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律”、“法规”、“规章”的主要区别是什么?它们各自的制定有什么界定吗? “法律”、“法规”、“规章”这三个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区别不清的问题。要做到正确使用,最主要的是弄清三者之间的差异: 1、法律。从广义上讲,泛指法律的整体;从狭义上讲,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如近期颁布的《行政许可法》、《居民身份证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 2、法规。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法规称为“国家行政法规”,文种主要包括“条例”、“规定”、“办法”;由地方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人大及常委会,以及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称为“地方性法规”,文种同前。 3、规章。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我国法律和国家行政法规,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制定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文件,称为“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称为“地方政府规章”,这两种规章使用的文种中,不得有“条例”,主要是“规定”、“办法”等。 4、类规章性文件。一些地区、部门根据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章而制定的不属于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称为“类规章性文件”。 (四)“决定”可以用来发布规章制度吗? 不可以。对已有的规章制度进行修改、废止往往要采用“决定”这一文种。例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2005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2004年8月2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的决定》等。但“决定”不可充当发布的法规、规章的载体,能担当这种载体的,要么是“令”,要么是“通知”。 (五)发布法规、规章时,文种选用的是“通知”,在标注这份文件的主题词时,除了要标法规、规章的具体名称(如“条例”、“规定”、“办法”)外,是否还要标“通知”? 不必标“通知”。因为这份文件的实体是被发布的某一具体的法规、规章,而“通知”只是行文程序上的一个载体形式,标出前者的文种名称即可,“通知”完全可以省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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