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看行文关系。公文按行文关系来划分,可以分为下行文、平行文、上行文。诸如请求与函的使用问题,两者都可以用于请求批准事项。一些人认为请求批准事项都可运用请示行文,这有利于问题的解决。但是事实并非如此,函和请示的行文关系是完全不同的。请示用于具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机关之间的行文,函则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的行文,所以从表面上看向有关机关请求批准事项应该用请示,但是在工作中,并不是所有的请求性公文都应采用请示。如果是向不相隶属的职能部门行文,请求批准事项,就应该采用函这一文种。通过此例的分析,我们从中不难得出如下启示:在公文文种的选择上,我们有时由于过于重视语态的谦恭而错选了文种,反而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因此搞清楚与受文机关间的行文关系是正确选择文种必不可少的一步。 。 四看发文机关权限。公文文种的选择与发文机关的权限密切相关 ,文种的选择必须在其权限范围内,超越权限发文显然是不妥当的。在党政机关公文中,不少公文文种是要有相应权限的机关才能使用。秘书人员在行文时要注意自己所在机关的权限,如果选择的文种超出了机关的权限,将被认为是极不规范的。不少文秘工作者在日常工作中忽视了这一点,在行文时滥用公告、命令等文种。公告的使用机关须是省部级以上的高级领导机关或授权的专门机关。同样对命令也有相关的规定。比如行政令,其使用机关是县级以上的行政领导机关及领导人或某些负有特殊使命的机关。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停水、停电、道路维护等方面问题,一些单位既不考虑公文的内容,也不考虑其机关本身的权限,盲目滥用公告,而忽视了采用通知、通告等文体。这从根本上说,还是发文者没有认清楚、弄明白各类文种的适用范围。因此从这一点来说,我们只有了解各类文种对发文机关权限的要求,才有可能选择出恰当规范的文种。作者:丁欣雨 来源:应用写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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