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主送机关。这是指收受、办理文件的单位,俗称台头。一般应当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的统称(普发文一般用统称,如各乡镇纪委)。 9.正文。是文件的主体部分。用来表达文件的内容。 10.附件。这是对附属于正件的其他文件或材料的说明。应当在正文之后,成文日期之前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附件当置于主件之后,与主件装订在一起,并在附件左上角第一行顶格标识“附件”,有序号时标注序号。 11.发文机关署名。俗称落款,应使用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需要注意的是,单一行政机关制发的公文,落款处不署发文机关名称,只标明成文日期(大写),并加盖印章。党的机关公文落款处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成文日期用小写,不加盖印章。 12.成文日期。这是公文形成或生效的时间标志,以领导人签发或会议通过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领导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成文日期应当写明年、月、日,标注于正文之下,右空4字距离。决议、决定、条例、规定等不标明主送机关的公文,成文日期加括号标注于标题下方居中位置。 13.机关印章。这是公文作者合法性及公文效力的标志。《条例》规定,党的公文除会议纪要和印刷的有特定版头的普发性公文外,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办法》规定:行政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 此外,《格式》对印章使用还作出如下规定: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时,应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决,务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 14.附注,即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比如中央和省级的有关文件标有印发传达范围,有的公文中生僻词语、专业术语、引语出处的解释等。附注标注在成文日期的左下方。如 “(此件发至县团级)”。“请示”则应当在此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15.主题词。是用以揭示文件基本内容并经过规范化处理的词语。其位置标注在文件末页下部,抄送范围上方。 主题词标注的原则和方法:一是上报的文件,应当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二是一份文件的主题词最多不超过五个。三是先标类别词,再标类属词;在标类属词
时,先标反映文件内容的词,最后标反映文件形式的词,如《国务院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先标类别词“农业”,再标类属词“水土保持”,最后标上“通知”。四是一份文件如有两个以上主题内容,先集中对一个主题内容进行标引,再对第二个主题内容进行标引。五是根据需要,可将不同类的主题词进行主配标引。六是当词表中找不出准确反映文件主题内容的类属词时,可只在类别词中选择适当的词标引。 16.抄送(抄报)机关。指除主送机关以外的其他需要告知公文内容的上级、下级和不相隶属机关。抄送机关名称标注于印刷版记上方。 17.印发机关、印发时间和印制份数。 18.印制版记。版记各要素之下均加一条反线,版记应置于公文最后一页(封底)。 (三)传真电报的格式 2009年,中共凤庆县委办公室以凤办发电〔2009〕38号对规范电报格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通知,发文机关标识发往县内一律改为“凤庆县发电”,版头由发电单位、签批盖章、等级(紧级程度)、密级或明电、发文字号等构成。用纸统一采用A4型纸张,发文机关不加盖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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