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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发展民生经济 突出解决民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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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爱 发表于 2009-2-27 16:53: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公文写作培训班
●市人大财经委课题组


    大力发展民生经济、突出解决民生问题,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的方面。本文拟在调研的基础上,紧密结合我市实际,就当前民生问题中较为突出的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和建议。
困难与问题
  我市各级各部门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大力做好就业、劳动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加大力度解决民生问题,取得较好的成效,为保障社会安定、构建和谐社会作出了努力。但是通过调研,我们也感到在具体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1、就业压力仍在增大
     一是就业总量供大于求的矛盾仍然突出。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面临三股洪流汇集的压力,下岗失业人员,尤其是4050、4555下岗失业再就业困难群众的就业需求,大中专毕业生和军役复退军人及其家属安置需求,农业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就业需求,形成就业供大于求的矛盾,难于在短期内走出困境。二是就业结构性矛盾状况仍未缓解。就是工业化进程不断加快,生产企业对劳动力的素质要求不断提高与当前劳动者文化,技能素质偏低的矛盾仍然存在(我市就业人口中65%只有小学、初中文化水平)。由于上述原因,“就业难、招工亦难”困局仍然存在。
  2、社会保险水平仍然较低
  各项社会保险覆盖面还不够广,制度不完善,政策不统一,保险参保基数、缴费比例、支付标准不一致,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统筹层次低,造成参保人员待遇较低,特别是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退休金差距大的问题,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难等问题,目前尚未能彻底解决。
  3、劳动关系有效调处机制还不健全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签定率还不够高,工资分配制度不完善,劳动标准落实难,监察力量薄弱,完善劳动关系的利益协调、纠纷调处和监督执行机制的任务还很艰巨。
  4、城乡低保工作还存在不少困难
  一是基层低保工作机构不健全及经费困难。目前除低保专项工作外,新增了医疗救助,而工作机构和人员却没有增加,给各基层低保业务员带来不小的压力,尤其是现在乡镇民政办已与其它部门合并为社会事务办,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基层工作力量。大部分的基层低保工作者缺少办公经费,给低保的各项工作带来极大不便,严重影响了低保工作人员的活动范围和工作积极性,制约了调查力度和监督力度,妨碍了低保政策能真正落实到基层,也容易造成低保对象核查不到位,动态跟踪不及时等问题。二是各地配套资金不足,月人均补助水平偏低。3月份我城市低保月人均补助水平为69元,低于全省平均水平82元;农村低保人均月补助水平为33元,低于全省平均水平35元。三是低保对象收入界定难。我市虽明确了城乡低保标准,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各街道(乡镇)、居(村)对低保户的收入、生活等基本情况的统计工作相对滞后,不能完全参照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计出实际应该纳入低保范围的全面、准确、完整的数据,这就造成了有些家庭确实困难,需要纳入低保的而没有纳入,而有些家庭,其家庭经济收入已不在低保范围内的也纳入了低保。 
  5、“五保”供养出现新问题
  一是五保对象供养标准偏低。我市现行的五保供养标准普遍偏低,年平均供养标准1100元,低于全省平均的1500元,与新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的达到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标准还有一定差距。二是五保对象生病就医难。随着农村税费改革,原从“村提留或乡统筹”列支的五保供养经费调整为从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中支出,造成许多乡、村难以承受 “五保”对象的生活补助及医药费用。有些地方甚至借此摔掉包袱,只按全额低保金对五保户进行供养。三是敬老院设施简陋,集中供养率低。至今,仍有不少敬老院从未进行过维修,大多数敬老院的设施简陋,工作经费困难,管理服务水平低,五保户不愿入住,五保集中供养率较低。目前我市集中供养率为8.2%,略高于全省的6%,低于全国的20%。
     6、城乡医疗救助还须在探索中加以完善
     一是各项制度有待完善。医疗救助工作大多数在试点阶段,许多工作还处于探索过程,各县(市、区)实施办法、工作细则,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二是受益群众有限。由于受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条件制约,各试点县(市)救助规模、救助水平都较低,获得救助人数只是需救助对象的极少数。
  7、医疗难问题成为制约重点优抚工作的瓶颈
  一是医疗费垫付难。重点优抚对象患病需要住院时,需要先缴费,后住院。对于一些贫困的优抚对象,如何在就医过程中筹措到足够的医疗费,仍是一个“先决问题”。当医疗费用较高时,优抚对象们往往难以支付。这就造成优惠政策优抚对象无法享受。二是报销手续烦琐。三是报销门槛太高。全市2006年享受医疗补助报销计203人,报销医疗补助金额39.896万元,连同发放至个人180元门诊费,共发放医疗补助金157.976万元,全年共节余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基金234.18万元。从全市06年试行“五保障制度情况来看,报销的幅度还不够大,有的县(市、区)将报销门槛定的过高,导致医疗补助金发不出去。
对策与建议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课题调研组提出如下对策和建议。
  (一)关于就业再就业和失业保险工作
  1.进一步增加就业岗位,大力开辟就业渠道。保持经济增长速度,努力扩大内需、积极调整产业结构,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提高经济增长对就业的拉动能力;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拓展商贸、旅游、餐饮等服务领域的就业渠道,积极发展社区服务业,重点开发面向社区区民生活服务、机关后勤保障以及清洁、绿化、保安、交通协管等公益性岗位;鼓励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吸纳下岗失业人员。
  2.落实扶持政策,积极推动就业。对符合政策规定对象的,《再就业优惠证》做到应发尽发。对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给予减免税收和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所有各项行政事业收费。对商贸服务型企业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给予发放社保补贴。对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提供小额担保贷款。继续开展以援助“零就业家庭”活动为载体,重点突出建立信用社区、真情创业和小额担保贷款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对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实施“托底安置”。政府、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都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提供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实现消除“零就业家庭”。对城镇下岗失业人员,推行“真情创业”。对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实施“劳务派遣”。对特殊就业群体人员,开辟“绿色通道”。
