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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政策] 江苏省办公厅关于清理各类非法交易场所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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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20050910 发表于 2015-11-2 14:40: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公文写作培训班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
各类非法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5〕7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自2013年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结束以来,我省交易场所呈现了良好的发展态势,市场规范和自律意识进一步提高,市场风险得到有效化解。为巩固工作成果,充分发挥各类交易场所服务实体经济功能,现就开展全省非法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清理整顿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一些地区为推进权益和商品市场发展,陆续设立了各类交易场所。交易场所发展很快,交易内容和形式丰富多样,由于缺乏规范管理,交易场所设立和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问题日益突出。尤其是商品类交易场所具有特殊的金融属性和风险属性,涉及公众利益,专业性强,潜在风险高,直接关系到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目前我省个别交易场所出现一定投机和价格操纵行为,个别交易场所甚至发生管理人员侵吞客户资金、经营者卷款逃跑等问题,造成投资者投诉等涉众、涉稳事件。

开展此次非法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是在2013年清理整顿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防范金融风险,保护投资合法权益,净化要素市场发展环境,促进地方经济更加健康有序发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齐心协力做好清理整顿工作。


二、全面把握清理整顿范围
此次清理整顿的范围是指江苏省内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类交易的各类交易平台,包括省外交易场所在江苏省设立的分支机构,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除外。清理整顿对象不以交易场所的名称为界定标准,对于名称中虽未使用交易场所字样,但实际从事权益类、大宗商品和其他标准化合约交易的交易场所,一并列入清理整顿范围。清理整顿对象的具体表现包括: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交易场所。自《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下发以来,未经省金融办批准,在江苏省内擅自设立的各类交易场所。

(二)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自国发〔2011〕38号文件下发以来,未经省金融办批准,省内各类交易场所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以及省外交易场所在江苏省内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三)在省外注册但实际运营地在江苏省内的交易场所。部分交易场所为了逃避监管,采取省外注册、省内经营的形式,根据国发〔2011〕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文件精神,将该类交易场所列入清理整顿范畴。

(四)未经批准违规开展业务的交易场所。包括但不限于未经批准变更名称、注册资本金、营业地址及法定代表人;未经批准新增交易品种;未经批准进行股权变更、分立、合并等行为。


三、认真落实清理整顿工作安排

(一)排查甄别。各市要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对本地区的各类交易场所进行全方位摸底检查,重点摸查是否依法设立,交易品种、交易方式等是否违反规定等。摸查情况于8月10日前由各市汇总后报省金融办。

(二)现场检查。各地根据排查汇总情况,组织金融、工商、公安、商务、银监、人民银行等部门成立检查组,确定现场检查方案,并实施现场检查。此项工作于8月31日前完成,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省金融办。

(三)分类处置。省金融办根据各地排查、检查情况开展抽查验收,对违规交易场所进行分类处置,该关闭的坚决关闭,该整改的认真整改,该规范的切实规范。对于拒不整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或继续非法经营的交易场所,坚决予以关闭或取缔。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此项工作于9月30日前完成。

(四)巩固总结。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各市要认真总结经验,积极开展交易场所合规经营宣传活动及投资者教育活动,不定期开展交易场所现场检查,切实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


四、加快建立协清理整顿工作机制

各市要尽快明确牵头部门,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对辖区内各类交易场所进行集中清理整顿。针对各类交易场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维稳工作预案,妥善处理潜在风险,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此次清理整顿各项工作。对检查发现的非法交易场所,工商部门依法吊销其业务经营许可证;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对其网站及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进行处置;银监部门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停止违规交易场所的开户、托管、资金划转、信贷等金融服务;人民银行督促第三方支付平台依法终止为非法交易场所进行资金划转;证监部门依法对非法证券期货进行认定;涉嫌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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