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本规定的实施办法,分别由公安部……制定。 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例文采用的是“撮要分条”的结构形式。开头属“撮要”,由三句话组成,前两句表明制发本规定的依据和目的,第三句用强调性惯用语“为此”表示对上文进行归纳性的综述,于下文进行承继性的概括,过渡到主体部分,即规定事项的说明。主体部分采用“分条”的形式,规定事项共写了10条:一、二条说明严禁的范围,三至八条交代查禁时应注意的问题,九、十条是对违犯规定者的处分原则。结尾,包括十一条与十二条,说明实施要求与时间。例文条分缕析,清楚明白,令人一目了然。 三、关于写作要领问题 要写好条例、规定和办法,需要把握以下几点要领: (一)形式多样,不离其宗 从上述所举实例可以看到,法规性文件的外形结构是多种多样的,它可以呈现全文设编、编下有章、章下有条、条下有款的写法,即“编章条款式”;也可以先写一个开头说明制发缘由、目的和依据,然后分条列项讲规定的事项及实施的要求与时间;还可以既无单独的开头,也无独立的结尾,全文由若干条项贯通。 虽然它们的外形结构呈现出多彩多姿的形态,但其内在结构却万变不离其宗。这个“宗”就是“总——分——附”,这就是法规性文件结构的一条内在规律。所谓“总”,即在开端要讲明制订法规的目的、依据与适用范围,它可以是一个“总则”,也可以是一个独立的开头语,还可以是并列的一、二条;所谓“分”,即法规所规定的具体事项内容,它可以是一个由若干章组成的“分则”,也可以是并列的若干章或条文;所谓“附”,即用来明确时效、地效、人效、解释权及未尽事宜的部分,它可以是一个“附则”,也可以是单独的结尾段落,还可以是两三个条文。所以,我们在写作“条例”、“规定”、“办法”时,不论你采用什么结构形式,这个“宗”是万万不可违背的。 (二)把握文种,慎用“条例” “条例”属于党和国家的法规性文件,是一个高级机关方可使用的文种。它用于调整党和国家生活某一方面的准则,规定有关政治、军事、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一些重要事项,明确某一机关、组织的职责、任务和权限,具有很强的权威性。 《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对“条例”的使用者已经做了十分严格的限定,应是“党的中央组织”,因此,除非特殊授权,显然不可使用。 “条例”又是国家行政机关的一个主要文种,它的制发者是国务院。“条例”也是地方性法规的一个主要文种,它作为公文,其制发主体基本上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或省会城市、较大城市、计划单列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发布前,须经省、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方可发布施行)。 国务院于1987年4月21日在《行政法规规定程序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称‘条例’”。 综观上述,不是任何一级党政机关都可以制发“条例”的,要正确了解这一文种,准确使用“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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