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是法定规范性公文常有的标题错误。公文标题由三部分组成,即由“机关规范简称、事由(主要内容)和文种”三要素组成。常见错误有:(1)不分条件省略机关名称。一些内容重要的决定、公告、通知等文种,不可省略机关名称。(2)事由概括不清,题意不鲜明,有的省略不当,产生歧义。(3)自造文种,用“意见”、“安排”、“规划”、“情况”、“汇报”等非规范文件名称直接当做法定规范性文件的文种。(4)书名号使用不当。除法律法规性文件名称外,其它文件名称在公文标题中不用书名号,也不用其它标点符号。但是违反这种规范的错误较为常见,如《关于转发〈×××××通知〉的通知》,就属这种类型。 五是落款、时间、编号等规范错误。例如,单位名称落款和时间落款错误。单位落款错误常出现在正式格式公文之中,也就是常见的红头文件中。有许多同志起草法定公文时,都在题目上写明单位全称,还要把本单位的全名称落在最后一页的右下方,然后再注明时间,最后再加盖机关公章。一般的来讲,只要文头已注明单位文件或单位名称的,文件的内容除非十分严肃、庄重,正文最后就不必再落款,直接加盖公章即可。再一种单位名称和时间落款错误是出现在会议讲话稿、发言稿中。其错误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落款时间没有按国家规定用阿拉伯数字,并且加上括号,而是仍沿用过去的汉字写法,不加括号。另一个是名称落款和时间先后顺序不对,不是在标题下面先落款,再写时间,而是顺序反了,或者标题下面落一个,文章最后再落一个。行文编号,有的红头文件编号里加了“函”、“第”等字样,也属不当。 六是报、送文的概念和要求把握不准,确定不当。应注意区别开主送、发送,抄送、抄报有什么不同。(1)主送,公文的主送单位即该公文的主要受理单位,一般在公文正文之首,即抬头称谓。按照格式规定,在文首不写抬头称谓的公文,如命令、决定等等,主送单位放在文尾。“主送”放在文尾时,习惯上使用“发送”或“发”,也可写“主送”。“主送”与“发送”无实质性区别。(2)抄送,在向主送单位发文的同时,向不相隶属的有关单位发文,称抄送。抄送有三种情况:一是上行文抄送有关业务主管机关,二是下行文抄不相隶属机关,三是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上级机关。(3)抄报,向非主送的上级机关发文称抄报。抄报有两种情况:一是下行文需报请上级了解掌握的公文,二是受双重领导的单位向一上级机关行文的同时向另一非主报机关行文时用抄报。(4)报送书写的顺序是先报后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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