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协商会签, 合理合法行政机关公文有两个最基本的要求, 一是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是行政机关拟制的公文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必须有相关职能部门的会签意见, 这也是确保公文质量和执行力的手段之一。做好公文协商会签工作是转变党政机关工作职能和方式的重要体现,也是提高行政效能的重要措施之一。《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26 条明确要求草拟公文时,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要主动协商会签, 特别强调公文主办部门负责人必要时要出面协调; 如协商后仍未取得一致意见, 在向上级机关行文时要说明协商情况, 列明各方意见及理据, 请上级机关协调解决; 部门之间和相关职能部门未协商一致时,不能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有权责令纠正或撤销。在公文审核中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 有的部门认为, 部门有不同意见, 只要上级机关发了文件,涉及的职能部门就会遵照执行。其实不然,实际工作中,由于某些公文事前没有征求涉及职能部门的意见,公文的执行力就会大打折扣,甚至出现无法落实的现象。有的公文内容涉及相关部门职责,但是个别部门不与相关部门协商会签,而直接去掉需要会签的内容, 草草应付, 形成“以文件落实文件”的现象。有的部门把发多少个文件作为衡量工作成绩大小的尺度,至于对推动工作能够起到多大的作用就不管了, 形成事实上的文牍主义, 不仅影响了机关的工作效率,而且在某种程度上也是造成“文山”的主要原因之一。拟制公文时要熟悉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防止公文中有违背法律法规、国家方针政策和超越政府权限的内容。现实生活中,由于个别行政机关在公文审核时把关不严,管了许多不该管的事情,公文中出现了一些以行政命令干预市场经济活动和以权代法等滥用行政权力的问题, 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公信力, 损害了党政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关系。总之,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只有努力把握公文的写作特点,并积极实践应用, 才能体现公文的实用性、指导性和权威性,发挥其在管理政务和社会事务中应有的作用。 |
说点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