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 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内容的其他机关。填写抄送机关时,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第八条 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九条 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十一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第十二条 依据县财政局职权,可以与其他部门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如果确需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应当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与县政府同部门、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第十四条 属于县财政局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县财政局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须经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政府授权或同意,可以由县财政局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县政府授权”或“经县政府同意”。 第十五条 除县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上报的“请示”、“意见”和“报告”,不得直接报送领导人,一律报县政府(政府办公室)。 第十六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 “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未与有关部门协商或协商意见不一致时,不得向下行文。 第十八条 县财政局内设股室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一文。第十九条 确需对外正式行文,应按以下程序办理:以局名义上报县委、县政府、县人大、县政协、县纪委和市财政局的请示、报告以及其他综合性材料,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挂“柞财办”文号;本局制发的制度、办法、决定、通报,挂“柞财办”文号;以局名义向县委、县政府、县人大、县政协、县纪委办公室的正式发文,挂“柞财办字”文号;各股室上报市财政的单项业务性文件,与县级其他部门商洽工作,批复部门财务计划和预算报告,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拨付资金,挂“柞财办X”文号。以上发文均套用“柞水县财政局文件”。各股室非正式文以函的形式印发,挂“柞财办X函”文号,套用“柞水县财政局文件”。第二十条 局属单位不得以县财政局名义对外行文;因工作需要确需对外行文的,须经局领导批准,使用局办公室或相关股室的发文字号。第二十一条 向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县政府办公室。第五章 发文办理 第二十二条 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第二十三条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 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 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 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 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五) 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六) 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七) 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 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九) 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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