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谈一谈我个人对公文写作的几点体会,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把握好公文写作的三个要求 古人对说话写文章,有三个要求,那就是要“有物、有序、有文”。我们的公文写作也是如此。 先说“有物”。“有物”,就是要有内容。公文内容,主要是指,观点正确,提法妥当,情况真实可靠,数字准确无误,措施要求符合实际、切实可行。要做到言之“有物”,其前提是懂事明理。《红楼梦》上有一个对联:“世事洞明皆学问,人情练达即文章”。过去对这话,大家持批判的态度,认为这是世故油滑。其实,能够做到世事洞明、人情练达,是一种很高的境界,也是写好文章的重要前提。一个凡事稀里糊涂的人肯定写不好公文。对于文秘人员来说,就必须加强政治理论、文秘知识和经济、建设、财税、金融、教育、卫生等业务的学习,努力做到“肚里有”。同时,要加强调查研究,了解社情民意,增强对各项工作的感性认识,尽可能多地占有材料。现在有一种认识误区,认为业务是主管部门的事,我们只要从文字和格式上把关即可。其实,形式是为内容服务的,在不了解内容的情况下把关文字,很难弄清文字的准确、妥当、贴切与否。目前,很多部门单位的材料根本就拿不上个,很多时候,无法执行部门代拟稿制度,我们必须亲自动手起草初稿,这就要求我们更应该尽可能多地掌握业务知识。 再说“有序”。“有序”就是要有条理、有规范,语言符合逻辑,行文符合格式要求。公文文种可分为法律性公文、法规性公文、通用规范性公文、专用规范性公文、非规范性公文等几大类。其中,法律性公文包括宪法、国际法、普通法;法规性公文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通用规范性公文包括决定、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命令(令)、决议、议案、指示、公报、公告、通告、条例、规定;专用规范性公文包括专用司法类公文、专用经济类公文、任免类文书、议案、提案、建议、说明;非规范性公文包括调查报告、工作计划类公文、工作总结类公文、讲话稿类、简报信息类公文、书信类公文、其他类公文等。对于这些公文文种,特别是和我们密切相关的通用规范性公文、专用规范性公文、非规范性公文文种,我们都要明确它们的定义和格式特点,清楚什么情况下用什么文种,努力做到了然于胸、运用自如。例如,请示和汇报两种文种,过去是不分的,如“关于××问题的请示报告”,是请示呢,还是报告呢?含混不清,致使行文混乱,容易引发扯皮,影响工作效率。2000年发布的新《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调整了“报告”的适用范围,修订删去了“报告”使用范围中的可以“提出意见或者建议”,这样把报告文种彻底变成了一个纯粹的上报阅件。那么,报告与请示两者之间的区别是什么呢?一是从公文处理上讲,报告与请示的最大区别是,报告属阅件,请示属办件;报告一般不需要办理、回复,请示则应办理、批复,要有回音。二是从功能上讲,报告主要是向上级机关汇报情况、反映问题,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请示则主要是请求上级机关给予指示、批准。三是从内容上讲,报告的内容比较广泛,涉及的面可大可小,篇幅可长可短,形式也比较多样。请示则不同,内容比较单一,一文一事,基本结构就是事由、请示事项两部分,篇幅一般都不长。四是在行文格式上,报告比请示较少限制。请示件原则只准报送一个主送机关,报告则无此严格规定;联合报告比较多见,联合请示则较少见;请示的结束语一般比较规范,如“当否,请批复”等,报告的结束则多种多样,无一定规定。五是报告和请示的共同点是,都是上行文,受文单位必须是上级机关。 最后说“有文”。最后说“有文”,并不是说“有文”不重要。公文写作做到了“有文”,是一个很高的水平了。孔子说:“言以足志,文以足言”,“言之无文,行而不远”。意思是,言语用来表达意愿,文采用来完备语言。如果没有文采,文章不会流传很远。大家也许有一个印象,就是好像写公文不需要什么文采,只要把事情交待清楚就行了。其实不然。关于这一点,尤其是体现在写讲话稿中。有的人写的讲话稿,就干干巴巴,既不顺口,也表述不清楚。而有的讲话稿就写得娓娓道来,感人肺腑。如李瑞环同志在告别政坛上的讲话《让时光给我们留下美好的回忆》就是典型的例子。在行文中,恰如其分地运用一些诸如排比、对仗等修辞方法和长句、短句、反问等句式,会增强语言表现力,达到更好的效果。如耿书记在中共兰山区第十三届一次全委会议上的讲话《实实在在谋发展,扎扎实实创大业》就是很好的典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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