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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农民增收(200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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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善而从 发表于 2009-5-26 17:14: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我国一个特有的概念,它相当于国际合作经济界的“合作社”概念。“合作社是由自愿联合的人门,通过其联合拥有和民主控制的企业,满足他们共同的经济、社会和文化需要及理想的自满联合体”(19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成立100周年的定义)。[1](P9) 在我国,人们平时称谓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指由农业从业者为了谋求、维护和改善其共同利益,按照自愿、公平、民主、互利等原则,通过共同经营活动建立起来的经济组织。” [1](P46)国家农业部按照农民合作的紧密程度,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分为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社和专业协会三种基本类型。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大致经过三个阶段:20世纪80年代初到90年代的萌芽阶段,20世纪90年代初到90年代后期的起步阶段,21世纪初开始的深化阶段。从近几年的实践看,在坚持家庭联产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积极推动农村经营体制创新,不断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用新的组织方式、生产方式和经营方式,推动新阶段农村社会生产力的再解放、再发展,是实现农民与市场对接的重要纽带,是实现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有效途径。
  笔者两次深入泰宁县下坊农家度假山庄,实地考察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现实状况,分析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农民增收的关系,并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问题进行了思考。
  一 、下坊农家度假山庄合作经营的发展与变化
  泰宁县梅口乡下坊村,位于著名的4A级旅游景区——泰宁大金湖的上码头,小村依山面湖而立,全村有26户居民共120人。长期以来,与其他地方一样,当地农民围绕旅游产业经营一些小生意和为各类旅客服务,虽然有一定的收入,但收入增长比较缓慢。随着泰宁旅游业的发展,2002年起,有2至3户居民开始把自家改造成家庭旅馆,2004年5月1日有5户家庭旅馆开业,至2005年10月,发展至18户。家庭旅馆开始经营时,大都以“某某小宾馆”单独经营。2005年6月11日始有8户家庭旅馆开始合作经营,同年10月1日又有7户家庭旅馆加入合作经营组织,合作经营户达15个,并改名为“泰宁县下坊农家度假山庄”,共设有75个标间,150个床位。
  从泰宁县下坊农家度假山庄的发展过程可以看出,它属于专业合作社这一类,其发展还处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第二阶段(起步阶段),从2004年至2005年5月,家庭旅馆处于单独经营的状况,农民的收入比较低,2005年6月有8户农户开始合作经营,至10月份又有7户加入,这是因为合作经营以后,合作各方增收明显,其他农户看到了合作经营的利益,受利益的驱动,自愿加入了合作经济组织,形成了泰宁县下坊农家度假山庄,这符合“农业从业者为了谋求、维护和改善其共同利益,按照自愿、公平、民主、互利等原则,通过共同经营活动建立起来的经济组织”的一般规律。
  笔者通过对下坊农家度假山庄成立前后的经营状况进行比较与分析,发现其经营管理方式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农民的收入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首先是经营管理方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一是名称变化,从合作前的“某某小宾馆”、“某某家庭旅馆”等15个各种各样且显得比较杂乱的个体经营,通过合作经营形成一个单一的“下坊农家度假山庄”,并逐步形成旅游休闲度假山庄的品牌。二是服务与管理的规范化,下坊农家度假山庄成立后,农户通过协商签订了“下坊农家度假山庄经营管理实施细则”,开始建章立制,统一了管理与服务,形成了规范化的管理体制。三是客源及客源组织发生了明显的变化,散户经营时,主要以经营个体到景区拉客为主,入住者主要是临时拉到的散客,合作经营后,统一进行客源组织,主要与旅行社签约为主,从调查情况看,入住旅客主要以省外散客,福州、闽南旅游团队为主,通过合作经营,改变了客源组织形式,拉长了经营的链条,团队入住率从散户经营的0发展到60%,下坊农家度假山庄已成为泰宁旅游服务业一个有力竞争者。
  经营方式、服务质量与管理体制的转变,使下坊农家度假山庄旅客入住率大幅度提高。

  表1  合作经营前后旅客入住率情况
 时间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月平均
2004年(合作前) 9.5% 11.2% 13.6% 7.8% 16.1% 11.6%
2005年(合作后) 20.0% 30.0% 33.0% 24.0% 34.0% 28.2%
同期比增百分点 10.5 18.8 19.4 16.2 17.9 16.6

  从表1可以看出,合作经营前后,单月入住率最低提高了10.5个百分点,最多提高了19.4个百分点,月平均入住率提高了16.6个百分点。
  旅客入住率提高,为农户带来了直接的经济效益,农民收入增长明显。

  表2  合作经营前后农户收入情况
 时间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月均 餐饮月均
2004年(合作前) 235 900 1100 600 1350 837 200以内
2005年(合作后) 607 2707 2970 2140 4111 2507 500-1000 
同期比增 372 1807 1870 1540 2761 1670 300-800 
增长率(%) 158 208 170 257 204 200 150-400
(说明:表中的数据指户月均收入,单位元;6月份为经营10天的收入)

