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存档 凡加盖省政府办公厅印章的所有公文、介绍信、证件、证书、奖状以及其他文字材料,应分别留存底稿、影印件、存根、样本等,交档案科归档。 四、印章的刻制、颁发和更新 (一)刻制地区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及省政府办公厅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印章,必须以省政府或办公厅正式文件为依据,并到公安部门指定的专门刻制单位制作。颁发以上印章时,按办公厅财务规定收取工本费,由财务科向领印单位开据办公厅财务收据。 (二)所发印章因年久损伤或经国务院批准更改行政区域名称后,需要更换印章的,用印单位要向办公厅提出申请,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承办人员负责及时刻制,领取新印章时要将旧印章交回。 (三)办公厅各处室、科印章的刻制应依据正式文件或领导批示,由专人刻制,制成后交给管印人员注册登记,然后通知处室、科有关人员签领。 (四)经省政府决定撤并的工作部门或直属机构,其印章由管印人员负责及时收回并登记销号,严格管理,定期负责监销。 (五)国务院各部门驻省单位或其他机构需刻制印章的,要经秘书长以上领导签字批准,并将领导指示件贴在介绍信存根处。
档案管理制度
一、归档文件、材料范围 凡是反映省政府机关工作活动,具有考查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属归档范围。 (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 1、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召开的需要省政府贯彻执行的会议的主要文件、材料。 2、国务院、国务院各部门颂发的属于省政府机关的主管业务并要执行的文件,以及普发的文件,非省政府主管业务但需要贯彻执行的法规性文件。 3、国家领导人视察、检查本省工作时的重要指示、讲话、题词、照片、录音、录像等。 4、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省政府的文件。 (二)本机关文件、材料 1、省政府召开的党组会、省长会、常务会、全体会、省长办公会、秘书长工作会、厅党组会、厅务会和专员、市长会议以及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工作会、电话会会议形成的材料。 2、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包括转发及与其他机关联合颁发)正式文件和无字号文件。 3、省政府检查各委、办、厅、局,地、市工作或调查研究形成的重要材料。 4、省长(含副职,下同)、秘书长、厅主任、副秘书长的重要批示,各处室交来的办理结果单和领导出外开会带回的需本机关处理的未经文书处理登记的文件材料。 5、省政府(包括上报下批)干部任免、调配、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定、聘任、党员、团员、干部、工人名册、报表、纪律检查、治安保卫以及职工录用、转正、定级、调资、退职、离休、抚恤、死亡及干部奖惩等有关文件材料。 6、省政府办理内容重要的人民来信来访材料和领导批示、处理记录、摘要、调查处理报告等材料。 7、办公厅机关人事工作形成的归档材料。 8、省政府办公厅形成的财务报表、凭证、帐簿、年度计划等材料。 9、本机关的历史沿革、年鉴、重要活动事件的剪报、声像、荣誉、奖励证书、凭证、实物和照片、录音、录像等资料。 10、省政府办公厅机关党委、团委、工会和内部组织机构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 11、本机关办理的干部、工人的转移工资、行政、党团、工会组织介绍信及存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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