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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拆迁条例:公共决策征求意见方式还需改进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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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老秘 发表于 2010-12-27 19:07: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公文写作培训班
 半个月来,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到北京“治堵新政”以及卫生部征集是否在面粉中取消使用增白剂等,都引来公众热议。不过,有记者对比近期几件公开征求民意的事件发现,在征集手段、征集方式、反馈结果上存在差异。有的民意征集活动将网络排除在正规渠道之外、征集结果未得到反馈等。一些民众还担心征求意见过程中走过场。
    公众参与公共决策的讨论、商议,越来越多地走入我们的视野。公开征求民意是政府信息公开的深度发展形式,更是政府信息的深度披露,也折射出国家涉及群众利益事项的决策越来越民主化。但上述公共政策征集过程中反映出的征集结果未得到反馈、民众担心走过场等问题,实际也从一个侧面说明,目前对出台法规政策征求意见还有需要改进的地方。
    对如何征求公共决策意见的程序没有专门规定,给政府在自由裁量上留下很大空间。像现在的公共决策征求意见,绝大部分是在制定完成草案后,再向社会征求意见,很少将公开征求民意的方式用在草案制定之前。比如,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发布的“北京治堵意见”,以及很多部门法规的征求意见稿,都是有了草案之后再征求民意。
    显而易见,先制定好一个公共政策草案让公众参与讨论,与让公众讨论形成某种公共政策草案后,再继续深入地征求各方意见,这两种参与公共决策的方法可能形成完全不同的结果。给出一个确定的方案让公众讨论,那只是少数人关起门来做的方案,方案已经包含着某种明确的官方意图和利益取向,这时留给公众讨论的空间非常小,广大民众缺少更多的参与权、知情权与表达权,结果中民意的含量就不会高。
    同样,目前对于一些公共政策公开征求意见后,一些意见和建议的透明度不高:一是民众对公共政策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集中在哪几方面,哪些意见和建议具有建设性、可操作性、有效性等,并没有对外公布;二是民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依据什么原则采纳,采纳多少条等,也没有交代。要知道,公众并不满足于有公开渠道提出意见,更关注的,是相关部门对社会意见的态度。如果公共政策征求意见不能公开透明,就会丧失公共决策的立场。
    另外,公共政策征求意见不能将网络排除在正规渠道之外。要知道,互联网传播信息速度很快,内容广泛,它的最大价值在于人们可以轻松地表达民意。网上民意不仅有精英阶层言论,还包括其他各阶层的声音,而网民无论是“灌水”,还是“拍砖”,都凸显出互联网表达民意和制造舆论的优势。在人民日报创刊60周年之际,胡锦涛总书记兴致勃勃地同网友们在线交流时就表示:“通过互联网来了解民情、汇聚民智,也是一个重要的渠道。”
    因此,公共政策制定要广泛吸纳民意,平衡各方利益,提升公共决策的民意含金量,不仅需要开辟一个直接民主、程序民主的通道,让政策措施的出台建立在充分的专家评估和公众讨论的基础上,而且还应将征求公众意见贯穿法规政策制定的前、中、后三个阶段。事前公开听取建议,事中征求意见,事后做好反馈。即公共政策制定者和社会大众之间,要搭建起坚固的互动互信平台,把以人为本的理念真正贯穿到公共政策酝酿、制定、实施和完善的全过程,实实在在地问政于民。
 

精彩评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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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老秘 发表于 2010-12-27 19:07:48 | 显示全部楼层
 
公文写作百法例讲
