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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嘴上fubai”入罪是典型的一“法”就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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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壁老头 发表于 2013-6-30 16:07: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公文写作培训班
“嘴上fubai”入罪是典型的一“法”就灵
南方日报评论员2012-2-1
法律不是用来针对那些行为细节的,“挥霍浪费罪”的建议针对的只是灰色fubai的表面现象,而关键是要深究行为发生的根源。要信仰法律,首先就要避免立法庸俗化、盲目化。
近日有媒体聚焦公款吃喝,其中一篇文章说:无论从法理讲还是从现实看,“嘴上fubai”都应尽早入罪,因为医治公款吃喝、公款消费的社会毒瘤,亟需入刑治罪这剂猛药。新年伊始,各种吃喝又开始新一轮轮回,媒体这一观点将官员“嘴上fubai”再次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今年是集中换届之年,在年初的中纪委十七届七次全会上,胡锦涛总书记在讲话中七次提到“纯洁性”一词,对保持党的纯洁性提出五方面要求,引发各方关注。而就在数月前,胡锦涛在建党九十周年纪念大会上的讲话中,亦曾警示党内存在四大风险。今年同样是中国反腐工作关键性的一年。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fubai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工作目标,到这一年要建成惩治和预防fubai体系基本框架,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初步建立,反腐倡廉法规制度比较健全,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基本形成。但事实上,贪腐问题一直是坊间民意沸腾的话题,而“三公”消费更是一笔糊涂账。虽然曾有人出来举证过每年公款吃喝的惊人数额,也曾有官方出来否认过,但是这些从来未被准确统计、完全公开过的公款吃喝数据,却是直接挑战了人们想象的极限,尤其是一些让人瞠目结舌的公款吃喝账单被不小心曝光之际。
与“嘴上fubai”都应尽早入罪的观点相似的是,两年前一位全国人大代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名为“关于遏制过度应酬、公款吃喝的建议”的提案,建议修改刑法设立“挥霍浪费罪”。尽管民意对“三公”消费有着强烈不满,尽管反腐攻坚之年压力重重,但是我们还是不得不反过头来反思,这个专治公款吃喝的“挥霍浪费罪”是不是良策?2009年10月,浙江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市一医院原院长公款吃喝认定为贪污犯罪,与其他犯罪行为一并处罚,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判决结果一公布,获得一片赞扬,此案例也被媒体称为“舟山案例”。尽管“舟山案例”在此后的两年多时间成为“绝唱”,但这也只是受限于“公款吃喝是违法行为还是违纪行为”这样的技术性问题。事实上,关于贪污罪的法律条款和党政机关关于廉洁从政和公务接待的规定早已具有遏制公款吃喝的功能,现实的问题是,不是立法立规不够多,而是缺少决心,认为一“法”就灵,把问题的解决完全寄托于立法。
缺少决心体现在现有监督机制的缺失和缺位,缺少让公众参与监督公款吃喝乃至监督贪腐的决心。而归根结底,决心正是“公开”二字。一项调查显示,92.4%的人认为有必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民间的呼声也越来越清晰响亮,但是这一制度始终以一步三回头的姿态在前进。当然这个制度注定不是一个无痛的制度,但纵观各国阳光法案的实施历史,实际上就是fubai官员不断落马、社会监督日益严密、政治伦理不断明晰的历史。这是我国法治完善和政治文明进步不可回避的议题。再看“三公”消费,这只是挥霍浪费的问题吗?不是。一是有关公款消费方面的财政预算不透明,二是有关公款消费方面的财政执行情况也不透明。这就需要建立现代的财政预算制度,真正改变行政管预算的尴尬局面。如果真正公开行政消费,那么一些人估计想挥霍浪费都找不着门。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曾荫权那本清廉的公款消费账本,自然得益于毫无保留的财政公开。
法律不是用来针对那些行为细节的,“挥霍浪费罪”的建议针对的只是灰色fubai的表面现象,而关键是要深究行为发生的根源,从源头上遏制此类现象的发生。要信仰法律,首先就要避免立法庸俗化、盲目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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