  3.统筹城乡就业,实施“转移工程”。积极开展以“一户一就业”活动为载体,加快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实施政策支持,落实“四免三补”,把农民工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实行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就业信息服务,实施职业介绍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加强平台建设,提供优质服务,加强网络信息建设,将信息网络下延到乡镇,做到实进联网。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在全市推行“就业保障卡”制度,解决农民进城务工的软环境。创新工作机制,实现劳务输出县与铁路沿线等经济发达、用工需求量大的输入县对接,建立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与企业、工业园区对接,建立职业培训与劳务派遣对接。
  4.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要求,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失业保险基金征缴。建立事业保险缴费凭证制度和预警预测制度,加强失业调控。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基本生活和促进就业功能作用,在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的同时,有效地利用失业保险金促进就业的功能。
  (二)关于养老保险工作
  1.不断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确保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到养老金。要优化服务,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要在省上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未下达之前,继续向省上反映我市灵活就业人员的实际情况,争取实现省上下达的缴费基数能够基本符合灵活就业人员的要求,鼓励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的建立和接续。经办机构要不断强化工作措施,细化管理办法,增强管理能力,提高服务质量,设立专门的服务窗口和岗位,做到灵活就业人员随到、随交、随记帐、随办转移。在做好原有参保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管理的基础上,建立健全适合灵活就业人员特点的社会保险管理办法,分类指导、灵活推进。要完善政策,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下的参保缴费行为。要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经办机构要根据不同行业、不同人群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参加社会保险。在缴费基数、费率、转移、待遇等方面给予灵活政策。符合城镇职工参保条件的按城镇职工参保,享受城镇职工待遇;属于不稳定、流动性大的人员按灵活就业人员或农民工参保条件,享受相应的待遇,促使派遣员工全部参加社会保险。
  2.适应新形势、新情况,不断探索不同群体参加社保问题。一是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参保问题。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积极向省上反映问题,争取出台的政策能够最大限度地帮助这部分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中央的精神主要是对大龄、老龄被征地农民,重点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凡符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组织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其余被征地农民组织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有关工作的具体经办。二是要加快建立完善与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工资分配、体制改革相配套的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在保证原机关事业单位参保的老人、中人待遇的基础上,缩小机关事业单位新人与企业养老金的差距。针对事业单位改革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提出机关事业单位完善政策的办法。三是要积极探索完善与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要配合新农村建设,在搞好试点的基础上,积极探索“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能够与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抓好重点村、镇和重点对象的养老保险工作。
  3.加强监管,认真落实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计划”。认真落实全省全市基金监督工作会议精神,督促基金经办机构开展好各险种基金的自查和整改工作。要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控制度建设。按照《关于开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内部控制检查的通知》要求,加强四个经办机构五个险种的内部审计与控制制度建设,规范业务流程,强化权力制约和责任追究制度,提高管理水平,有效控制基金管理的风险。要认真贯彻《福建省基本养老保险费代收代缴窗口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协调处理好社保经办机构与就业中心缴费窗口的关系,确保窗口缴费在当年12月25日前向地税机关结清,确保基金收入过渡户年末零余额,确保基金安全。要实现企业年金向市场化过渡,各社保经办机构年底前要退出年金管理经办。我市现有6家社保经办机构在经办企业年金管理,都是原先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应加快着手研究退出的办法。
  (三)关于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工作
  1、突出重点,继续扩大参保面。持续不断推进扩大覆盖面是社会保险中一项重中之重的工作任务。要下气力解决非公企业参保率的问题,一方面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另一方面要运用劳动保障监察和法律等手段,促进他们参保。同时大力推进农民工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健全完善生育保险制度,拓宽生育保险覆盖面。深化实施“平安计划”,依法大力推进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高的建筑、矿山等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今年重点要努力在建筑行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上有较大的进展,并启动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努力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
  2、适应形势,加强探索、推进创新。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大病保险制度,积极稳妥地探索建立面向全体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制度,认真抓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扩大全市医疗保险联网范围,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管理,提高医疗保险服务管理水平。推进社区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体系建设,扩大社区医疗机构定点范围。依法规范、改进、简化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支付程序;努力解决“老工伤”人员待遇问题,积极探索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工作;加强各级工伤保险机构建设,推动设立工伤保险行政机构。深化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研究探索生育专用与医疗费用同步管理办法。
