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市财政局、县政府办的有关规定,结合县财政局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文是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财政局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分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四条 局办公室主管局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全县财政系统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五条 各股室、局属各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公文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公文种类第六章 行政公文种类主要有: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我局常用的公文种类有: (一) 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人事任免。 (二) 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三) 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以及按照制度规定,审查、认定同级或下级机关报送的资金、财务计划或预、决算年报等。 (四) 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的询问。 (五) 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六) 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七) 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八) 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九) 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十)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七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印发份数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 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绝密、机密、秘密)保密期限,具体写法为“密级和保密期限”。绝密、机密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二) 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 (三) 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四) 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五) 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六) 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七) 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八) 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后,成文日期之前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草拟公文时,应当将附件顺序和名称填写在文件稿纸的“附件”栏内。 (九) 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 (十) 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一)会议通过的文件,应在标题之下正文之上注明会议名称和通过日期。(十二) 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 (十三) 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一份公文的主题词不得超过6人。报送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的公文,必须在《陕西省人民政府公文主题词表》的范围内标引主题词,首先标类别词“财政”;报送市财政局的公文,必须在《财政系统公文主题词表》的范围内标引主题词,首先标“柞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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