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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实践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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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永老秘 发表于 2009-10-9 14:41: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公文写作培训班
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公安部部署的“三项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是一项涉及统一执法思想、规范执法主体、完善执法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和执法信息化建设等内容的系统工程,没有执法的规范就没有队伍的规范、业务的发展、形象的提升。本文尝试对公安执法执勤规范化建设的基本理论和实践要求作一剖析,以抛砖引玉,共同探讨。
  一、执法执勤规范化的基本内涵与特征
  执法规范化是指公安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程办理各类案件,执行勤务所形成的基本体系,是公安民警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依法行政,依法治警在公安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也是现代警务机制和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以下四个特征:一是法定性。执法活动的基本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国家的强制力为重要依托,是广大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的基本意愿通过公安机关的具体行为来实现的法定取权。二是程序性。执法活动及其规范体系建设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对具体的执法行为,执勤活动以及结果运用,制定了一整套严格、明确、标准的操作程序,以保证各项执法活动有序开展。三是公正性。这是执法执勤体系建设所追求的目标和衡量标准,也是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责的基本要求,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是建设法治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更是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的最基本追求。四是互动性。执法规范体系具有执法主体与执法客体,执法行为和执勤活动,主体素质与社会条件,软件建设与硬件保障等互为影响,互为促进,互为条件的辩证统一关系。
  二、当前执法执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
  (一)执法思想认识与时代发展要求不相适应
  多年来,通过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广大民警执法为民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明显增强。但是,仍有一些民警没有摆正执法理念,办案不公、执法不严、执勤不文明、失职渎职等不作为、乱作为问题时有发生。在执法实体方面,存在着定性不准、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处理不公甚至明显失当等问题;在执法程序方面,存在着随意启动执法程序、滥用强制措施、超期羁押、随意扣押、收集证据不细致等问题;在执法动机方面,存在着办“权力案”、“金钱案”、“指标案”、“人情案”等滥用执法权力等问题;在执法方式方面,存在冷、硬、横、推,不理性,一些民警往往以“管理者”自居,在处理案件时态度粗暴,对当事人不能够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不会疏导群众情绪,导致一些案件处理不妥,或者是事平气不平。
  (二)执法执勤任务与现有警力状况和经费保障不相适应
  1、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所面临的形势尖锐而复杂。确保社会治安平稳的任务艰巨而繁重,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期望越来越强烈。而现有警力畸缺,基层警力不足,基层民警的工作压力和强度日趋加大,长期的超负荷工作不可避免的造成工作效率的下降和执法质量的降低,比如:警情处置方面要求我们必须按照刑诉法办理案件的规定要有两名以上正式民警出警,否则视为违法。机构设置不合理、警力配置不科学,民警素质不适应等问题长期得不到根本解决和有效缓解。
  2、公安机关经费不足。尽管公安经费保障逐年改善,但仍有缺口,办案经费困难,办  案成本加大,只能靠“以案养案”来维持日常的工作。有的民警在案件当事人身上动脑筋,打主意,为了创收而办案,为了完成案件数而办案。在执法过程中出现了以罚代“法”,以罚代拘等问题,导致公安执法发生扭曲和执法理念、手段、目的的偏差。
  (三)执法执勤法规与客观形势发展不相适应
