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是公文写作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公文标题拟定的是否规范,直接影响公文内容的表达和公务的办理,因此标题拟定至关重要,一定要严肃认真,力争做到准确、简要、完整。但是,由于诸多原因,公文标题的拟定仍然存在着不规范的现象,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个弊病。 弊病之一:标题要素不全面 公文标题,一般应具备“三要素”,即发文机关名称、事由、文种,以标明由谁发文、为什么发文和用什么文种发文。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三章第十条第六款作出明确规定:“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并准确标明公文种类。”这就规定了公文标题由发文机关、事由(主要内容)和文种三部分构成。如,《国务院关于颁发〈会计人员职权条例〉的通知》中的“国务院”,就是发文机关名称;“关于颁发〈会计人员职权条例〉的”这一介词结构所形成的词组,是文件内容;“通知”则是文件名称。标题中的三个要素是紧密地连在一起说明一个完整意思的,即什么机关关于什么问题的什么文件。当然,特殊情况下,也可省略标题中的一至两个要素,但不可随意省略,如果忽略了这一点,往往会给工作带来麻烦。有的标题省略了发文机关,如《关于半年来工作情况的报告》,上级接到这份文件后,要等看完了才知道文件是哪个机关发出的,既不庄重,又不严肃,更不利于公文运转和办理。有的标题则省略了事由,如《××县教育局决定》,由于事由省略,受文者看不出标题反映的主要内容、事项和基本观点,不利于学习、贯彻、领会、落实文件精神。除一些非常重要的、极其简短的通知、通告和特殊机关发出的特定公文外(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司法部门发出的国务院“公告”、“主席令”、“布告”等),一般情况下不得省略事由。文种也不能省略,省略文种往往使受文者不得要领,失去公文的严肃性。如《××学校2009年度教学工作报告》,如果这个标题省略了“报告”这一文种,就不是一篇报告性公文了,也就不能引起上级的重视,作出相应的决策。 弊病之二:事由归纳不准确 “事由”是公文标题的核心,标题的好与不好主要看事由写的是否准确、清楚。如果事由准确、清楚,人们一看标题就知道某个机关是关于什么问题发出的文件,于是收文人员就可以很快地进行分类登记和处理,事后查找起来也比较容易。否则,就会给有关人员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乃至发生误解,误人误事。造成事由不准确的有四种情况:一是事由与标题不相符。如《××局关于××河流改造的请示》,从题意上看,是请示开展改造河流,而此文实际上是请求上级给予解决“治河经费”的请示。这个发文机关提出的事由与标题不相符,使请示事项而不能到办理。这个标题可改写为《××局关于要求解决××河流治理经费的请示》。二是题大义小。如《关于企业技术、人才开发的若干规定》,而文件内容中就如何进行技术、人才两项开发,却未作具体规定,标题“帽子”太大,使题文不完全相符。三是缺少必要的限制词语,造成事由笼统不具体。如《××市关于严重违反城市管理的通知》,因为从标题看就是通知大家都来严重违反城市管理,而看不出是禁止违反城市管理的意思。这个标题省略了限制性词语,造成了原则性的错误,实际上这个标题应改为《××市关于禁止严重违反城市管理的通知》。又如《××县人民政府关于粮食问题的通知》,其中就缺少“价格”、“收购”等词语来限制中心词“问题”,造成事由过于笼统不具体、不清楚,不能准确反映表达公文的主要内容。四是事由太�唆,造成标题不简要。如《××关于招收退休退职职工子女就业,进行合理安排,确保社会稳定的通知》,这个标题�里�唆,很不醒目。如果把它修改为《××关于妥善安排退休退职职工子女就业的通知》或《××关于妥善安排退休退职职工子女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就既准确又简要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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