分的。

2.性质不一样。批评教育属于口头教育。通过批评指出错误。通报批评属于行政处罚或处分范畴。

3.定义不一样。批评教育:是和正面教育相对的概念。通过批评指出错误,要求改正错误的教育方式。思想政治工作不仅要从正面讲道理,而且要对教育对象的错误进行针锋相对的剖析和批评,指出其错误的严重性和危害性。通报批评:是由“通报”与“批评”两个概念复合而成的。“通报”是指上级机关将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下级机关或本机关内部职工。而“批评”是指对缺点和错误所提出的意见,目的是希望对方吸取教训,引以为戒。由此来看,广义的通报批评是指某一主体将行为人的有关缺点和错误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希望行为人或其他人吸取教训、引以为戒的一种措施。这里,通报批评的实施主体是不确定的,既可以是公司企业,也可以是行政机关,还可以是某一组织,如党组织对党内违纪问题的通报批评。

4.分类不一样。批评教育没有分类一般以批评为主的教育方式。通报批评:一种是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处理违纪的下级,或者行政机关内部监察部门或者纪委处理违反纪律的人,这时通报批评只是一种行政处分。另一种是行政机关在一定范围内对违法行为人的违法事实予以公布,以导致其声誉和信誉造成损害,既制裁和教育违法者,又广泛教育别人的一种措施。这时通报批评属于行政处罚范畴。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0关注

30粉丝

128帖子

排行榜
作者专栏

关注我们:微信订阅号

官方微信公众号

客服个人微信号

全国服务热线:

0595-22880819

公司地址:泉州秘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运营中心:福建省泉州市

Email:506070961#qq.com

Copyright   ©2015-2025  老秘网 责任编辑:释然Powered by©Discuz!技术支持:秘途文化  备案号   ( 闽ICP备19022590号-1 闽公网安备3505030200091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