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问题:
9 ~4 F+ A3 B- G, A M1 M) ]
3 ]% R# N) d. i- R; t6 d将人民政府简写为“政府”、将“工商行政管理局”简写作“工商局”可以吗?
4 o. x7 ?" c0 q9 M8 G
" A- G# S' j& X/ Q
?) b, [7 C+ `* U# x4 O4 c! y- j3 ]老秘观点:
) G+ A6 E E& K2 t) K
* _# O5 l- i$ C& T这里涉及的是公文中机构名称的规范表述问题。应当说,在人们的口头语言交流以及非正式的场合,使用上述简称是可以的,它不会给人们的准确理解造成障碍。但在正式公文中,将“人民政府”省减为“政府”等诸如此类的简称却是不妥的。因为“人民政府”、“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是整体概念,有其特定的内涵。这些冠以“人民”的国家机关,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的国体和政体;去掉了“人民”就改变了其原有的含义,出现在正式公文中是不完整、不科学、不严肃的。同样,把“工商行政管理局”简化为“工商局”,把“土地规划管理局”简化为“土地规划局”,把“乡镇企业管理局”简化为“乡企局”等等,也是如此。因为去掉了“管理”两个字,就等于改变了这些管理部门的性质和职能。
' k- I5 @9 W, u0 c/ 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