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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工作] 求解关于联合行文与抄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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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老秘 发表于 2012-9-15 15:15: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公文写作培训班
网友问题:
; b/ |) N: t6 A0 z8 Z! E6 B; y  h8 `) M0 E7 C8 w3 K* ~) `+ c- S, q8 A
        今天我看到1份文件,觉得有问题,特向您请教。
+ N: f+ z. F8 i% X; v, ^      是省财政厅牵头、与省公安厅等10家单位的联合行文。
) S, d6 O- ?: s0 j# S, C      问题1:文件的主送机关是:省直各有关部门,从内容看,涉及到的就只有这10家发文单位。这不是自己给自己行文吗,没有什么意义啊? & B3 P4 W( B9 K  ?0 k
      问题2:在版记部分,对上级用的是“抄报”,平级用的是“抄送”。“抄报”的形式应该不妥吧?
1 V9 G) ^7 Y0 Z; H) S$ y; i2 Y( T" O& i
老秘观点:
* k: |% R# r4 F
; K% A7 j# b' m# u& `$ s(1)省财政厅牵头与省公安厅等10家单位的联合行文,内容涉及的就只有这10家发文单位,严格来讲是属于自己给自己行文。但问题在于不能过于苛求,关键要看这10家单位联合行文“是否确有必要”,是否“注重实效”,这是公文的一条重要行文规则。
# T! \* |/ J9 v* ~" @; @(2)关于“抄报”的提法,党的机关早从1996年、国家行政机关自1993年开始即已废弃不用。对于公文的抄送机关,不再区分上级、下级、平级,一律统称“抄送”。因此,此文版记部分使用“抄报”显属因循守旧,不合规范。 ; C4 k* q$ }, O/ ?, k2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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