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要成立相应机构,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每个村组进行地毯式排查治理,重点打击非法小煤窑、小砖厂、非煤小矿山企业和小作坊,整治所有企业的劳动用工秩序。 (三)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企业要切实负起监督检查的责任,对各类企业,尤其是小煤窑、小砖厂、非煤小矿山企业和小作坊要加强监督管理。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合力,通过采取联合执法的形式,认真抓好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各项工作的落实。 1、劳动保障部门要依照《劳动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检查力度。对合法开办企业已经录用的人员,要依法监督企业实行用工备案制度,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对工资支付、工作时间和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履行劳动合同的事项依法进行监督。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企业,要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要责令停产整顿。 2、公安机关要加大对企业外来流动人口的管理,依法查处打骂体罚职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拐卖人口等违法犯罪活动。公安派出所要加强监督执法和排查工作,对所有用工人员要依法办理《暂住证》;一旦发现企业存在打骂体罚员工、限制人身自由、拐卖人口、强迫劳动以及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除从重、从快依法处理外,还要提请县人民政府对企业实施永久性关闭,没收财产,恢复地貌。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强化乡镇基层工商所职能,发现未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组织生产的企业尤其是非法开办的小煤窑、非煤小矿山、小砖厂、小作坊要坚决依法取缔。同时做好农民工工资清算和支付工作。对营业执照过期或未通过年检的企业,要采取措施,纠正其违法经营行为。 4、工会组织要依法监督企业劳动用工情况,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要依照《工会法》的规定,在合法经营的企业及小煤窑、非煤小矿山、小砖厂、小作坊积极帮助建立健全工会组织。 5、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要立即清理、掌握本行政区域所有企业的基本情况。在进行督促检查工作中,发现违法生产的企业及小煤窑、非煤小矿山、小砖厂、小作坊存在非法用工行为的,要及时纠正,并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6、对关闭非法企业及小煤窑、非煤小矿山、小砖厂、小作坊需支付拖欠劳动者工资及遣散人员支出等费用,从小煤窑、非煤小矿山、小砖厂、小作坊财产拍卖和非法业主个人财产拍卖中扣除。 7、安排 |
说点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