  1、民警执法环境恶化,法律制度不够健全。警察执法代表的是国家,是法律赋予的权力和义务,抗拒警察执法,拒绝、阻碍警察执行公务,是对国家法律权威的公然挑战。英美法系国家都设有“袭警罪”这样一个独立罪名,每年因袭警而导致的警察伤亡人数远远低于我国。目前,我国尚无“袭警罪”的专门立法,民警在执法执勤中遇到不法侵害和袭击时,缺乏明确的保护性规定,以法护警缺少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实践中,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造成重伤或死亡的,大陆法系一般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但是依照现行刑法“妨害公务”行为所侵犯的是简单的客体,强调行为的后果。而袭警行为从情理上讲,与抢劫罪一样,它所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民警作为“自然人”所享有的健康权利,也侵犯了民警代表国家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务活动。立法机关应当针对当前袭警犯罪多发的现状,在《刑法》第277条妨害公务罪中单独设立一款,对袭警犯罪做出特别规定,加大袭警犯罪的惩治力度。
  2、有的法律法规不适应新形势发展和变化。客观形势的发展,要求法律法规及时调整和解决各种社会矛盾,要求公安机关更有效、更及时地维护日趋复杂的社会治安秩序,要求民警在履行社会治安管理过程中更体现法治化、人性化,但由于法律法规相对滞后,对社会、经济、生活等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一时难以用法律来调整。这就给公安机关实际工作造成困难和被动。比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禁毒法》中设立的社区戒毒问题等,而国家至今没有出台具体办法,各地都无法建立。公共娱乐场所、废旧物资收购业、机动车修理业等治安管理缺乏法律依据,管理措施无法到位,导致失控失管现象。还有为了适应新形势,体现执法新理念,在内部出台的各种办案程序基础上,又不断制定各类具体的操作规程,这对于民警具体执法既要追求法律上的公平公正,又要追求社会公众的认可满意,显然是难以两全齐美。
  (四)司法职能方面存在的不作为
  1、履职不规范、不作为。一是立案不作为。如该立案不立案,该撤案而不撤案。二是采取侦查措施不作为。如该采取侦查措施不采取,不该采取的而采取;该解除侦查措施而不解除侦查措施;不该变更强制措施而变更强制措施。三是取证方面不作为。如该搜集的证据不搜集或不及时搜集,证据取舍随意性大,使案件难以作出处理;该鉴定的不鉴定;该勘查现场的不勘查。四是程序方面的不作为。如:个别民警在讯问违法犯罪嫌疑人时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没有告知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义务,或有告知,但缺三少四,不全面。
  2、履行职责不到位、不充分。一是“拖”。有的案件甚至拖得当事人都不耐烦了,不再找公安机关处理了,最后案件不了了之。在刑事案件的侦破中,尤其是取保候审案件,认为取保候审期限一年,时间充足,拖的现象更为突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对嫌疑人进行讯问,不对案件作进一步调查取证,以致强制措施期限到期,移送起诉仍证据不足。这种“拖”的做法违背了公安机关履行职责的原则和要求,表面上看似乎履行了职责,实质上却是不作为。二是“执法随意”。如:在办理刑事、治安案件中,对违法犯罪嫌疑人该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作劳教、治安处罚;该呈报劳动教养的作治安拘留、罚款处理;该给予治安处罚的作调解处理;该重处的轻处;该轻处的重处等。
  3、缺乏责任意识,不思为。有的民警不仅缺乏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而且缺乏敬业精神和勤政意识,工作上不求有功,但求无错,在执法中有的民警存在“不抱油桶不沾油”的思想,不是积极执法,而是消极应付,办理案件怕投诉,怕得罪人,怕扣分,畏难情绪大,凡事以为多做多错,少做少错,不做不错,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少一事不如无所事事。
  4、法律素质不高,乱作为。一些民警学习主动性不强,对应知应会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执法活动的方法、步骤、时限等一知半解,法律业务知识贫乏,导致在执法活动中不知悉自己应当履行的职责,在执法工作中出现乱作为的情形。如:有的民警在办案时,违法嫌疑人一进来,对违法嫌疑人乱许愿:“你讲完就没事了,就可以放你出去了”;有的民警在办理赌博案件时,对违法嫌疑人说:“你出多少钱,10万还是15万,把问题讲清楚就可以放你出去了”,有时甚至作假材料。这种我说了算,我就是法律,乱作为的现象,不仅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且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形象。
  三、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几点思考
  (一)转变执法观念,树立依法行政、依法办案的思想
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首要的问题是不断深化端正执法思想、执法观念,从根本上提高执法为民意识。具体要做到“三个树立”。即一是树立法律至上意识。每位执法民警都必须掌握本执法领域的相关法律知识,并能做到熟练运用;其次,在各项执法活动中,都能以“法律为准绳”、“对法律负责”作为执法民警的自觉行动。使每一起案件的办理、每一次行政许可、每一次管理活动,都能按法律要求经得起质证。二是树立证据意识。在办案过程中,公安执法主体必须强化证据意识,按照证据规格的要求,做到依法主动、及时、客观、全面、公正、细致地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并注重对证据的来源、真实性进行审查,使收集的各种证据之间能互相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坚决防止因取证不及时,造成拖案、积案;坚决防止因取证不客观、不全面、不公正而造成冤假错案。三是树立程序公正意识。程序法与实体法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实体的公正要通过程序的公正来实现,二者同等重要,在实际执法过程中,要坚决克服“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倾向和“只问结果,不要过程”的实用主义思想,转变重职权,轻人权的观念,以及重领导批示、重经验,而轻法律的观念,严格执行程序法,用程序法来保障实体法的顺利实施。
