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区别情况,规范行文 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地方人民政府制订的“政府规章”,有些也并不使用“公布令”而是用公布性“通知”来颁布,原因就是这些法规、规章具有特定的对象,不需要向社会上普遍告知,而是采用内部行文的方式,故用“通知”作为载体来颁行。 条例是党的机关公文中的主要文种。《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第二章规定,“条例”用于党的中央组织制定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规章制度。“规定” 用于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条例”又是国家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主要形式。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称“条例” ;国家行政法规的制发主体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地方性法规的制发主体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城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城市、计划单列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例如国务院于2003年6月8日公布的《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8月8日公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均是由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发布的国家行政法规。又如2001年10月31日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2001年12月公布的《天津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均属地方性法规,公布地方性法规与前述的国家行政法规的发布形式不一样,它不使用“公布令”,而是使用“公告”。 规定是党的机关公文使用的主要文种,用于对特定范围的工作和事务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同时,它又是国家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即国务院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即地方人民政府规章)的主要形式,用于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的规定。“规定”属法规性文件。内部行文时,要以“通知”做“文件头”,按“内部运行的规定”运行。按行文方式的不同,又有三种情况:一是由一级机关直接发布;二是由上级机关授权发布;三是报经上级机关批准发布。向社会上公开发布时,通常使用“公布令”来颁布,一般称为“公开发布的规定”。 “办法”是对某一方面的具体工作确定其具体处理原则和实施办法,使有关部门在办理中有所遵循的一种公文。“办法”与“条例”、“规定”相比,对象范围要窄,内容非常具体,它往往是实施条例的具体性要求。“办法”与“条例”、“规定”一样同属法规性文件。按其内容的不同,可分为“实施性办法”与“规定性办法”。因此,内部行文时通常使用“通知”做“文件头”来颁行;而当向社会上直接公布时,则往往采取“法随令出”的形式。 “章程”是政党、社会团体的组织活动规章或业务工作的办事规则。属政党、社会团体的组织活动规章,对该组织及团体成员具有约束力,如党章、团章、工会章程、妇联章程等。属业务工作办事规则性质的章程,如招生简章、招干简章、办学章程、业务工作章程等。 规则是为了保证某一工作或活动的顺利完成,对其所进行的程序、方式、方法及要求,写成条文,形成制度,要求有关人员严格遵守,不得违反。规则的发布方法,不像法律和条例、规定、办法等行政法规公布时那样严格,可以用“通知”做“文件头”来颁行,也可以直接颁发。 “细则”是具体实施、执行某项法律、法规时,主管部门或下级执行部门制订的具体实施办法。它是某一法律、法令和行政法规的具体化和延伸。例如《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2002年1月15日由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联合发布),是为具体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而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2年1月25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就是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及《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而制定的。 “条例”、“规定”、“办法”等法规性文件,在内部行文时,要用法定文种中的“通知”做“文件头”来加以颁行。向社会上公开发布,则采取“法随令出”的原则,有的可使用“公布令”加以发布,如国家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等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有的则不能用“令”,必须用“通知”,如“类规章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应用“公告”予以发布。 |
说点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