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文规范
(一)公文文种规范 1.按组织系统的职能范围选用文种。党的机关与行政机关各有其职能、分工范围,如通告,就只能由行政机关制发,党的组织系统不能选用。(通告与通知的区别:通告的行文无特定对象,通知则有特定对象)。 2.按组织的级别权限选用文种。如命令、公告,制发者只能是县级以上的行政机关,条例只能是党的中央组织才能制发的法规规章性公文。 3.按组织之间的工作关系选用文种。隶属关系(上下级之间)选用上行文和下行文,不相隶属关系选用平行文。 4.按公文的适用范围选用文种。向上级汇报工作、反映情况选用报告行文,提出建议则用意见行文。 在公文实践中,文种选用的混乱现象不同程度存在,主要表现在:一是混用文种,如公告与通告、决议与决定、请示与报告、条例与规定、请示与函等几组相近文种混用。二是误用文种,将事务文书误作为正式公文文种使用。主要表现在本应使用规定、决定、意见、报告、通知、通报等公文,却使用计划类、总结类、简报类事务文书,以要点、打算、安排、小结等形式行文(误用文种的情况在我县不同程度存在,在县纪委监察局机关也有这种情况)。 (二)公文行文规范 行文规范,有利于公文传递方向正确、线路短捷有效,避免公文旅行,阻止部分公文进入不必要的流程。行文规范包括8个方面内容: 1.行文精简的规则。行文应当确有需要,注重实效,坚持少而精,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不发,可长可短的公文要短。 2.按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行文的规则。各级党政机关的行文,都应根据本机关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党的领导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向同级政府及部门或下级政府机关行文;而政府机关不得向党的组织行文作指示、交任务。 3.职能部门行文的规则。党政各职能部门,在自己的权限内,可以相互行文,可以向下级机关相关业务部门行文;也可以根据本级党委或政府的授权和有关规定,对下级党委或政府直接行文。如果一个部门的业务需要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按隶属关系和职责范围又不具备布置工作提出要求的行文权限时,这就可以通过授权行文来解决。具体说,这个部门可向本级政府请示,经本级政府同意并授权后,向下级政府行文。在操作中,应将文稿拟好,由本部门领导签署,请本级政府分管领导审批。经政府领导审批后的文稿,在行文时,才能在文首或文中注明“经**政府同意”的字样。各级政府和有关领导机关办公厅(室)的行文都具有授权行文的性质,与本级政府和本部门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可不在文首或文中标注“经**同意”的字样。 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向外正式行文。 4.联合行文的规则。同级党政机关、同级党政各部门、上级党政部门与下一级党政机关可以联合行文;党政机关与同级人民团体和行使党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 5.文件抄送的规则。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时,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如临沧市纪委下发到我县的一些重要文件,有的主送机关直接就是县委(县政府)、县纪委,有的则注明了抄送县委。还有就是领导与指导的关系,《党章》第八章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我们有的同志在公文表述和口头汇报工作中,用“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在上级纪委的指导下开展好工作”,这种表述是不正确的。我们是双重领导,这是《党章》的规定,不是我们自创。 6.协商一致的规则。凡部门之间未对有关问题协商一致时,一律不得各自向下行文。请示事项涉及其他部门业务范围时,应当经过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后上报。 7.向上请示的规则。下级向上级报请示公文要注意以下五个问题:一是按级请示。二是请示一般应一文一事。三是请示除领导直接交办的外,一般不要直接送领导者个人,应归秘书部门统一处理。四是上报的请示不要同时抄发给下级机关。五是不要多头请示。 8.文件退回的规则。对不符合行文规则的公文,秘书部门可径直退回。 公文语言使用正确与否,语言表达完整与否,都直接关系到工作开展的质量和公务活动的成效。文件应与内容相呼应,文章的语言和口气应适合文章的论旨。不同体裁的文章,由于其反映现实、表达思想的方式不同,语言风格也不同。即使是文学类作品,散文、小说、诗歌、戏剧,之间的语言也有很大差异性。千百年来,在公文的形成和发展中,在人们办理实际公务的过程中,逐步形成了公文语言运用的特殊语体,这种公文语体与非应用文类各体文章的语体相比,风格迥异,个性特点十分鲜明,其特点和要求概括起来主要有八个字:准确、简明、朴实、庄重。 1.准确。即要观点明确,表述准确。句与句之间逻辑联系紧密,能恰如其分地说明情况、阐述做法、表达思想。 2.简明。要简洁、明快,可读性强、浅显易懂。缩略语强调规范化,一是约定俗成,如 “三个代表”是约定俗成的缩略语,可在公文中直接使用。二是先全后简,文字较多且需要在公文中反复出现的未经约定俗成的名称,应当在公文中第一次出现时采用全称,然后用括号注明以下简称“**”,便可将缩略语在本篇公文中重复使用。三是句式的选择,公文中使用最多的是陈述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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