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请示和报告是两种经常使用的公文文种,在工作的运用中很容易混淆。它们同为上行文,但有更多的不同之处。我们不仅仅要认识到请示和报告的相同相似之处,更要看到二者的区别,以便在公务活动中正确使用它们。 关键词: 请示 报告 不同之处 请示和报告是两种常用的公文文种,在实际的工作运用中很容易混淆。为了更科学规范、准确地处理公务,我们有必要将请示和报告加以区分。 报告和请示同是上行文,二者都有固定的程序格式。如行文都是由文头、主体、文尾三部分组成,行款有约定俗成性(标题、发文字号、主送机关、成文日期、印章等都约定俗成,不可或缺)。另外,公文的语言都具有明晰、准确、简朴、庄重的特点,恰当使用公文特定专用语,等等。 除此之外,报告与请示也有诸多的不同之处,我们应该认真区分。 一、报告不需要批复,请示必须有批复 请示是为解决具体问题,“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因此必须有批复,以便指示或批准下级机关的公务行动。比如某区教育局向某区政府上报一个请示:《关于申请奖励基金的请示》,在请示内容中拟出了某教育局申请奖励基金的数额,那么某区政府在收到这个请示之后,就必须针对请示中间提到的奖励基金的数额作一个明确的批复:是同意请示内容还是不同意请示内容,或者是部分同意请示内容,应有明确的态度。而报告一般不需要批复。在2001年1月1日实施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规定报告可以“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以此看来,报告主要是“反映情况”、“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所以,报告一般情况是不需要批复的。但是,从内容上说,报告在汇报工作时候可以提出工作建议。所以,还有一类报告,也就是提出工作建议的报告分为呈报性建议报告和呈转性建议报告。呈报性建议报告常以陈述存在问题为主,而呈转性建议报告多以具体意见为主,一个机关就某一全局性的问题提出自己的解决措施,但是又囿于自己职权的限制必须请求上级机关批转其他地区或部门贯彻执行。这样的报告对于上级机关来说,不论是请示还是“提出意见或建议类报告”,只要是办理公务需要批转、转发的,都要给予批转、转发。所以,批转、转发请示是应该的,批转、转发“提出意见或建议类报告”也是普遍存在的。仅就这一点来说,二者是相似的。 需格外注意的是,请示是要求上级指示或者批准,而呈转类建议报告则切忌要求上级指示或者批准、批转,虽然是呈转类建议报告,但它更多地承担的还是提供可供参考的措施、方案、方法、建议和意见等,它的职能还是仅供上级参考。所以,与此相对应的,请示在进行批复的时候,是针对主送单位而下的批复;而上级单位针对呈转类建议报告的批复则不一定仅仅是针对主送单位而下的批复,而多把报告的相关内容呈转给适用报告内容的相关地区或者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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