  近期,国务院法制办再次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二次征求意见稿)》,引发人们关注和讨论。无论这个条例的内容怎样,至少这个再次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做法,是很值得称赞肯定的。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这些问题,一直是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问题,也是最容易引发纠纷和冲突的问题,当然,也是过去和当前发展的一个主要方面。忽略不得,轻视不得,简单不得。
    这次征求意见的规定中,房屋强拆的条文有些变化,值得关注和讨论。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房屋强拆的规定是: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从规定看,是行政强拆和司法强拆双轨制。但在实践中,就是行政强拆为主,或者几乎就是行政强拆。二次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是: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按照这个规定,行政强拆没有了,变成了完完全全的司法强拆。该怎么看待这个由行政强拆变为司法强拆的变化呢?我认为,这个变化意义不大,也不合适。
    由谁去拆迁被拆迁户的房子,这个问题的实际意义,其实没有是否强拆和如何规范强拆的意义大。
    是否一定要强制拆迁制度?这才是根本问题。但这个问题的回答却很纠结。没有强拆,就无法保障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速度与规模,也就是说城市化会受阻。有了强拆,就容易引发对抗和冲突,甚至是极端事件,以命相搏,社会稳定和谐堪忧。从政治原则上来讲,我们需要保留强拆,但更需要极其严格地规范强拆。需要在强拆与保护权益之间寻找合适的平衡点。换言之,法律上规定的强拆,不能也不应当成为事实上的常态。如果建设项目动辄就是强拆,似乎没有强拆就不能搞项目和城市建设了,长此以往,就会出问题。
    如何才能在强拆与权益保护之间取得一个平衡呢?那就是严格规范强拆,使强拆只是在极少数的情形下使用,使强拆不那么容易使用,使强拆的过程规范文明。这些问题,要得到解决,不仅仅是拆迁制度本身的问题,主要还是补偿标准问题。开发商和政府确定的补偿标准,与被拆迁户的心理预期标准差距过大分歧太多,这些差距和分歧在定方案、协商谈判过程中没有解决,带入拆迁阶段的量又过多,强拆无论如何规范都是暴力与冲突,更谈不上司法强拆还是行政强拆。所以,要想解决强拆问题,首先要解决补偿标准问题。我们在编制规划和拆迁补偿方案的时候,有一个方向是值得完善补充的,那就是引入被拆迁户参与决策的制度。就拆迁方案中的补偿标准问题,完全应该公开,而不是开发商或者政府关起门来做,此其一。其二,可以规定一个比例,被拆迁户不同意拆迁补偿方案的,政府就不批准拆迁补偿方案。这样,减少因为补偿标准差距分歧引发的大量对抗冲突,剩下的问题才是强拆。
    就强拆而言,我认为目前的司法强拆方案不合适,或者说需要改变。
    法院是“文官”不是“武官”,司法强拆,与司法的性质定位不符。过去,我们说公、检、法、司是专政机关,是掌握“刀把子”的暴力机器。所以才在1980年代和1990年代立法中规定了大量的司法强制执行的制度。但是,今天的司法,虽然还有这些性质,但只是其中一方面和一部分。司法尤其是法院的性质和定位,还有另外一个重要的方面,那就是裁判。法院在民事和行政方面,不是什么专政和暴力机器,而是解决纠纷的裁判机关。从这个意义上讲,法院在行政和民事纠纷中,是“文官”性质而不是“武官”性质的定位。让法院去强拆老百姓的房子,与法院的裁判者身份定位不符。
    从规范强拆的要求看,审查裁判与执行集于一身的制度,也是不合适的。法院强拆,肯定要对政府机关的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司法的判断。这是在行使裁判的功能。决定强拆后,还得由法院直接去强拆执行,这又是在行使执行的功能。把审查裁判的功能和强制执行的功能集于一身,不但不利于严格规范强拆,反而还会影响法院的公正形象,影响法院的公信力。所以,裁判权与执行权分离,便于监督控制,有利于提高法院的公信力和权威。因此,应当是法院对政府的申请进行审查裁判,如果法院裁判允许强拆的,还是应当由行政强拆来执行。
    从世界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制度看,由法院强拆执行的模式是没有的。由政府机关作出决定,并由政府机关强制执行的模式也是没有的。通常的做法是,裁判归一个机关(多是法院),强制执行归另外一个机关(行政机关)。审查裁判是非权,与强制执行权的分离,是主要的制度模式,不是合并这两个权力于一个机关,更不是也不应当是反其道而行之,让裁判者去执行,让执行者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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