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表述要规范。政府机关公文要突出指导性、针对性和操作性,内容必须真实有据,情况具体,数字准确,观点正确,提法妥当,措词要符合实际。公文写作必须准确、规范,公文办理必须及时、有效,充分体现政府机关严肃庄重的精神风貌和严谨周密的工作作风,以提高公文工作效率和整个机关的工作效率。上报或下发的公文主送谁、抄送谁,都应该弄清楚。要根据公文结构层次,条理清晰地叙述,准确把握上行文、下行文、平行文的特点,按照不同文种、不同内容的要求,准确、洽当地表述。上行文要紧紧围绕上级机关一个时期的中心工作或最新提法进行表述;下行文要紧密结合本地、本系统的工作实际提出恰如其分的要求,按照现阶段的任务或目标进行部署,以达到发文的最理想效果。 (四)篇幅要简短。要着力解决公文起草、制发文件中“长、散、空”的现象,提倡“短、精、实”的文风,注重效用,突出主题,做到意尽言止、条理清楚、内容准确、文字简练,力戒照抄照转,内容空泛。上报政府批转的公文一般不得超过2000字,下发的公文除重大工作部署性文件外,一般不应超过3000字。 (五)内容要会签。一是部门报送政府审批的公文,以及政府转请部门研究办理的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责内容的,主办部门要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经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意见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要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会签后报政府决定。不得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会签的公文报政府审批。更不能说假话、打埋伏,把应该会签的事项隐瞒或省略。二是政府机关或部门下发的政策性公文,如涉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时,必须与相关部门会签,在征得同意后方可下发或联合下发。如果相关部门意见不一致,则应暂缓行文,经协商一致,或将不同意见同时报上级政府及机关研究,作出决策后再行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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