  从表2可以看出,合作经营前后,单月经营户均收入从最低6月份的235元提高到607元,同比增收372元,增幅达158%;单月经营户均收入从最高10月份的1350元提高到4111元,同比增收2761元,增幅达204%;月均收入增长2倍。同时,由于入住率的提高,餐饮户均月收入也相应的增长了300至800元不等,同期增幅达到了1.5-4倍。
  二、下坊农家度假山庄合作经营的启示
  泰宁县下坊农家度假山庄从分散经营到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形成,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功运作的一个范例,给我们带来了许多启示:
  1.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农业结构调整的客观要求。当前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是一种分散的、小而全的家庭经营方式和小农经济的形式,这种经济形式导致了农业无法参与市场分工,市场竞争力不强,不能与社会化大市场有效对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与农业结构的不断调整,特别是农业向产业化方向发展,客观上要求农民以适当的形式进行专业合作,以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农业参与市场分工的能力,增强农业市场竞争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和发展,是新阶段农村经济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必然产物,它不仅代表农民群众的基本利益,更重要的是它符合农村经济社会运行方式,打破了“小而全”、“散而弱”的状况,推动农业向产业化、规模化方向发展,而且有利于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帮助农民抵御风险,增加农民收入,在发展农业农村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从调查中了解到,随着作为最重要的支柱产业的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泰宁县的产业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受此影响,位于大金湖边的下坊村的农业结构发生了大变化,农民不再以耕种作为主要收入,而是依托旅游业发展农村的服务行业,部分农民开始经营家庭旅馆。下坊农家度假山庄成立前,单独经营的家庭旅馆给农民带来了一定的收入,但由于这种分散经营的方式,只能靠个体拉客进行经营,无法参与市场分工,市场竞争力不强,农民收入增长缓慢。随着泰宁旅游业的发展,客观上要求农民进行专业合作,也由于部分农民合作经营后,带来了收入的增加,其他农民受利益的驱动,自觉加入到合作组织中,最终形成了下坊农家度假山庄。农民合作经营后,形成了度假山庄品牌,不再单独拉客,而是与旅行社合作接待团队旅客,可见,专业合作后具备了参与市场分工的能力,提高了市场竞争力,农民收入也明显增加。应该说,下坊农家度假山庄的成立,既是农业结构调整的客观要求,也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一个很好的佐证。
  2.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增收的有效途径。我国农村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后,这种分散经营虽然调动了个体劳动的积极性,但无法形成规模,农民增收缓慢,农业竞争力无法形成。随着农业的市场化进程加快,农户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经营主体,分散的、单个农户参与市场的交易不确定性增大,其费用也比较高昂。由于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具有配置资源,增强市场竞争力,促进农民收益增长的作用,可以将那些交易费用较高的市场分工活动卷入组织内部分工,由此实现市场内部化,不仅节省了交易费用,而且改善了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从泰宁县下坊农家度假山庄合作经营的调查分析中可以看出,合作经营前,单个经营者的客源组织成本比较高,客源也比较少,农户经营收入较低;合作经营后,形成了规模和品牌,形成了市场竞争力,农民增收十分明显。这种收入的增长正是由于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和成功运作而导致的,可见,农民增收与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具有一定的内在联系性。
  3.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外部发展环境还有待于进一步规范。泰宁县下坊农家度假山庄的成功经营,虽然证明了农村发展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但是,笔者从调查中了解到,下坊农家度假山庄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一样,至今还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农民时常为无法融资、得不到政策扶持而感到困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外部发展环境还存着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国家没有具体的法律来调整,政府指导不够和政策扶持不力等问题,这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着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进一步发展。笔者认为,要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一要明确法律地位。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11条规定“国家鼓励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自愿组成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2](P38) 但是,至今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农民合作组织法”,还没有赋予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有的法律地位。由于法律地位不明确,导致组织的内在发展不够规范,极大地制约了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也影响了对它的管理。如果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明确为独立的经济法人单位,就能解决其自身存在的问题和实践中的矛盾,有利于组织的健康发展和壮大,从而更有效地维护农民的利益。为此,要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创造一个适宜的法律空间和良好的市场经营环境。
  二要充分发挥政府的服务职能。能否顺利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政府的职能与行为定位至关重要。目前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注册登记,还没有一个明确的部门给予必要的引导和保护。建议政府尽快建立一个专门指导机构,指导、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组建、发展和管理工作,指导机构要少参与、不干预、多扶持,充分发挥农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同时,各级政府在研究制定发展规划时,要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格局之中,选择优势产业、新兴产业和与入世密切相关领域的行业优先发展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农民各种自发组织的基础上,逐步组建县及县级以上的协会,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办成有经济实力的独立法人实体。政府的职能就是提供服务和公共管理,因势利导,尊重农民的创造,总结农民的经验,制定政策、程序和办法,为农民成立完全属于自己的合作组织和发展壮大创造条件。
  三要进一步完善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一种新型经济组织形式,由于其自发性、法律地位的不确定性、经营手段的不成熟性,以及向技术型、知识型转变的缓慢性,离市场经济的要求还有很大的距离。当前,大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处于自发、自灭、管理不健全、经营不规范的状态,加之信用体系不健全、资金融通困难,特别是在开始阶段,面临许多困难和矛盾,需要政府精心扶持和呵护。各级政府应该认真贯彻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给予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一定的财政、税收、信贷等方面的政策扶持,制定优惠政策,放宽注册条件,将各级合作经济组织视同个体私营经济对待,享受同等的税费优惠政策。各级财政要安排一定的资金,或从农业发展基金中切块,专项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同时,要协调各方面力量,帮助解决区域封锁、条块分割、地方保护、行业限制、权益保护等方面的问题,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参考文献:
  [1] 徐旭初.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制度分析[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
  [2] 王景新.乡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崛起[M].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

  作者简介:曾祥添,三明学院经济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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