  (二)规范执法环节,推进公安执法规范化、法制化
  对公安机关的每一个执法行为、执法环节、执法措施制定明确、严密、标准、可操作性强的规定,使执法工作规范化、标准化、法制化、正规化。既解决“怎样为”的问题,又解决“不作为”的问题,当前应着力规范好“四个环节”。一要规范执法依据,使每一项执法活动都有充分、准确、具体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二要规范执法程序,使每个执法民警明确执法职责,减少执法工作的随意性和偏差。三要规范执法行为,使民警明确在执法活动中应该如何做,哪些应该做,哪些不应该做,并在具体工作中自觉遵守,逐步形成良好、规范的行为模式。四要规范执法责任,建立领导和民警的执法责任制度,确保执法办案质量。
  (三)坚持制度建设,以规范化建设带动公安工作的正规化
  针对公安执法工作实际和存在的问题,制定一系列执法的规范性文件和执法守则,如:执法责任制、案件评查考核制、案件办理终身制、案件审核把关制、办理案件主办科员制、一案一评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信访案件受理、移交、承办、督办、回复、执行责任制》等。从110接处警、现场取证等方面入手,严把执法“源头关”,从执法办案网上流转、网上审批、网上管理入手,严把“过程关”,从规范卷宗和涉案财物管理入手,严把执法“结案关”。以适应新的执法要求,必须有完善的执法制度,保证每一项执法活动有章可循、有规可依。在建章立制方面,必须把握三个原则:一是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原则。二是坚持权力与责任对等的原则。要从制度上约束执法的权力,实现权力与责任的统一。三是坚持贴近执法实际的原则。通过制度建设,将民警的所有执法行为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
  (四)强化执法管理,推进整体执法水平稳步提高
  公安机关的执法面宽、执法环节多,执法程序复杂。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才能保证公安机关的整体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如何才能保证公安机关的整体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这就需要建立一整套能够兼顾公平与效率的科学、系统、有效的执法管理体系。要在充分运用案件审核、执法检查、执法质量考评、责任追究等现有手段的基础上,变事后考评为全过程管理,变单一方式、间或性监督为全方位、逐一执法环节的监督,像企业管理生产和产品质量那样,对执法实行全流程、全过程管理,严把证据关、定性关、程序关、文书关,以保证每一起案件都合法、公正。此外,还要以执法办案和监督信息系统为平台,用信息化手段支撑,保证执法办案的管理,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效率。进一步拓宽执法管理的思想和视野,科学设置执法办案的工作标准以及相应的权力机制,防止权力滥用问题的发生。
  (五)坚持典型引路,扎实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
  多年工作的实践证明,典型引路具有形象、易学、示范引导的作用。要积极培养和推出本警种的执法规范化建设“执法标兵”和“优秀执法民警”,表彰先进,及时总结先进经验和有益做法,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做到以点带面,整体推进。通过抓典型、树标兵、立样板,让每个民警都有身边看得见、够得着的执法榜样和执法标杆。
  (六)完善公安执法监督制度,强化执法监督
  1、克服“三怕”,转变监督观念。当前不少民警甚至有些领导对执法监督工作存在“抽象重视、具体忽视”、“说起来坚决,做起来随意”的现象,存在“三怕”思想,即:怕监督查出问题影响政绩,怕问题曝光有损单位形象,怕监督力度大影响上下级关系。观念的偏差导致了执法监督工作弱化。对此,公安机关领导和民警要充分认识加强执法监督工作既是实现公安法制化的需要,也是适应社会民主法制发展的需要,更是促进依法治警的需要,切实转变领导和广大民警的思想观念,增强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
  2、抓住“三点”,增强监督实效。一是抓住公安工作的重点。主要包括各阶段的中心任务,刑事、治安案件的查破,各种行政事项的审批等。二是抓住群众反映的“热点”。这种“热点”往往是公安工作的薄弱点,应该成为执法监督的切入点。三是抓住执法监督的“盲点”。即平时在监督中容易忽视、难以监督、不敢监督、不愿监督而又易出问题的工作部位,如立案统计和“一把手”的执法情况等。
  3、坚持“六个结合”,丰富监督形式。一要坚持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要理顺公安内部执法监督工作关系,进一步落实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质量考评机制,落实公安行政复议、听证和国家赔偿制度。要健全外部监督机制,主要接受权力机关、检察机关、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二要坚持本单位监督与上级监督相结合。三是坚持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四是坚持表扬先进与追究责任相结合。五是坚持综合监督与专门监督相结合。六是坚持传统与创新相结合。如实行警务公开,开设多种投诉、举报渠道,实施计算机监督管理等。
  总之,基层公安机关肩负着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双重职能。只有坚持“严格、公正、文明”的执法理念和“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要求,在执法过程中做到法律定性适用准确、法律程序落实到位、法律手续依法实施,提升民警规范执法行为能力,才能真正做到严格、公正、文明、高效执法,维护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作者单位:沙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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