  3、强化管理,确保基金安全。进一步牢固树立社会保险基金是“生命线、高压线、标志线”思想,强化责任意识,切实将社会保险基金和企业年金基金纳入财政专户规范管理,同时建立企业年金退出机制,实现年金基金市场化规范运营。建立健全社保基金要情报告、内部控制、监督管理等一系列长效机制,加强规范化管理。抓好达标社区建设,健全街道(乡镇)、社区服务平台,争取全市社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基本达标,进一步夯实社会化管理服务平台基础,不断创新、拓展和提高管理服务方式、内容和质量,做到重心下移、服务前移,真正实现退休人员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让他们共享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成果。
  (四)关于城乡低保、医疗救助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1、进一步健全城乡低保制度。一是规范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做好适当提高城市低保对象补助水平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实施严格的补差保障,对有一定就业条件的低保对象,促进其再就业,进一步推进低保制度和就业政策的合理衔接。加强分类施保工作,提高低保金使用的科学性。同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建立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根据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变动,适时调整城市低保标准。农村低保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做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积极做好农村提标工作,督促各县(市、区)资金配套到位,合理控制保障面。二是督促各地低保资金配套到位。采取措施坚持做好低保金财政预算,防止列支不足、列而不支的现象。同时继续完善资金的管理、发放、监督等各项制度,保障资金的落实到位。三是制定适合的家庭收入调查机制。根据现行家庭收入界定难问题,应尽快制定出一套相对适合的家庭收入调查机制。统一制定家庭收入计算办法及指标解释,防止偏严、偏宽和各地标准不一的现象,以强化动态管理,严把审核关。四是加快基层队伍和信息化建设。要健全基层低保工作机构,并额定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提高基层工作人员的待遇,调动基层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热情;各地应加大财政投入,加快低保信息化建设,提升农村低保工作质量和管理水平。
  2、进一步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一是完善五保供养机制。贯彻落实新《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切实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和机构管理服务水平,做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各县(市、区)应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出台农村五保供养实施方案。二是强化资金筹集管理机制,建立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进一步建立五保资金支出及自然增长机制,加大地方财政投入力度,将五保供养经费列入各地财政预算,逐步建立五保供养标准随着经济发展与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适时调整的自然增长机制。三是逐步提高集中供养率。按照民政部《关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原则上一个乡镇应建立一所规模适中、基本满足当地实际需要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要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或资助农村敬老院建设。
  3、建立健全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一是全面覆盖。总结试点县(市) 经验,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扩大医疗救助的覆盖面,适当降低救助门槛,积极推动我市农村医疗救助工作健康有序开展。二要规范管理。把好救助对象关,把好救助程序关,把好分类救助关,积极探索建立医前、医中、医后不同过程的分类救助方式。三是整合资源。进一步建立政府主导、部门配合、民政牵头的医疗救助工作机制,拓展救助资源,引导全社会力量关注、参与这一爱心工程。加强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督促配套资金到位,实行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合理有效使用,切实缓解城乡贫困群众的医疗困难,提高医疗救助水平。
  4、加大解决重点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的力度。一是构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的基本原则。构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必须着眼于广大优抚对象这个大群体,让全部优抚对象整体受益。在具体对象的保障方式和程度上,应根据不同类别优抚对象而有所不同,即这项制度在不同对象身上表现形式和保障力度应因对象而异,不能搞“一体化,一刀切”,更不能在保障力度上吃大锅饭,搞平均主义。二是建立具有统一协调功能的管理机构,简化报销手段,方便优抚对象。从制度上着手,建立一个由民政、劳动、卫生、财政等部门组成的,具有统一协调功能的面向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报销机构,综合协调各方面的工作。三是进一步完善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保障制度,建立“五位一体”的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保障体系。将农村优抚对象和农村革命“五老”人员全部纳入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予以保障;将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全部纳入城乡困难家庭医疗救助范围,给予保障;全市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实行医疗补助办法,在递次实行“合作医疗”和“城乡困难家庭医疗救助”的办法保障后,兑现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的有关政策、规定;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把所有城乡1-6级的革命残疾军人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按规定实行医疗费用实报实销。
课题指导:杨光祺
课题负责:邓应红   林起棉   陈世兴
课题成员:苏玉振   王昌发   林腾升
 马昌星   蒋永奇   童文彦
 王周海   丁修芹   朱建鹰等
    (责任编辑:陈   真)

 

精彩评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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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d7821673 发表于 2009-2-27 16:53:19 | 显示全部楼层
 
公文写作百法例讲
说这么多干什么 灌啦
 
abcd7821673 发表于 2009-2-27 16:53:32 | 显示全部楼层
 
老秘网虚拟稿费
水 不是这样灌地
 
溪明老秘 发表于 2009-2-27 16:53:4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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