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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工作] 老秘答有关发文机关和落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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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老秘 发表于 2011-10-25 07:32: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公文写作培训班
网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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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 g- j# v+ n1 I在给学生讲课的时候,一直强调的是“发文机关”在标题中出现了,落款处就要省略;标题中省略了则落款处必须有。这个说法正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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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M3 L  w, t: ?% {老秘观点:
& p% v- |- C* x8 g! l- V. D: C; ~- t8 Y; `
这个说法不正确。在一般情况下,公文标题中应当载明发文机关名称,以体现行文的庄重性和严肃性。但在某些特定条件下,视实际需要可以省略发文机关名称。主要是:有特定版头的公文,版头部分已经标明了发文机关名称;机关内部运转的公文,如果在落款处标明发文机关名称,那么在标题中即可省略;以领导者个人或以个人名义代表某机关的行文。对于落款而言,现行党的机关公文均要落款,而对行政公文来讲,单一机关制发的公文以及两个机关联合行文都不需落款,只需标识成文日期;只有当三个以上机关联合行文时,为防止出现空白印章,才需落款并可用简称。因此,标题及落款中的发文机关名称省略与否,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并非标题中有落款处就不能有,标题中省略了则落款处必须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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