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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文写作中公文标题拟定弊病例谈

摘要: 公文标题的拟定直接影响公文内容的表达和公务的办理,对公文效能的发挥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公文标题拟定存在标题要素不全面、事由归纳不准确、文种运用不适当、标点使用不妥贴等诸多弊病。
文稿修改演播室



  弊病之三:文种运用不适当
  文种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公文的种类。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的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命令(令);(二)决定;(三)公告:(四)通告;(五)通知;(六)通报:(七)议案;(八)报告;(九)请示;(十)批复;(十一)意见:(十二)函;(十三)会议纪要。除此之外,均不可直接用来行文。这些文种在内容和写作上,都有各自不同的要求,不能混用、错用。在某些机关中,有的人把两个文种混合使用在一个标题里,造成公文标题错误。如《××局关于解决废水污染问题的请示报告》,“请示”和“报告”是两个不同的文种,混在一起会让人分不清到底是“请示”还是“报告”,不好处理。要根据实际情况,该用“请示”的就用请示,该用“报告”的就用报告。又如《××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建立××幼儿园给县教育局的批复函》,这个标题把“批复”和“函”两种文种混合使用了。“批复”和“函”都具有答复的性质,但使用上有区别: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用“批复”,向平行或不相隶属的机关答复问题用“函”。标题中的××县人民政府是该县教育局的上级机关,所以标题文种应是批复。文种是用以表明公文的性质和要求的,一份文件只能用一个文种,两种文种混用显然是不规范的。另外不能错用文种。拟制公文标题时,应根据具体内容选择相应的文种。可有些机关因搞不清楚有关文种的含义,结果该用请示的用了报告,该用报告的又用了请示。如《××企业关于增加职工津贴的报告》,从标题和文件全文来看,此文件反映的是增加津贴,请求上级批准,不是报告所限定的内容。“请示”和“报告”是有严格区别的:“请示”是办件,是需要批复的;“报告”是阅件,不需要批复。如果错将“请示”用成了“报告”,就会导致自己请示的事项得不到及时答复或得不到答复,从而影响了事情的办理。除了不能混用、错用文种外,也不能由自己编造文种。公文种类是法定的,只有十三种,不能随心所欲编造文种。如《关于调整奖金津贴的补充说明》,这里的“补充说明”不应作为文种使用,这个标题可修定为《××发文机关关于调整奖金津贴的补充说明的通知》。还有人把“安排”、“要点”、“细则”、“解释”、“办法”、“总结”、“计划”这些既不是公文文种又不是应用文体种类的东西常常作为公文文种直接行文,这显然是错误的。
  弊病之四:标点使用不妥贴
  标点确切也很重要。在标题较长或标题中有几层意思的时候,往往运用标点分清层次或类别,但标点必须运用得确切,不能给人误解。比如《关于召开全县中、小学书记、校长会议的通知》标题中的顿号用得就不够确切。虽然召开的是中、小学书记和校长的会议,但是标题中的标点标明的意思是:“中”是一个概念,“小学书记”是一个概念,“校长”又是一个概念,县里召开的好像是这三方面人员的会议。如果把这个文件标题修改为《关于召开全县中、小学校的书记、校长会议的通知》就比较确切了。
  拟定好公文标题的关键,在于正确地把握出公文的主要内容,力争做到要素完整、归纳准确、文字严密、内容简要。只要我们掌握了规律,克服拟定过程中存在着的一些弊病,就可以拟定出符合要求的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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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2012-8-29 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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