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本局主办的公文,如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行文;如有分歧,应列明各方理据并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县政府协调或裁定。 第二十五条 局内各股室在办文中要加强协调,凡业务涉及其他股室的,主办股室应主动与有关股室协商,列明各方理据并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局领导裁定。 第二十六条 凡以县财政局名义制作的公文,涉及各股室业务工作由股室起草,各股室负责人应认真审核把关。审核的重点是:是否需要行文,行文方式是不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等。 以“柞水县财政局文件”印发的公文,必须行经各股室负责人审核后送局办公室认真把关,由股室分管领导签发;涉及全局性重大事项的公文,由局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局长签发;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复审。 第二十七条 以县财政局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各股室按本办法规定将草稿送文印室印制。文印室应按照公文缓急程度安排印制,一般情况下,特急件半个工作日内,急件1个工作日内,一般文件2个工作日内印出。凡有时限要求的公文应按要求时限确保印出。第二十八条 本局印发的公文,一律由各股室公文经办人负责校对,由办公室集中统一登记、发送。第二十九条 县财政局印章由局办公室设专人保管和使用。对外启用必须经局领导签字同意,并实行登记。第六章 收文办理 第三十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局机关收文统一由局办公室承办,各股室收到的公文及时送局办公室统一签收、登记。 第三十一条 需要办理的公文,由局办公室及时交有关股室办理。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办理的,应当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单位。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具体要求是: (一)重要公文,由局办公室呈送局领导阅批后分送有关股室办理。 (二)一般业务性公文、资料等均按业务归属由局办公室直接分送各有关股室阅处。需局领导阅批的。办公室呈送局领导阅批后,再分送有关股室办理。 (三)需多个股室共同办理的公文,由局办公室复印分送各股室分别阅处。 (四)对于股室职责交叉或内容复杂不能归口的公文,由局办公室负责协调,确定主办单位;如局办公室确定的主办单位办理仍有困难,应由办理股室负责人及时签注意见,讲明理由,由局办公室报请局领导确定主办单位。 (五)办理时限:县委、县政府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批示办理件和交办事项,应按文中限定办理时限办结,无时限要求的,原则上应在7日内办理完毕。各部门、各乡镇的来文原则上在10日内作现处理;紧急公文应随到随办;凡来文中限定办理时间的,应按其规定的时间办复。 第三十二条 县政府批转我局办理的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请示解决问题的公文,属于我局职务权限范围内的事项,有关股室按局领导的批示,以局名义函复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并抄送县政府办公室;需要请示县政府的事项以局名义请示县政府。 第三十三条 各股室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抓紧办理,不得延误、推诿。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局办公室并说明理由;对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限内办理的公文,主办股室应报请分管局长同意后及时向来文单位和局办公室说明延期原因。 第三十四条 紧急公文由主办股室的经办人持文件当面与会办股室协商、会签;重要问题,由主办股室负责人报请领导同意后及时召及集有关股室协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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