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全面具体,用语严密 写作法规性文件,内容要合理、切实、全面、具体。所谓“合理”,是指正确体现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切实”,是指符合客观现实情况;“全面”,是指凡牵扯到的问题都要有所说明,万万不可出现缝隙;“具体”,是指规定的范围、尺度要具体,处理的界限要明确,特别是在“办法”的写作中更应如此。 法规性文件的用语极其严格,“基本”、“原则”、“总的”、“大概”、“可能”、“约”、“差不多”、“两三种”、“过半年”、“左右”、“力争”、“几乎”、“尽力”、“较大”等弹性语言不可使用,要字字清清楚楚、句句掷地有声,特别是那种“水中望月”、“雾里看花”似的摇摇摆摆、模模糊糊的语言,“像雨像雾又像风”似的歧义语,绝对不能写进法规性文件。歧义语是公文的大敌。想当年日本遭受原子弹之苦,除了政治、军事等大背景外,它的直接导火索就是当时日本内阁首相铃木的一句歧义语。当前,在我们的公文中存在的一些歧义语很值得一提。例举一句:“要求所有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借过节之机向自己的上级领导同志送礼,不准用公款超标装修自己的住房,不准用公款大吃大喝,更不准变相使用公款进‘三厅’寻欢作乐、违法嫖娼。”例中很多地方都是容易造成歧义之处,敬请读者自赏自酌。用这样的规则规范人们的行为,连“纸上谈兵”的效果都不如,因为这张纸上没有“兵”,“来来去去一场空”。 四、关于几个相关问题的界定 要写好法规性文件,需要弄清以下几个具体问题: (一)有的“专家”讲:经过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生效的“条例”、“通告”、“决定”、“规定”、“守则”、“实施细则”等都属于行政法规。这种讲法对吗? 不对。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法规称为“国家行政法规”,具体文种包括“条例”、“规定”、“办法”。 (二)有的“专家”讲:“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行政法规,由国家主席签署‘令’,公布施行;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省长、市长和自治区主席签署‘令’,公布施行。”这种讲法是否给人一种混乱的感觉? 是的。其理由是: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法规性文件不能叫“行政法规”,只有国务院制定的法规才称作“国家行政法规”;2、“行政法规”的公布施行,通常是由国务院以“令”的形式发布的,而不是由国家主席签署‘令’公布施行。3、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它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使用“公告”予以发布,而绝对不可能是由省长、市长、自治区主席签署“令”公布施行。所以,上述讲法是错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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